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减证便民,切实优化营商环境,经区政府研究,决定将区级证明事项承诺制清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附件:十堰市郧阳区区级证明事项承诺制清单(第一批)
2021年9月2日
附件
十堰市郧阳区区级证明事项承诺制清单(第一批)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证明内容 | 设定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政层级 | 事项 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级 | 市 级 | 县 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供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通过部门自行核查,无需申请人提交 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在一定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 材料 核查 方式 | ||||||||
1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2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3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内资公司设立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4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5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6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营业单位、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开业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7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内资分公司变更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8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9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内资公司变更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10 |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内资分公司设立登记 | 企业具有可以用于从事“安全、环保、不扰民”行业市场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 | 《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 |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十堰市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十市监发〔2020〕51号),住所(经营场所)在十堰管辖区域内的企业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时,对住所(经营场所)登记实行向企业登记机关申报相关信息并承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而无需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 十堰市郧阳区行政审批局 | 企业 | √ | 行政许可 | √ | |||||||
11 | 节能审查告知承诺 | 节能 审查 | 说明项目所属行业、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投产年份、新增能耗和主要能源品种,作出达到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承诺 | 湖北省县(市、区)区域节能评估实施细则(试行)(鄂发改规〔2019〕2号) |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在可研报批之前,企业投资项目应在核准备案之后、开工建设之前,向节能审查机关提交使用区域节能评估报告进行节能审查的申请,说明项目所属行业、审批核准备案情况、投产年份、新增能耗和主要能源品种,作出达到国家强制性节能标准的承诺”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12 | 建设资金已到位 承诺书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无(该项证明已经取消) |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的决定(2021年3月30日) | 将第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行政许可 | √ | ||||||||
13 | 建设单位无拖欠工程款承诺书 | 施工许可证核发 | 建设单位施工过程中不拖欠施工单位应得的工程款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网上办理事项的通知》(鄂建函〔2018〕461号) | 统一申请材料中的第11项材料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14 | 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明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15 | 从业人员不少于3人的承诺书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 (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16 | 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 承诺书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的书面承诺;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17 | 有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承诺书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介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财政部关于修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等2部部门规章的决定 |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18 | 在规定期限内具备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内部管理体制的 承诺书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 促进法 | 第十三条 申请筹设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当 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19 | 章程和管理制度、开展业务必备的固定场所和办公设施的承诺书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 服务许可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试点的通知 | 三、行政许可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对相关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许可的条件要求,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0 | 专职工作人员职业资格证明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人力资源服务许可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全面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 试点的通知 | 三、行政许可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要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编制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文本,对相关内容进行一次性告知和承诺。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中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经营许可的条件要求,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应当场作出审批决定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1 | 经营场所证明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条例 | 第六条 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2 | 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资质 证明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国家旅游局关于执行《旅游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 1.“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3 | 营业设施、按时缴纳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承诺书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设立许可 | 旅行社条例 | 第十三条 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4 | 完成登记注册且已具备经营范围中含出版物零售业务承诺书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市场 管理规定 | 第九条 单位、个人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完成工商注册登记;(二)工商登记经营范围含出版物零售业务;(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5 |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证明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零售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审批 | 出版物市场 管理规定 | 申请材料包括下列书面材料: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6 | 已具备人员、场所、技术和设备承诺书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 电影管理条例 | 第三十六条 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 行政审批局 | 申报 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27 | 大学生基层单位就业学费补偿 | 学费 补偿 | 大学生基层单位就业学 | (鄂财教规〔2018〕1号 | 鄂财教规〔2018〕1号 | 省教育厅 | √ | √ | |||||||||
28 | 生源地助学贷款 | 助学 贷款 | 生源地助学贷款 | 鄂教助 〔2014〕2号 | 鄂教助〔2014〕2号 | 省教育厅 | √ | √ | |||||||||
29 | 无犯罪记录证明 | 办教师资格证 | 无犯罪记录 | 《教师法》 | 《教师法》 | 省教育厅 | √ | √ | |||||||||
30 | 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 新招 教师 | 无违法犯罪记录 |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 省教育厅 | √ | √ | |||||||||
31 | 少数民族子女参加中、高考优先录取资格审查的政策咨询 | 核查民族成份 | 核查民族 成份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 | 《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宗教事务条例》《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全文 | 民宗局 | 相关 学校 | √ | √ | √ | 公共服务 | √ | 与户口簿、身份证核对确认 | ||||
32 | 贡献证明材料 | 印证先进事迹及贡献 | 先进事迹及贡献 | 法律、行政法规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修改)》第六条 | 县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 √ | 行政奖励 | √ | 部门自行核查 | |||||||
33 | 从业经历证明材料 | 从事体育工作经历 | 从事体育工作经历 |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体育市场管理条例》第八条 | 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部门自行核查 | |||||||
34 | 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使用证明 | 办理医疗机构许可执业登记 | 房屋自属产权或租用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 细则》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章 登记与校验第二十五条(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 郧阳区卫生健康局 | 自己提供或查询房管部门 | 县级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申请人承诺后,需在60天内补齐证明 | |||||||
35 |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该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 个体工商户注册 登记等 | 申请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地址应该具体到门牌、楼牌、单元牌、户牌等 |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工商规〔2014〕38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14号令) |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登记,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三)企业住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三)经营场所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六条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六)住所使用证明;《湖北省工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鄂工商规〔2014〕38号)第九条 市场主体相应提交下列合法使用证明材料,即可办理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一)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产证复印件。(二)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租赁协议(无偿使用证明)及出租(借)人房产证复印件。(三)因故不能提交房产证复印件的,可由当地房屋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类功能开发区管委会、村(居)委会等组织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权属证明;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还可用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权属证明。(四)租赁商场、宾馆、酒店、市场等企业法人所属房屋(摊位)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租赁协议和出租方营业执照复印件。(五)租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所属房屋的,可按本条第(二)项提交材料,也可只提交盖有出租方单位公章的租赁协议复印件。(六)租赁部队房地产的,按有关规定提交军队、武警部队出具的房地产租赁许可证。 | 区市场监管局 | 按条文所需 单位 | 乡镇级及其他 | 行政许可 | √ | |||||||
36 | 防雷产品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许可 | 安装记录和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37号) | 郧阳区气象局 | 申请人 | √ | √ | ||||||||
37 | 监护人证明材料 | 关系 证明 | 监护人的相关身份材料 | 鄂残联发﹝2018﹞4号 | 第四章第十六条 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须同时提供法定监护人的证明材料 | 区残联 | √ | 行政确认 | √ | ||||||||
38 | 身份证明 | 代替身份证作为需要查阅利用档案馆档案的人员身份 证明 | 本人姓名、性别、职务、年龄、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码、证明单位、证明时间等 | 《档案法》 | 《档案法》第二十八条“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第二十九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 郧阳区档案馆 | 需要查阅档案馆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中国 公民 | √ | 行政确认 | √ | |||||||
39 | 低收入 证明 | 办理各项社会救助 | 低收入 | 《湖北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 区民政局及乡镇民政办 | 所在村委会 | √ | 行政给付 | √ | 联系村委会核查家庭及财产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