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顺应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趋势,积极支持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做大做强,十堰市郧阳区文化和旅游局起草了《郧阳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可在2023年10月8日前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讯地址:十堰市郧阳区城关镇中心巷6号(邮编:442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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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文化和旅游局
2023年9月8日
郧阳区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积极支持文化旅游市场主体做大做强,不断推动文化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倾力打造国内知名生态文化旅游目的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一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5A、4A、3A、2A级旅游景区,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条 对新评定的国家级、省级旅游度假区、全域旅游示范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条 对新评定的省级旅游名镇、名村(名街),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条 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对新评定的甲、乙、丙级旅游民宿,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对新评定的五星、四星、三星级农家乐,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对新评定的5A、4A、3A级旅行社,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八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给予申报单位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对规上文化产业企业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30%以上,根据增幅排序取前5名,分别给予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文化旅游商品研发、生产、经营有突出贡献,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商品大赛、展销活动中获得一、二、三等奖、组织奖的文化旅游商品生产经营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1万元,2万元、1万元、0.5万元、0.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对在郧阳区工作,在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旅游行业技能评比中获奖的导游或讲解员,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对挖掘郧阳优秀地方文化创作实景剧、情景剧、舞台剧、戏剧等精品文艺演艺节目并推向市场商演,每场次观众人数在200人以上的,给予创作运营企业每场次1万元奖励,全年申报奖励场次不得超过30场。
第十四条 对经区政府审批同意承办国家、省、市、区级重大旅游节会活动的文旅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每年度申报奖励次数不得超过3次,政府性资金投入的活动不予奖励。
第十五条 对组织区外旅游团队,在郧阳区一次游览A级景区两个及以上并在郧阳区住宿一晚,年招徕游客在1000人次、2000人次、5000人次、10000人次以上的旅行社或景区代理运营公司,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12人以上团队为统计基数,学生团按半数计算。
对定期组织旅游包机,每班次100人及以上,在郧阳区游览三天、游览A级景区三个、住宿两晚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个航班2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于组织旅游专列,每次300人及以上,在郧阳区游览三天、游览A级景区三个、住宿两晚及以上的旅行社,给予每个专列1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组织区外学生团队到郧阳区开展研学旅行活动,一次组织学生100人及以上的旅行社或景区运营单位,给予每次500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接待游客达到200万人次、150万人次、100万人次、50万人次的景区,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奖励范围的单位或个人,先向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奖励申请,由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审核,呈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旅行社、景区代理运营公司申请奖励,须提供以下资料(所有材料审定复印后原件归还):与游客签订的旅游合同,郧阳区地接社或组团社的出团计划单,景区门票或发票,在郧阳区食宿发票原件;承运单位的收款票据及合同书。旅游包机和专列必须提供郧阳区的承运单位的收款票据及合同书。
第十八条 申请接待游客人次奖励的景区,需提供由专业统计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提供的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其他项目申请奖励,申报单位或个人须提供文化旅游主管部门颁发的证书和相关文件原件。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或个人提供的申请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对于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奖励资格,追缴全部奖励,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一条 因同一事项申请多种奖项而产生重复奖励的,以最高奖励为准,不予重复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以上奖励资金从郧阳区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基金中列支。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已出台的其他奖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