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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十堰市郧阳区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2-03880
主题分类
司法
发文日期
2022年01月17日 15:50:37
发布机构
中共十堰市郧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文号
郧法治〔2022〕2号 ​

    各乡镇党委,区人武部党委,区委各部委,区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党组(党委、总支、支部),各人民团体党组:

《十堰市郧阳区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区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十堰市郧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

2022年1月8日



十堰市郧阳区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2021-2025年)


为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快推进全区法治乡村建设,根据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意见》(中法委发〔2020〕1号)和中共十堰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关于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实施方案》(十法发〔2021〕4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按照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加强党对法治乡村建设的领导,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教育引导农村干部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为法治郧阳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到2022年,努力实现“两完善三提高全覆盖”目标,即涉农制度更加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完善;基层执法质量明显提高,干部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自觉性明显提高,乡村治理法治化水平明显提高,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全覆盖,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达到更高水平。到2025年,实现乡村法治可信赖、权利有制约、义务必履行、道德齐遵守,乡风文明达到新高度,乡村社会和谐稳定,法治乡村基本建成,基本实现乡村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三、工作任务

(一)健全涉农制度体系

1.加强涉农制度建设。针对农民合法权益保护、规范市场运行、支持农业发展、农村生态环境、城乡基层治理、矛盾纠纷化解等方面加强制度建设。开展涉农制度规范性文件评估清理,对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与改革要求不适应、与优化营商环境不相符的制度,及时修改或废止。(责任单位:区人大法工委、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生态环境局、区市场监管局)

(二)规范涉农行政执法

2.优化农村行政执法体制。配齐配强基层执法队伍,优化整合行政执法力量,探索实施跨领域跨部门跨行业综合执法,推动行政执法重心下移和基层执法扁平化。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职责和权限公平公正执法。建立行政执法目录,实行执法事项清单化管理,最大限度减少不必要的行政执法事项,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司法局、区直各涉农执法部门)

3.强化重点领域执法。突出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责任单位:区直各涉农执法部门)

4.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完善农业农村领域执法工作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和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建立完善涉农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配套制度,实现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全覆盖。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直各涉农执法部门)

5.开展行政执法培训。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定期开展行政执法人员业务培训,提高行政执法队伍法治意识、职业素养和业务能力,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严格规范文明执法,将政府涉农事项纳入法治化轨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村级协管员队伍,实行网格化监管。(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直各涉农执法部门)

(三)提供乡村司法保障

6.健全完善司法便民利民措施。加强人民法庭建设,完善人民法庭巡回审判机制,科学合理设置巡回办案点和诉讼服务点。做好巡回审判工作,最大限度减少群众特别是边远乡村群众诉累。推进困难群众执行救助体系建设,保护农民合法权利。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完善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条件与标准,对生活困难的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依法开展救助。(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7.严厉打击涉农违法犯罪。依法妥善办理涉农纠纷案件,依法打击和处理破坏农村生态环境、侵占农村集体资产、侵犯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破坏农村经济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打击农村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黄赌毒”、收买被拐卖妇女为妻、非法收养儿童等违法犯罪活动。严厉打击邪教组织和非法传教活动,坚决遏制邪教向农村地区渗透。对受过刑事处理、存在“村霸”和涉黑涉恶涉邪教等问题的人员一律清除村干部队伍。(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民宗局)

8.强化涉农案件法律监督。加大涉农案件刑事、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力度,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加大涉农公益诉讼案件办理力度,开展对农村资源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农产品安全等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公益诉讼专项监督活动。(责任单位:区检察院)

(四)深化乡村法治宣传教育

9.深入开展乡村普法工作。持续深入开展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宪法、民法典、党内法规等为主要内容的普法宣传活动。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深入宣传粮食安全、食品药品、公共卫生、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劳动保障、野生动物保护等与农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法治宣传教育贯穿执法、司法、法律服务全过程。(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直各部门)

10.打造乡村法治文化阵地。加大法治宣传栏、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体验馆等农村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到2022年实现一村一法治文化阵地。统筹运用基层法治宣传阵地、乡村综合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村村响”广播、乡村广电网络等,为群众搭建法治宣传教育平台。(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委宣传部、区农业农村局、区司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融媒体中心)

11.培育乡村法治文化。利用“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文化惠民、农贸会、庙会集市等节点,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通过科技文化卫生“三下乡”、“文艺轻骑兵”“法律直通车”、“普法大篷车”“法治文艺基层行”、法治文艺作品展览等形式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引导和推动全区文艺工作者,创作具有乡土文化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法治文化作品。(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司法局、区文化和旅游局)

(五)优化乡村公共法律服务

12.完善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完善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网上法律服务“超市”、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三大平台,大力推行“一村一律师”工程,有序推进“无人律所”建设,打通法律服务“最后一公里”,为乡村提供普惠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3.提供涉农法律援助服务。将与农民生产生活紧密相关的事项逐步纳入法律援助补充事项范围。鼓励公证、仲裁等法律服务向农村基层延伸。组织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参与公益性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14.加快“数字法治·智慧司法”建设。广泛推广利用移动端开展服务,实现法治宣传、法律服务、法律事务“掌上学、掌上问、掌上办”。推行乡镇网上政务便民服务,构建便民服务网络,推动“网上办、马上办、就近办、一次办”,推行“一网通办”、“一窗通办”、“一事联办”等便民措施,提高基层政务服务人员代办帮办能力。(责任单位:区网信办、区司法局、区行政审批局)

(六)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

15.健全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充实乡镇司法所工作力量,加强诉源治理,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完善事权匹配、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社会矛盾多元预防调处化解综合处理机制,实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目标。整合各方面力量,推动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效衔接。加强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完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网络,深化“平安郧阳365”工作模式,壮大基层人民调解员队伍。强化对人民调解员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业务培训。(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各乡镇场)

16.深入开展平安乡村建设。加强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持续推进“平安村(居)”、“平安家庭”等创建工作。健全农村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公共安全体系,推进乡村“雪亮工程”全覆盖、全联网,推动村网格化管理服务中心与“雪亮工程”一体化建设,提高视频指挥和调度功能,提升农村治安风险预测预警预防能力。鼓励支持“五老会”“乡贤会”、个人调解工作室等民间调解组织建设,努力提升矛盾纠纷化解处置能力。推进村级网格化管理服务、综治工作站(点)规范化建设,建立一体化信息系统和综合指挥平台,推进基层网格“多网合一”,实现实体化、实战化、一体化运行。推行“一村一辅警”工作机制,扎实开展智慧农村警务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农村社会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专项行动。(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

17.强化特殊人群管理服务。加大社区矫正对象、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刑满释放人员、社区戒毒人员、社区康复人员等特殊人群教育、服务、管理力度。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和妇女、老年人关爱服务体系,完善残疾人帮扶制度。推进“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社区(村)”创建,夯实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基层基础。(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委、团区委、区妇联、区残联、各乡镇(场))

(七)深入推进乡村依法治理

18.运用法治思维引领乡村治理。依照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规范乡村干部群众的行为,让依法决策、依法办事成为习惯和自觉。加强村党组织政治建设,落实村(社区)党组织书记县级党委备案管理和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县级联审制度。全面推行符合条件的村党组织书记通过法定程序担任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推进符合条件的村“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实行村级工作事项清单制度,加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

19.健全完善群众自治制度。完善群众参与基层社会治理渠道,引导村民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依法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等自治制度。落实和完善村规民约草案审核和乡级备案制度,健全合法有效的村规民约落实执行机制,探索推广以“村规民约”为主要内容的积分制治理模式。注重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发挥工青妇、法学会等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的资源优势,协调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共同参与乡村治理。(责任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总工会、团区委、区妇联、区法学会、区民政局、各乡镇(场))

20.实行村级重大事项依法民主决策。推行村级重大事项决策由村党组织提议、村“两委”会议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实行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建立包括村民议事会、妇女议事会等形式多样的村级议事协商机制,组织村民就村规民约、公共事务、重大民生问题开展民主协商。依法开展村级组织换届选举,依法公开党务、村务、财务。(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妇联)

21.强化村级小微权力监督。研制村级小微权力清单,公开村级权力清单内容、运行程序、运行结果。建立健全小微权力监督制度,形成党内监督、群众监督、村务监督委员会监督、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监督与会计核算监督、审计监督等多方联动的监督体系。(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审计局)

22.治理乡村微腐败。常态化开展农村巡察工作,整治惠农补贴、集体资产管理、土地征收、非法占用耕地建房等领域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依法依纪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责任单位:区纪委监委机关、区直各相关部门)

(八)加强乡村法治队伍建设    

23.培养“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在“两委”班子成员、退伍军人、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老党员、老村干部、老乡贤和具有高中以上学历的常住村民中,培养“法律明白人”。在村“两委”班子成员、人民调解员骨干、网格员、村民小组长中培养“法治带头人”。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整体素质和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法律明白人”、“法治带头人”在开展法治实践、引导法律服务、化解社会矛盾、参与社会治理中的示范引领作用。(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各乡镇(场))

24.加强农村法治宣传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并支持志愿者深入农村,有针对性地开展公益性法治宣传及法律服务活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农业农村局、各乡镇(场))

25.实现乡村法律顾问全覆盖。全面落实一村一法律顾问制度,推进村(社区)法律顾问全覆盖,为农村基层组织和人民群众处理涉法事务提供专业、优质、便捷、面对面的法律服务。(责任单位:各乡镇(场)、区司法局、区财政局)

26.壮大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队伍。强化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指导,加强法律服务工作者政治建设和素质建设,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公共法律服务,促进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责任单位:区司法局)

(九)开展法治乡村示范建设

27.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以“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为载体,通过典型示范,引领带动法治乡村建设。突出示范引领作用,完善“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指导标准,推进“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建设科学化、规范化。强化动态管理机制,对已获得“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村定期进行复核,对复核不合格的取消“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

28.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普法骨干培训。提高村(社区)干部建设法治乡村的能力。探索建立“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第三方评价机制,提高评价考核的客观性,提升示范建设工作水平。(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民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领导。各乡镇党委和政府要全面落实《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落实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及时研究解决法治乡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要把法治乡村建设纳入本地法治建设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绩效考核,确定重点任务,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法治乡村建设。(责任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各乡镇党委政府)

(二)切实加大法治乡村建设的保障力度。区级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各乡镇政府要统筹利用好现有经费渠道,大力支持法治乡村建设。结合保障乡村公共法律服务和律师“246”工作体系建设需要,进一步加大对乡村法治宣传阵地、基层司法所和公共法律服务站(室)及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网络平台的专项投入力度。(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司法局、各乡镇政府)

(三)注重法治乡村建设的工作实效。坚持从实际出发、尊重群众意愿与教育引导群众相结合,因地制宜开展法治乡村建设。根据自然环境、经济状况、人口素养、风土人情等不同情况,着力解决农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实现法治乡村建设效益最大化。(责任单位: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各相关部门)

(四)注重发挥示范典型的引领作用。加强对法治乡村建设的组织实施和工作指导,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贯彻落实。注重培育、选树、宣传法治乡村建设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发挥典型引领示范作用,推动法治乡村建设创新发展。(责任单位:区委依法治区办、各乡镇党委政府、区直各相关部门)

中共十堰市郧阳区委全面依法治区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