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堰市郧阳区征收土地公告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十堰市郧阳区2021年度第3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的批复》(鄂政土批〔2022〕1349号)文件,湖北省人民政府已于2022年9月5日批准同意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办理征收土地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施征收单位: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用地项目名称:十堰市郧阳区2021年度第3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
三、征收土地地点: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刘洞村。用地总面积0.4823公顷。其中农用地0.4044公顷(含耕地0.3249公顷)、建设用地0.0779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823公顷。其中农用地0.4044公顷(含耕地0.3249公顷)、建设用地0.0779公顷。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四、征地补偿标准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农业人口安置途径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15日
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十堰市郧阳区征收土地公告》〔2022〕4号(十堰市郧阳区2021年度第35批次(增减挂钩)城市建设用地),征收转用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刘洞村村土地。征收单位为十堰市郧阳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1条和国土资源部《征收土地公告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0号)的规定,现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被征收土地的基本情况:
被征收土地位于十堰市郧阳区刘洞镇刘洞村。用地总面积0.4823公顷。其中农用地0.4044公顷(含耕地0.3249公顷)、建设用地0.0779公顷。按权属和地类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0.4823公顷。其中农用地0.4044公顷(含耕地0.3249公顷)、建设用地0.0779公顷。。土地用途为科教用地,四至边界见《土地勘测定界征收范围图》。
二、征收土地补偿费(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和数额
依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湖北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鄂政发〔2019〕22号)、十政函〔2020〕8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编制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根据郧阳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该村位于十堰市郧阳区茶店镇,属I类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为:39500元/亩,土地补偿费占40%、安置补偿费占60%。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刘洞镇属Ⅲ类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区域,标准为59.25万元/公顷,征地补偿费28.5763万元;青苗补偿标准为2.70万元/公顷,青苗补偿费0.8772万元;该批次用地征地总费用29.4535万元。
三、补偿费用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该宗地安置补偿费用合计为11.5502万元。安置方式采用货币安置为主、社会保险安置为辅的方式。自公告之日三个月内,由财政专款全额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
四、其他有关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相关权利人对以上补偿安置方案可以提出意见,对本方案有异议要求听证的,请于2022年9月25日前,将听证申请以书面形式送达我局,由我局组织召开补偿安置方案听证会。
特此公告。
2022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