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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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3-3854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01日 15:39:46
发布机构
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文号

关于调整全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

通      知

各乡镇中心学校、区直各幼儿园:

根据《湖北省定价目录》(鄂发改规﹝2021﹞1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鄂价费﹝2017﹞74号)精神,我们对部分幼儿园幼儿生均培育成本进行了监审,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郧阳区公办幼儿园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保教费

1.市级示范幼儿园:320元/生·月

2.一级幼儿园:240元/生·月

3.二级幼儿园:220元/生·月

4.三级幼儿园:200元/生·月

5.等外级幼儿园:170元/生·月

6.乡镇教学点:80元/生·月

(二)其他收费

除保教费、伙食费和代收费项目外,幼儿园不得向幼儿家长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伙食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与保教费一并收取。伙食费按天计算按月或学期收取,根据幼儿实际在园就餐天数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伙食费应采取单独核算的办法,建立收支明细账,按月向幼儿家长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

代收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学习和生活,在幼儿家长自愿的前提下,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包括体检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乘车费、外出活动费。由提供服务的有关单位收取,幼儿园不得参与此类工作。

二、相关要求

1.幼儿园保教费按月或按学期收取,不得跨学期预收,并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2.幼儿园不得在保教费外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亲子班、蒙氏班、课后培训班等为名向幼儿家长另行收取费用;不得突破规定的师生比扩大班级规模;幼儿园教育不得“小学化”或使用小学教材并收取费用;不得收取书本费;不得收取与幼儿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支教费、捐资助学费、建设费、教育成本补偿费等;不得以安全设备升级、配备保安人员等为由向幼儿家长收取费用。

3.幼儿园收费应严格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幼儿园应在开学前,通过专栏、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等相关内容;在招生简章中应写明幼儿园性质、办园条件、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内容,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年秋季开学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期满另行核定,试行期间上级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十堰市郧阳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