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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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区政协十四届五次会议第140号提案答复的函(A)

索引号
011437144/2021-48573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1年11月24日 17:42:22
发布机构
十堰市郧阳区招商服务中心
文号
2021

  

  何毅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对因政府规划变更造成企业在郧阳区搬迁的企业,视同新引进企业,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的有关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加快推进滨江新城快速发展,区委、区政府历来对因城市发展规划而导致现有企业需搬迁支持工作高度重视,对搬迁政策都是“一事一议”给予支持,尤其对龙岗铸造搬迁工作,区领导多次带领相关职能部门到企业现场调研,征求意见,解决搬迁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先后于2020年6月23日,区委常委、区委办主任王成,副区长董会祥(时任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区政府党组成员王涛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讨论十堰龙岗铸造有限公司迁建项目可享受的招商政策;2020年7月10日,再次召集相关部门开会讨论龙岗协议相关事宜;2021年5月31日,副区长董会祥召集相关部门讨论审查龙岗项目协议,待司法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协议进行相关补充之后向区政府报审后正式签约。现拟享受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如下:

  1.享受经济贡献度政策。企业投产运营之日起,前3年每年按对区级财力年经济实际贡献度与2019年度乙方区级财力年经济实际贡献度相比的增量部分的100%由区财政给予奖励,第4、第5年奖励减半。

  2.享受租赁厂房政策。租赁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免租金3年,第4年、第5年按5元/平方米/月收取租赁费。

  3.享受“一事一议”的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政策。项目所需约66亩工业用地按照回购时现行评估价进行转让。将其中45亩(新厂区中与龙岗原厂区同等面积)土地转让价款超出龙岗原厂区45亩土地评估价款的部分奖励给龙岗。其中新增21亩按6万元/亩的标准。

  4.享受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奖励政策。按照2004年4月8日《关于协调市龙岗公司投资兴建实型铸造厂等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第5条,企业厂址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将龙岗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与房产税奖励给乙方。

  5.享受原协议优惠政策。按照2004年4月8日郧县人民政府《关于协调市龙岗公司投资兴建实型铸造厂等有关事宜的专题会议纪要》及2004年5月18日郧县茶店镇人民政府与十堰市龙岗铸造有限公司签订的《招商引资协议》中约定,其中16739平方米定性为商住用地,按商住用地进行评估征收,另行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6.享受配置商住用地政策。以出让方式为乙方配置16739平方米商住用地(以政府批准的规划红线为准)。

  7.享受停产补贴政策。委托双方认可的中介机构对乙方因搬迁停产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给予乙方不超过500万元的停产损失费。

  8.享受其他政策。其他普惠性政策。

  以上政策都是对搬迁企业暂时给予的支持政策,涉及政策具体条款均以签订正式协议为准,如有回复不妥之处,敬请谅解。

  十堰市郧阳区招商服务中心

  202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