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安置补偿公告(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郧西至鲍峡段(北段))

索引号
011437144/2022-56775
主题分类
土地
发文日期
2022年06月24日 09:15:00
发布机构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文号
2022

十堰市郧阳区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郧西至鲍峡段(北段)批复》(自然资函〔2022〕424号)文件,自然资源部已于2022年6月14日批准同意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郧西至鲍峡段(北段)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分水岭村、东沟村,五峰乡南北峰村、西峰村、花瓶沟村、石门村。用地总面积100.9334公顷,其中:农用地82.3720公顷(含耕地10.7208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1053公顷)、建设用地16.0557公顷、未利用地2.5057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9.9187公顷,其中农用地82.3720公顷(含耕地10.7208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1053公顷)、建设用地5.7289公顷、未利用地1.8178公顷;国有土地11.014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0.3268公顷、未利用地0.6879公顷。土地用途为公路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4日


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6月24日发布《十堰市郧阳区征收土地公告》〔2022〕7号(十堰市郧阳区十堰经镇坪至巫溪高速公路郧西至鲍峡段(北段)),征收转用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分水岭村、东沟村,五峰乡南北峰村、西峰村、花瓶沟村、石门村土地。征收单位为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郧阳区鲍峡镇分水岭村、东沟村,五峰乡南北峰村、西峰村、花瓶沟村、石门村。用地总面积100.9334公顷,其中:农用地82.3720公顷(含耕地10.7208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1053公顷)、建设用地16.0557公顷、未利用地2.5057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89.9187公顷,其中农用地82.3720公顷(含耕地10.7208公顷,其中永久基本农田面积6.1053公顷)、建设用地5.7289公顷、未利用地1.8178公顷;国有土地11.0147公顷,其中建设用地10.3268公顷、未利用地0.6879公顷。土地用途公路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郧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共涉及我区Ⅱ类、Ш类2个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涉及基本农田面积Ⅱ类区3.7565公顷、Ш类区2.3488公顷,均按照Ⅰ类区标准执行),标准分别为76.05万元/公顷、67.80万元/公顷、59.2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5720.8649万元;青苗补偿标准分别为3.15万元/公顷、3.075万元/公顷、2.7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32.9162万元;该批次用地征地总费用5753.7811万元;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国有未利用地无需补偿,无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459.3917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7月5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由我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2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