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水平,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责任,根据《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23〕32号)精神,结合郧阳区实际,我单位组织起草了《十堰市郧阳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时间: 2024年4月7日至2024年5月7日
电子邮件:1291950576@qq.com
联系电话: 0719-7233533
特此公告。
附件:十堰市郧阳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十堰市郧阳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4月7日
十堰市郧阳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提高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水平,强化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维护农民切身利益,推动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明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责任,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主要是对农村集体“三资”,即资产、资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规范,所有农村集体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必须在湖北省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进行申报,并按规定程序办理交易事项。鼓励农业经营主体及农民个人的产权进场交易。
第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实行“六统一分”,并以线上交易为主,线下交易为辅。即:统一监管职能、统一交易系统、统一信息发布、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流程、统一收费标准;分级办理业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并遵循下列原则:
(一)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二)坚持村民自治、农民自主的原则。农村集体产权的交易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代表同意。村、社区(以下统称村级组织)代行本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或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农民个人产权必须本人自愿转让。
(三)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原则。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必须符合城乡发展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集约、节约、利用好农村资产、资源。
(四)坚持农村土地基本经营制度和耕地保护制度的原则。必须坚守底线,遏制农地经营非农化、非粮化倾向,有利于整合发展要素,有利于农业产业化、土地集约化经营和农村经济发展。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郧阳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农监委),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进行指导和监管。农监委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管日常工作。各乡镇相应成立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具体负责交易业务工作。
区农监委及其办公室指导、监督乡镇农监委及其办公室工作。
第七条 相关产权权属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在部门内指定权属确认和权属变更的业务股室,做好产权审查和权属变更工作,出具相关权属证明,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组织交易活动提供服务保障。
第八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由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简称区农交中心)、乡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简称乡镇农交中心)、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组成。依托湖北省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按照“有场所、有团队、有制度、有服务、有监督”的标准,建立区、乡(镇)、村一体化,全省联网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遵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
第九条 区农交中心负责收集汇总、整理、上报、发布本区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组织农村产权交易,出具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农村产权交易登记和资金结算,提供政策咨询,开展农村产权交易推介活动。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指导乡镇农交中心业务工作。
乡镇农交中心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收集、交易咨询、申请受理、资料初审(复审)、申请提交,承担本乡镇辖区内农村小额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协助处理农村产权交易涉及的矛盾纠纷等。指导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工作。
村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点负责提供信息收集、上报、交易业务咨询、协助交易申请等前期服务,方便需求对象了解和登记交易信息。
第十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应有完善的交易管理制度和交易规则。全区只设一个区乡两级交易中心共用交易账户,由区农交中心在银行设立专户,对交易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账核算,加强资金监管,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一条 区农交中心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相关的资产评估、产权经纪、项目推介、造价咨询、结算审计、代理代办等及其他中介服务的中介机构一律通过网上注册,实行会员制管理。会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批准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等内控制度和稳定合规的专业团队,以及良好信誉和经营业绩;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记录;
(三)承诺遵守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和业务规则;
(四)在郧阳辖区内有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介会员由区农交中心面向社会公开遴选。中介服务机构也可以自行申请,经区农交中心核验加入。会员接受交易主体或农交中心委托,依法依规代理交易中介服务。
第十二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交易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非公开信息,不得直接或间接买卖本交易机构的交易品种。
第三章 交易品种
第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品种主要包括:
(一)农村土地经营权。是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其他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的土地经营权;其他依法可流转交易的土地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出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是指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出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三)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是指村级组织在村域内实施、投资额不超过400万元、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技术方案相对简单、建设内容较为单一的农村小型建设项目。村级组织不具备自主实施条件的,可以采取公开招标、询价采购等方式流转交易。
农业生产类:土壤改良,土地平整,机耕道路,种养殖及配套设施,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冷链仓储设施,水土保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河道塘堰沟渠清淤、修建、修缮,植树造林等。
农村生活类:生活垃圾污水收集处理、厕所粪污收集处理、农房整治、停车场、村内道路等人居环境整治,乡村公路、候车亭、饮水安全、供排水管网、通信网络等公共设施。
社会事业类:群众文化、体育、休闲活动场所,乡村旅游、卫生设施。能够形成农村集体所有的资产的工程项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一事一议出资、国家部门拨款、单位或个人无偿投资等兴建的小型工程、农田水利设施、环境卫生设施建设、乡村振兴、退耕还林、危房修缮、经营性项目设施等。
(四)农村养殖水面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或者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可以用于水产养殖业的水域、滩涂经营权。可以采取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由流出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确定。
(五)林权。是指集体或者农户承包的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可以采取出租、转让、入股、作价出资或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流转期限不能超过法定期限。
(六)“四荒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按照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有关规定进行流转交易。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其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
(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是指农村集体、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可以采取转让、租赁、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
(八)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可以采取承包、租赁、转让、抵押、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九)农业类知识产权。是指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可以采取转让、出租、股份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
(十)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四章 交易程序
第十四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实行分级办理,由区农交中心、乡镇农交中心两级组织交易。出让方可以委托第三方代理交易,实行中介代理的,出让方要出具书面申请,其代理机构在农交中心注册会员中选择确定。
第十五条 提交转让申请。出让方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服务机构提交交易申请及相关材料,主要包括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请书、出让方主体资格证明、产权权属证明、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等,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流转和农村集体资产使用权处置项目由村级组织申报,申报时需提交或完善如下材料:
(一)《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审批表》,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适宜用途、交易方式、标的底价、交易年限、竞价方式、主管部门意见等填写完整;
(二)《农村产权交易转让方承诺书》,村级组织盖章,负责人签字;
(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转让方为集体或单位的提供组织机构证书或工商营业执照副本,负责人或法人身份证明。转让方为个人的提供个人身份证;
(四)产权权属证明材料。所有权证(所有权证明材料);使用权证(使用证明材料);承包经营权证;股权证明;转让方对产权项目、权属无纠纷的声明与保证;其他有效权属证明;
(五)内部决策文件、同意转让的相关批文;
(六)交易标的基本情况的材料(标的基本情况介绍,相关担保、查封、抵押、诉讼等权属限制的说明书)。
涉及非首次流转的,原合同到期提交原合同;原合同没到期的提交原合同、终止协议或原受让方同意再次流转的确认书等材料。
农户(承包方)土地经营权委托集体经济组织、中介组织及他人代为流转交易的,必须提交农户(承包方)出具的流转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事项、权限和期限等,并由委托人和受托人签字或者盖章。无书面委托书的,该交易申请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资格审核。区农交中心、乡镇农交中心在收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申报资料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按照不同交易品种及标的额设置本级初审、复审或乡镇初审、区级复审两类审核权限。
第十七条 信息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申报完成后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域名:http://nyt.hubei.gov.cn/nccqjy/login.do)发布交易公告,相关农交中心、乡镇、村可以在电子屏、公开栏等相关场所及媒介同步发布内容一致的公告信息,首次发布公告信息的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告应当披露标的基本情况、交易方式、投标保证金、报名时间、竞价方式、竞价时间,以及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信息。报名起始日期和报名截止日期应在法定工作日。
第十八条 转让方不得在公示期擅自变更或取消所发布的信息。已发布的公告内容需要澄清或修改的,由转让方写出书面请示,其理由合理的,必须在交易开标前3天将澄清或修改内容备案后重新公告,并以各种有效方式通知所有报名人。
第十九条 意向受让方登记。意向受让方登录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管理信息平台或手机扫码,注册会员,通过实名认证后进行线上报名,线上签署《湖北省农村产权交易项目报名服务协议》《农村产权交易意向受让方承诺书》,上传网上交易所需其他资料。
交易机构应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登记确认,对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需提供的其他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须说明原因。审核通过后,意向受让方按照接收的会员信息提供的账户,在规定时间内,按照交易服务收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纳报名费、投标保证金等费用。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进场交易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完善相应管理细则,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第二十条 意向受让方应当按照交易公告要求向交易服务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保证金不超过项目总额的2%,一份保证金只能参加一项交易的竞投。竞投人未能成功竞得的,在该项交易结果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竞投人成功竞得的,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返还,或者按公告约定转为合同履约金。若存在违规行为,则保证金转为违约金。
第二十一条 组织交易。交易服务机构根据产权属性,按照前台受理信息、后台分理项目确定交易方式,交易方式有出租、竞价、入股、转让、拍卖、抵押、招标、采购、合资合作、租赁发包等,以公开招标、拍卖方式为主,以协议、竞价方式为辅。农村集体资产资源处置必须遵循线上交易原则。
采取招投标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采取拍卖的交易方式,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选择招标、竞拍等方式进行流转交易的,到报名截止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不足3家且未做他项约定的,应按线上交易程序流标。并在网上发布重发申请,如需更改竞标规则,则应终止项目招标,重新递交交易项目资料。经两次或两次以上信息发布,意向受让方报名参与竞标达不到三人的交易项目,向农监委报备后,采取线下交易,按以下方法变更交易方式: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1家的,可变更为协议方式进行交易;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只有2家的,可变更为竞价方式进行交易。
第二十二条 以招标、采购等方式进行交易的,应于开标日成立评标委员会并严格保密,评标委员会为3人以上单数,评委的确定由区农交中心根据交易情况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区农交中心应当组建农村产权交易评标专家库或专业机构依法开展评审服务。乡镇农交中心交易所涉评标工作,由区农交中心按程序组织流动评标。
第二十三条 评标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报告应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相关工作人员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四条 以竞价方式进行交易的,产权交易信息公示期满后,在规定时间内最终产生一个受让方。线上竞价方式包括在线自由竞价、在线多轮竞价、在线抽签。正向竞价,价高者中标;反向竞价,价低者中标。线下竞价方式包括公开竞价、协商及其他有利于竞价的方式。
第二十五条 交易结果确认与公示。交易机构在确定受让方后,交易双方就交易条件达成一致的,组织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农村产权交易成交确认书》并将交易结果在湖北农村资产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交易结果公布内容包括:标的名称、转让方、受让方、成交价格、成交时间、公示期限和项目业主及监督单位联系方式等。
第二十六条 合同签订。交易机构在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流转交易合同。因个人原因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保证金按约定或相关交易规则予以处理。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的签订和见证,在乡镇农交中心交易的由村级组织所在地的法律服务机构协助办理。在区农交中心交易的由区农交中心法务协助办理。需要鉴证或公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合同签订后,交易中心应当对交易项目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原则上一个交易项目建立一份档案。交易流程相关信息,应当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因特殊原因延迟录入的,不得超过交易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源处置项目采取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方式的,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各方应当签订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协议书,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资源联合转让或者联合受让的联合体应当共同委托一人代表联合体各方办理转让或受让相关事宜。
优先受让权人与非优先受让权人联合参与资源交易的,视为放弃本人的优先受让权。
第二十九条 交易鉴证。农村产权交易成交双方提出鉴证申请的,农交中心可经本机构法务或法律服务机构审签后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应当载明如下事项:项目编号、签约日期、转让方全称、受让方全称、中介服务机构全称、标的全称、交易方式、成交金额、合同价款支付方式、备注等内容,并加盖农交中心印章。
《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使用统一格式打印,手写、涂改无效。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受让方,可凭《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相关材料到产权登记部门办理相关权属变更手续。
产权登记部门在办理交易产权变更手续时,应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提交农交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三十条 交易失败处理。无竞投人、竞投无效或者交易失败的,农村集体不变更交易条件的可以申请重新发布交易公告。只变更底价的,可以按照经表决同意的交易方案约定方式直接变更底价,并续期发布交易信息后另行组织交易。变更其它交易条件的,重新表决交易方案,依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向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申报。
第五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三十一条 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按照《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确定评估值,并按评估值确定标的底价;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个人产权转让价格可以依据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估值,也可由转让方自行确定。
第三十二条 农村产权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承办交易事项的农交中心确认后中止交易:
(一)农村产权交易行政监督部门或产权登记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的;
(三)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认为有必要中止交易的;
(四)竞投人有弄虚作假、串通竞投、行贿、敲诈勒索、威胁他人等嫌疑,且需调查确认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中止期限届满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导致交易无法继续进行的;
(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出终止交易的;
(三)转让方或者与产权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书面提出终止交易申请,并经批准的;
(四)人民法院、仲裁机构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终止交易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 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交易权益保障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水利和湖泊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林管中心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产权交易的登记、颁证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坚持政府主导、公益为主,以“财政补贴+‘定品限价’收费”方式,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正常运行。区农监委办公室统筹专项经费使用及补贴政策执行,区农交中心以交易盈余支持乡镇农交中心运转。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产权交易价格低于标的底价时,产权持有者有优先回购权也可提出终止交易;农村集体土地、林地折资入股后的权益或收益分配权交易,所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合作社有优先购买权;农村集体经济项目的承包经营权转让,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三十八条 农民依法承包的耕地、林地等承包经营权交易收益,归农户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获得的交易收益,纳入农村集体“三资”统一管理,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和社会保障、新农村建设等公益事业,具体管理办法,按《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进行交易时,村(社)委会(理事会)或民主理财监督小组(监事会)、村务监督委员会应当派员到场见证监督。发现违规交易行为,或者接到相关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向区农交中心反映,并向农监委报告。
第四十条 农监委、农交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到涉及交易违规的投诉、举报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按照工作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监管和争议处理
第四十一条 各级农监委应当依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做好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和纠纷调处工作,所涉农村产权交易事项各主管部门和单位不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通报,对违反产权交易规则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报纪检监察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二条 区农交中心要严格落实产权交易中介机构的准入退出机制。要做好中介会员纳入的前置审核及其服务监管工作,严禁拆分交易项目规避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造成严重后果的中介会员要及时除名并依法追责,同步向农监委报备。
第四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保护集体资产、资源的权利和义务。对隐瞒集体资产或暗箱操作、不公开处置集体资产、资源行为的,依据《湖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湖北省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湖北省农村集体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予以查处。
第四十四条 在农交中心进行产权交易过程中,发生产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本级或者上级农监委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没有涉及的事项,而在执行中出现,参照相关办法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