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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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2年度郧阳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

索引号
011437144/2023-4635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2023年09月11日 10:27:05
发布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 十堰市郧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
文号

根据《湖北省残疾人就业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以及十堰日报数字报2023年5月23日刊发的《关于2022年度十堰市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的通告》精神,前期我区通过不同形式进行了宣传,目前此项工作也正在如火如荼地推进之中。为强化宣传和进一步做好2023年郧阳区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2022年度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征收主体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第三税务分局、城关税务分局、经济开发区税务分局、杨溪铺税务分局、柳陂税务分局。

联系电话:0719-7237944

三、审核主体

郧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

地址: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46号

联系电话:0719-7609621

四、审核流程

(一)审核时限

审核受理时限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10月20日,完结时间为2023年10月31日。当年审核上一年度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2022年度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如在规定时限未申报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按规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未安排有残疾人就业的,可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申报方式

1.网上申报:用人单位可通过PC端登录湖北政务服务网选择业务属地的行政区划地,在部门服务——郧阳区残联服务事项《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栏目下选择在线办理,或直接进入“跨省通办”专区(http://223.76.234.98:8443/wbxt/#/log-in)登录按比例联网认证网报系统办理,按系统提示填报和上传相关资料。具体操作步骤如下图:

2.窗口办理:用人单位可携带申报材料到郧阳区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所进行申报。需提供以下材料:

(1)《湖北省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审核申报表》(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2)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或复印件;

(4)用人单位与残疾人职工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机关、事业单位持编制核定相关证明,如有劳务派遣用人方式需要提供劳务派遣协议);

(5)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按月发放工资的有效凭证(工资发放表和税务机关出具的工资收入申报证明或银行流水);

(6)用人单位为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有效凭证。

五、征收标准

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用人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残保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具体计征方法: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六、征收方式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自行申报,当年征收上一年度残保金,按年度一次性缴纳。征收期为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各用人单位可通过湖北省电子税务局或郧阳区办税服务厅申报缴纳。用人单位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区)的,应分别在各自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保障金。

七、优惠政策

(一)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二)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三)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标准上限,按照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执行。

(四)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应在每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由所在地财政部门会同同级税务部门、残疾人联合会审核后,报同级政府审批。减免的最高限额不得超过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八、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应依法进行残保金申报缴纳,申报时所提供的资料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如有虚假,应承担法律责任。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保障金的,按照《残疾人就业条例》的规定,由保障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十堰市郧阳区税务局

十堰市郧阳区残疾人联合会

十堰市郧阳区财政局

2023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