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深入做好援企稳岗促就业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24〕15号)文件精神,经审核,拟对郧阳区符合条件的15家企业及单位(第二批次)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现公示如下。
一、公示期
2024年11月11日—11月17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反映情况,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将按程序拨付资金。
二、维护单位基本信息
本次稳岗资金返还从省(集中)社保信息系统社银平台渠道支付。请其他还未在系统中维护信息的单位,通过湖北政务服务网进入社保系统或就近到区市民服务中心社保窗口,对本单位的对公银行账户信息和企业划型信息进行完善维护,以确保稳岗返还资金按时拨付到位。
三、严格资金用途
按照人社部规定,稳岗返还资金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四项支出。享受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单位)应建立失业保险稳岗返还资金使用台账备查。
联系单位:区人社局失业就业股 0719--7228593
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0719--7236186
公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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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郧阳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
2024年11月11日
附件:2024年郧阳区稳岗名单公示(第二批) 15家.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