十堰市郧阳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清单 | |||||||||
部门 | 资金来源 | 项目资金名称 | 对象范围及申报依据 | 发放标准 | 发放时间 | 退出标准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补贴资金 | 其中 | ||||||||
民政局 | 中央、省 | 困难群众补助资金 | 城市低保金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560元/人/月,且 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按照低保标准(560元/人/月)差额补助 | 按月 | 家庭人员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享受低保人员死亡;自愿退出 |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
中央、省 | 农村低保金 | 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380元/人/月,且 符合当地低保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家庭; | 根据家庭人均收入,按照低保标准(380元/人/月)差额补助 | 按月 | 家庭人员收入超出低保标准;享受低保人员死亡;自愿退出 | 《湖北省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暂行办法》(鄂民政规[2019]1号)、《民政部关于印发<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57号) | |||
中央、省 | 城市特困供养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集中:全护理1540元/人/月;半护理1220元/人/月;全自理1120元/人/月。 分散:1120元/人/月 | 按月 |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 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特困供养。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
中央、省 | 农村特困供养 |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且同时具备:(1)无劳动能力;(2)无生活来源;(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 集中:1000元/人/月 分散:670元/人/月 | 按月 | (1)死亡、被宣告失踪或者死亡;(2)经过康复治疗恢复劳动能力或者年满18周岁且具有劳动能 力:(3)依法被判处刑罚,且在监狱服刑;(4)收入和财产状况不再符合相关规定;(5)法定义务人具有了履行义务能力或者新增具有履行义务能力的法定义务人;(6)自愿申请退出特困供养。 |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 | |||
中央、省 | 临时救助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或患严重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含非合规的住院治疗费、器械费用、药费等,下同)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含12倍)予以临时救助;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予以救助;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0.3万元(含0.3万元)不足1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含4倍)予以救助。可适当提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额度。 | 560*12以内 | 按月 | 无 | 《十堰市民政局、十堰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十民政函[2019]64号)、《区政府并于印发<郧阳区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的通知》(郧政规﹝2021﹞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支出型困难家庭临时救助的通知》(郧民发〔2021〕20号) | |||
中央、省 | 临时救助备用金 |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或患严重慢性病需要长期门诊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总费用(扣除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含非合规的住院治疗费、器械费用、药费等,下同)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含12倍)予以临时救助;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1万元(含1万元)不足3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6倍(含6倍)予以救助;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用超过0.3万元(含0.3万元)不足1万元的,按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低保标准的4倍(含4倍)予以救助。可适当提高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救助额度。 | 560*4以内 | 按月 | 无 | 《关于建立乡镇临时救助备用金制度的通知》(民发[2020]17号) | |||
中央、省 | 其他城市生活救助(40%救济) | 六十年代初期精简退职老职工40%(武警)救济人员 | 380元/人/月 | 按月 | 死亡;自愿退出 | 《省民政厅关于调整六十年代精简退职老职工救济标准的指导意见》(鄂民政函[2016]152号) | |||
中央、省 | 孤儿基本生活费 | 失去生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 分散1180元/人/月 集中1880元/人/月 | 按月 | 死亡、依法被收养 | 《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鄂民政发〔2011〕12号) | |||
中央、省 | 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生活费 | 父母双方均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情形之一的儿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踪,另一方符合重残、重病、服刑在押、强制隔离戒毒、被执行其他限 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联、被撤销监护资格、被遣送(驱逐)出境情形之一的儿童。 | 分散1180元/人/月 集中1880元/人/月 | 按月 | 对因儿童死亡的、依法被收养的、查找到失踪父母或父母重新履行监护抚养责任的,父母刑满释放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或其他强制措施期满3个月等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以及其他应当停止发放基本生活补贴情形的,自次月起终止其保障资格。 | 关于进一步做好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 民发〔2020〕125号 | |||
中央、省、区 | 残疾人两项补贴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 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 70元/人/月 | 按月 | 退出低保等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关于加强疫情影响相关群体民生保障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71号、 | ||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 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顾的重度残疾人 | 100元/人/月 | 按月 | 残疾等级变更等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5]96号)、《关于加强疫情影响相关群体民生保障工作的通知》(鄂防指发[2020]171号、 | ||||
中央、省、区 | 高龄津贴 | 高龄津贴 | 户籍在郧阳区行政辖区内的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80-89周岁100元/人/月、 90-99周岁200元/人/月、100周岁以上500元/人/月 | 按月 | 死亡、户籍迁出 | 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
经济困难高龄老年人补贴 | 户籍在郧阳区行政辖区内的城乡低保对象中年满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 100元/人/月 | 按月 | 死亡、户籍迁出、退出低保 | 关于修订经济困难高龄和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 | ||||
农业农村局 | 中央、省 | 农机购置补贴 | 无 | 申报范围:郧阳区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申报依据:身份证 | 不同机具补贴标准不同 | 按季度 | 户籍变更 | 鄂农发(2021)13号 | |
人社局 | 中央、省、县级 | 就业补助资金 | 公益性岗位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2021年1-8月1100元/月 2021年9-12月1220元/月 | 按月 | 达到法定退休年纪或到期 | 鄂人社发〔2012〕47号 | |
社保补贴 | 就业困难人员 | 按不超过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60%给予补贴。 | 按年 |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享受期满或不再符合享受补贴条件 | 鄂财社发[2017]102号 | ||||
培训补贴 | 九类人员: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3、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4、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5、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6、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7、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8、戒毒康复人员;9、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农村学员参加职业培训期间,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 | 根据专业(工种)不同,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根据专业(工种)不同,补贴标准为200-2000元/人;培训生活补贴按照培训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日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郧阳区标准为16.7元/人/天 | 日常受理、审核,批量集中拨付 | 每人每自然年度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 鄂人社发〔2018〕64号 | ||||
农家乐补贴 | |||||||||
一次性创业补贴 | 大学生、返乡民工、退役军人 | 5000元/人 | 日常受理、审核,批量集中拨付 | 不可重复享受 | 鄂政办发〔2021〕44号,鄂人社发〔2021〕36号 | ||||
水利和湖泊局 | 中央、省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 大中型水库原迁移民直补资金 | 600元/年 | 按年 | 扶持对象已死亡的、扶持对象在编财政供养人员、扶持对象其他不符合政策的。 | 《湖北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动态管理办法》(鄂水利规【2020】4号) | ||
卫健局 | 中央、省 | 计划生育家庭专项资金 | 奖励扶助 | 1.本人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2.1973年至2001年没有违反我省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年满60周岁(1933年1月1日之后出生,享受奖励扶助当年12月31日之前年满60周岁) | 960元/人/年 | 按年 | 对象死亡,或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子女数发生变化 | 鄂人口委【2005】25号 | |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伤残) |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疾达到三级以上) | 580元/人/月 | 按月 | 对象死亡或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子女数发生变化 | 鄂人口政【2008】9号 鄂卫通【2021】25号 | ||||
特别扶助(独生子女死亡) | 1.扶助对象夫妻一般应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须年满49周岁 2.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3.现存活无子女 | 750元/人/月 | 按月 | 对象死亡或婚姻状况发生变化后子女数发生变化 | 鄂人口政【2008】9号 鄂卫通【2021】25号 | ||||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一次性抚慰金 | 女方年满49周岁,独生子女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 | 2021年10000标准4人,5000元标准10人 | 一次性 | 鄂人口政【2008】9号 | |||||
特扶(并发症) | 1.实施了计划生育手术 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 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 2400元/人/年 | 按年 | 对象死亡或并发症治愈 | 鄂人口政【2008】9号 人口科技〔2011〕67号 | ||||
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 | 1.符合生育政策并准备怀孕的夫妇 2.夫妇至少一方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 3.夫妇至少一方具有本地户籍或夫妇双方非本地户籍但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 4.在定点服务机构接受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 240元 | 一次性 | 国人口发【2010】29号 | |||||
医疗保障局 | 中央、省 | 医疗救助 | 无 | 对象范围:1.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2.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 3. 特困供养人员、孤儿 4.其他符合政策救助对象人员 申报依据 :依据(十医保发【2019】53号)文件 | 1.基本医疗救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5000元以下的按70%的比例给予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大病起付标准以内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100%报销。 2.重特大疾病救助。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和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住院,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自付5000元以上的费用按75%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个人自付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100%报销,超最高封顶线的个案,原则上报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备案核准后,再继续后续治疗。其他符合政策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个人年度自付5000元以上的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重特大疾病救助。 3.年度限额。基本医疗救助和重特大疾病救助年度内合计支付限额为5万元。 | 依申请发放 | 依据相关部门(乡村振兴、民政)认定身份。 | 十堰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相关政策的通知》(十医保发【2019]】53号) | |
应急管理局 | 中央、省 |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 | 无 | 2021年冬春救助标准:冬春生活救助根据受灾人员灾害损失程度、人员自救能力,缺口粮需救助时间长短实行分类救助和重点救助。其中一类救助对象缺口粮在5-6个月,二类救助对象缺口粮在3-4个月,三类救助对象缺口粮在1-2个月。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分别不低于每人410元、300元、150元。倒房补助标准:救助对象为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原则上所有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的散居五保户、困难优抚对象户、特殊残疾人家庭列为重点救助对象。恢复重建救助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救助面积标准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分类界定、救助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执行。 | 2021年冬春救助标准:冬春生活救助根据受灾人员灾害损失程度、人员自救能力,缺口粮需救助时间长短实行分类救助和重点救助。其中一类救助对象缺口粮在5-6个月,二类救助对象缺口粮在3-4个月,三类救助对象缺口粮在1-2个月。一、二、三类救助对象的救助金额分别不低于每人410元、300元、150元。倒房补助标准:救助对象为当年因自然灾害造成以长期居住为使用目的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原则上所有因灾房屋倒塌或严重损毁的散居五保户、困难优抚对象户、特殊残疾人家庭列为重点救助对象。恢复重建救助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救助面积标准每平方米500-800元、300-500元、300元以下的标准实施救助;因灾受损住房修缮所需资金达4000元以上的,对一、二、三类对象分别按每户不低于4000元、3000元、2000元的标准实施救助。具体分类界定、救助面积标准按《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执行。 | 资金下达后15日内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鄂政办函〔2017〕51号)、《关于提高自然灾害困难群众冬春临时生活救助标准的通知》(鄂应急发〔2021〕9号) | ||
住建局 | 中央、省 |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 | 无 | 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等6类重点对象 |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唯一住房是危房且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的,将给予资金支持。维修加固的,按15040元/户的标准执行;拆除重建或选址新建(原危旧房屋拆除且原宅基地收回村集体所有)的,按20000元/户执行。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唯一住房是危房且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的,均按9750元/户给予资金支持。 | 建成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拨付一批 | 1.省住建厅、财政厅、民政厅、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鄂建文[2021]12号);2.区住建局、财政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关于加强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有保障工作的实施方案》(郧建政[2021]8号)。 | ||
自然资源 和规划局 | 中央、省 | 生态公益林补偿资金 | 国家级公益林 | 已承包到户的山林且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并签订管护协议的农户 | 13.75元/亩 | 2021.12 | 政策补偿到期、改变林地用途等 |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林天办〔2013〕30号】 | |
省级生公益林 | 已承包到户的山林且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范围,并签订管护协议的农户 | 12.75元/亩 | 2021.12 | 政策补偿到期、改变林地用途等 | 《湖北省生态公益林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林天办〔2013〕30号】 | ||||
中央 | 退耕还林补助资金 | 完善退耕还林政策 | 退耕农户 | 125元/亩 | 2021年8月 | 按政策兑现16年结束 | 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7】25号】 | ||
中央 | 新一轮退耕还林 | 退耕农户 | 400元/亩 | 2021年8月 | 按政策五年分三次兑现结束 | 关于印发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方案的通知 【发改西部【2014】1772号】 | |||
中央 |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 | 生态护林员 | 建档立卡脱贫人口 | 4000元/人/年 | 2021.12 | 聘用期结束 | 《湖北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鄂林天〔2019〕107号】 《生态护林员管理办法》 【办规字(2021)115号】 | ||
退役军人事务局 | 中央、省 | 优抚对象补助资金 | “三属”抚恤金 | 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 2021年1月-2021年7月的标准:烈士遗属3078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644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4870元/年; 2021年8月-2021年12月的标准:烈士遗属33860元/年、病故军人遗属29080元/年、因公牺牲军人遗属27360元/年。 | 按季度 | 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死亡的,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 | 在乡老复员军人 | 2021年1月-2021年7月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166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1625元; 2021年8月-2021年12月在乡老复员军人标准为,抗日战争时期入伍的每人每月1865元,解放战争时期和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1825元 | 按季度 | 享受定期定量补助金的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是指在服现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 2021年1月-2021年7月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655元;2021年8月-202年12月带病回乡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达到705元。 | 按季度 |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两参”退役军人生活补助 | 参战、参试退役军人 | 2021年1月-2021年7月“两参”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00元;2021年8月-2021年12月“两参”退役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750元。 | 按季度 | 享受“两参”退役军人死亡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 | 1954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2011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 2021年1月-2021年7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45元;2021年8月-2021年12月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标准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人每月50元。 | 按季度 | 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去世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 | 居住在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18周岁之前没有享受过定期抚恤金待遇且年满60周岁的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 | 2021年1月-2021年7月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40元; 2021年8月-2021年12月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590元。 | 按季度 | 部分年满60周岁烈士子女去世后,增发6个月其原享受的定期定量补助金作为丧葬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残疾军人的残疾抚恤金 | 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 | 2021年1月-2021年7月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96970元/年、因公93910元/年、因病90830元/年 二级:因战87750元/年、因公83140元/年、因病80030元/年 三级:因战77000元/年、因公72360元/年、因病67770元/年 四级:因战63110元/年、因公56970元/年、因病52350元/年 五级:因战49290元/年、因公43100元/年、因病40030元/年 六级:因战38510元/年、因公36440元/年、因病30780元/年 七级:因战29270元/年、因公26200元/年 八级:因战18480元/年、因公16920元/年 九级:因战15350元/年、因公12330元/年 十级:因战10780元/年、因公9220元/年); 2021年8月-2021年12月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 一级:因战106670元/年、因公103300元/年、因病99910元/年 二级:因战96530元/年、因公91450元/年、因病88030元/年 三级:因战84700元/年、因公79600元/年、因病74550元/年 四级:因战69420元/年、因公62670元/年、因病57590元/年 五级:因战54220元/年、因公47410元/年、因病44030元/年 六级:因战42360元/年、因公40080元/年、因病33860元/年 七级:因战32200元/年、因公28820元/年 八级:因战20330元/年、因公18610元/年 九级:因战16890元/年、因公13560元/年 十级:因战11860元/年、因公10140元/年) | 按季度 | 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 |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0〕40号);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鄂退役军人发〔2021〕52号) | ||||
残联 | 中央 | 残疾人机动车燃油补贴 | 车主须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和购买机动轮椅车相关凭证的下肢残疾人 | 260元/年、人 | 按年度一次性发放 | 残疾人证过期,车辆报废等 | 鄂残联办发【2018】5号 | ||
财政局 | 中央、省 | 一次性种粮补贴 | 以家庭承包农户,流转土地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补贴对象;在全区范围内,对2021年实际种植小麦、稻谷的生产者(以下简称种粮生产者)给予补贴。 | 63.86 | 2021.08.26 | 以中央政策为准 | 鄂财农发〔2021〕26号 | 中央补助资金666万元 | |
省 | 稻谷补贴 | 无 | 全区水稻实际种植者 | 99.47元/亩 | 2021.12.20 | 《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21年稻谷目标价格补贴通知》(鄂财产发[2021]30号)、《湖北省2020年稻谷补贴实施意见》(鄂财产发[2020]40号)、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2021年稻谷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13个乡镇 | ||
中央、省 |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 无 | 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单位,在土地二轮延包面积基础上确权的实测面积,作为申报补贴依据 | 按照全县统一的亩平补贴标准,分解到农户 | 6月30日前 | 抛荒、改变用途等 | 省财政厅财农计发〔2021〕22号、郧财请字〔2021〕14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