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十堰市郧阳区某电子产品经营部对其销售的多功能美体锻炼器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案
当事人所销售的多功能美体锻炼器主要采取会销(召开会议聚集的方式营销)和体验式营销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宣传销售,主要内容以播放视频、产品PPT的方式,集中顾客进行宣传讲解、讲座并进行产品的免费体验,宣传其销售的“多功能美体锻炼器”具有改善神经血液、减肥、预防疾病等功效。经查明,案涉“多功能美体锻炼器”执行GB4706.1《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标准,属于普通电子产品,并不具备当事人的PPT等宣传资料宣称的功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十堰市郧阳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处以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