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6月30日区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7月20日
郧阳区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发现、有效遏制和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矿产资源管理秩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对社会公众举报其监管职责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或者违法犯罪线索,经查证属实并立案查处后,予以相应奖励的行为。
第三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等有关部门为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分别负责调查其职能范围内的举报案件,并负责奖励标准审定、奖励决定告知和奖励资金发放等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处理。
第四条 矿产资源及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资金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给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的执法与监督工作经费中解决,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奖励范围与条件
第五条 举报下列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无证采矿的,包括以下情形: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
2.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已满未办理延续登记继续采矿的;
3.采矿许可证依法注销、吊销后继续采矿的;
4.未按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种采矿(共生、伴生矿除外)的;
5.持勘查许可证采矿的;
6.非法转让采矿权的受让方未进行采矿权变更登记采矿的;
7.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范围采矿的;
8.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产的;
9.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在河道采砂的;
10.其他未取得采矿许可证采矿的行为。
(二)越界采矿的。
(三)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四)违法占用土地加工矿产品、排放污染物的。
(五)矿产运输船舶超载或车辆超限超载、扬尘遗洒的。
(六)运输非法开采、加工的矿石、砂石或矿产品的。
(七)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加工对大气、水、土壤等排放污染物超标的或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
(八)矿产资源、生态环境领域其他违法行为。
第六条 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区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的违法事实或者违法犯罪线索;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掌握;
(四)举报情况经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立案调查,查证属实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
第七条 新闻媒体在公开披露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前主动与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沟通,提供案件线索或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符合本办法举报奖励规定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进行的举报,或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负有法定监督、发现、报告违法行为义务人员进行的举报;
(二)举报的违法事实与线索已经新闻媒体、网络信息等公开报道、披露的;
(三)以举报名义进行的信访投诉或申诉;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三章 举报受理和举报方式
第九条 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应当按照区政府《关于严厉打击矿产资源开发违法行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通告》规定,向区矿山整治及环保突出问题整改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矿山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或相关主管部门举报。区矿山整治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举报后交办相关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
第十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对举报的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后,同一举报人重复举报同一事项且未提供新的违法线索的,不再受理。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应当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有效联系方式等信息。匿名举报人有举报奖励诉求的,应当承诺不属于第八条第一项情形,同时提供能够辨识其身份的信息作为身份代码,并与受理举报的机构专人约定举报处理结果和奖励权利的告知方式。
匿名举报致举报人无法查实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十二条 举报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矿产资源、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一)通过来访或信函进行举报。
(二)拨打举报电话举报。区矿山整治指挥部办公室信访举报组举报电话:0719—7225278;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4小时举报电话:0719—7232844;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24小时举报电话:12369。举报电话或网络平台整合后从其规定。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接到的举报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通报有法定职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三)通过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和湖泊、城市管理执法等主管部门公布的其他举报途径举报。
第四章 奖励原则与标准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的原则:
(一)同一案件两人以上先后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二)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案件进行举报奖励,奖励资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奖励资金平均分配。
(三)一个举报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违法行为,分别立案查处的,按案件数分别给予举报奖励资金。
(四)对同一举报人的同一举报事项,不重复奖励;对同一举报人提起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包含关系的举报事项,相同内容部分不重复奖励。
(五)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不一致的,不予奖励;最终认定的违法事实与举报事项部分一致的,只计算一致部分的奖励金额;除举报事项外,还认定其他违法事实的,其他违法事实部分作出的处罚决定不予奖励。
第十四条 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将奖励分为以下四级:
(一)一级奖励。举报人准确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能够提供照片、视频或文书材料等直接证据材料,必要时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罚没金额10万元以上或违法行为人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的,予以6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奖励;
(二)二级奖励。举报人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违法时间、违法位置、违法事实,且与实际情况基本相符。但未提供直接证据材料,也未能协助执法人员现场执法检查、搜集证据,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罚没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予以3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奖励;
(三)三级奖励。举报人未能指出被举报人具体名称,但能提供违法时间、违法行为位置、违法情形及相应证据材料,执法人员自行排查后发现与举报线索基本相符的违法行为,罚没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予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奖励;
(四)四级奖励。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罚没金额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予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奖励。
第五章 举报人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 未经举报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真实信息及举报情况对外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 被举报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举报人必须对举报反映问题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或虚构事实、不得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等进行诬告或虚假举报。
第六章 奖励程序
第十八条 负责举报调查、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主管部门针对举报立案查处完毕后,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定奖励标准和奖励金额,下达举报奖励通知书,告知举报人奖励标准、奖励金额以及领取奖励资金的时间、地点等。
在确认举报人身份时,需要举报受理部门协助甄别、认定奖励主体资格的,举报受理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十九条 举报人对奖励标准、奖励金额有异议的,可在收到奖励通知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举报奖励实施部门提出复核请求。
奖励实施部门接到复核请求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向举报人作出书面复核决定。
第二十条 举报人应当自收到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凭有效身份证明、本人银行账号和奖励通知书或复核决定书到指定地点领取奖励资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同时提供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举报人本人银行账号。
举报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励资金的,视为放弃奖励。
第二十一条 奖励资金支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取奖励资金且无受托人的,可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举报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开户行、银行账号,由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将奖励资金汇至指定账户,非现场领取奖励资金的仅限于实名举报方式。
第二十三条 匿名举报人接到奖励资金领取告知,并决定领取奖励资金的,应当主动提供身份代码、举报密码等信息,便于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验明身份。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验明匿名举报人身份的,奖励资金的发放按上述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内审工作制度,规范本部门举报奖励资金的计算、审核、报批、发放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举报奖励实施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台账记录,对举报信息、立案文书、罚没金额、举报奖励金额、领取信息等实行台账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区矿山整治指挥部办公室、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郧阳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有关案情及接受奖励等情况;核实情况时,不得暴露举报人身份;对匿名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在实施举报奖励过程中,有下列情形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或者教唆、伙同他人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励金的;
(二)贪污、挪用、私分、截留奖励资金的;
(三)拒绝、敷衍受理举报,对举报内容不及时核实、处理、答复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五)未经举报人同意,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内容、奖励情况的;
(六)其他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中的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条 本办法施行后,上级机关出台的相关奖励制度规定的奖励标准高于本办法奖励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