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及农村集体组织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12月17日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月9日
郧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及农村集体组织收益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建立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和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为原则,为切实规范郧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土地收益调节金征收及农村集体组织收益使用管理,根据《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阳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郧政规〔2022〕1号)及现行税法相关规定,结合郧阳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郧阳区范围内入市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及入市后再转让的,依照本办法缴纳调节金。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调节金征收
第三条 调节金是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给土地使用者取得收入时,以及取得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将其土地使用权转让取得收入时,应向政府缴纳的费用。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调节金实行差别化征收:
(一)出让工矿仓储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收取调节金。
(二)出让商服用途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按土地出让净收益的30%收取调节金。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的,若协议出让价格低于基准地价的,以基准地价作为调节金的征收基数。
第六条 对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征收转让调节金。由税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征收。
第七条 转让方以赠与方式转让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暂不征收调节金。本办法所称赠与仅限于无偿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以及通过境内非营利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赠与国内教育、民政等公益福利事业。
第八条 转让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房地产评估价格计算征收转让调节金:
(一)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二)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赠与。
第九条 调节金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
第十条 征收的调节金,暂列政府预算收支分类科目“1039999其他收入”和“22999其他支出”。财政部另有规定的,按财政部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征收调节金时应如实载录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宗地位置、面积、出让或转让方式、价款总额及缴纳期数与时限、调节金数额等信息。
调节金应在出让或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性缴纳。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方式入市及入市后再转让的,相关税费按照国家规定征收。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出让调节金和转让调节金及相关税费由税务机关征收或代征。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协助工作,并接受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入市调节金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使用
第十四条 依法征收的入市调节金纳入区一般公共财政预算管理。统筹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支出,周转垫付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开发、土地整理资金,以及对农村经济困难群众的社保补贴和特困救助等。
第十五条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的收益部分,各乡镇及村集体组织要自行制定相应收益分配使用管理办法,优先用于美丽乡村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六条 区财政与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调节金及收益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符合规定用途和预算管理要求。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伪造、变造合同或串通订立虚假合同以及采取违规篡改历史成本、虚列扣除项目等其他不正当手段逃避缴纳调节金的,由区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应缴未缴调节金的,按调节金额1.5倍进行追缴。
第十八条 对擅自减免、截留、挪用调节金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交易信息提供给区税务及区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调节金缴纳义务人应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未按合同、协议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调节金的,按日加收调节金额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随同调节金一并缴入地方国库。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报省、市财政、自然资源及税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一年。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