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关于公开遴选郧阳区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公告

索引号
011437144/2023-42158
文件类型
公告
发文单位
区财政局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9月01日 11:04:19
效力状态
有效

为切实解决我区小农户规模化生产难题,不断提高农业生产机械化、规模化,集约化服务水平,保质保量完成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任务,根据《湖北省2023年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鄂农发〔2023〕28号)要求,决定面向全区公开遴选参与2023年项目实施的社会化服务组织,现就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介绍

(一)项目实施环节:①小麦、水稻、玉米、红薯等主要农产品的生产;②红薯工厂化育苗;③香菇菌棒生产;④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治理撂荒地发展产业等四个环节。

(二)实施面积:农业社会化服务任务面积4.5万亩,其中粮食作物3.5万亩、红薯育苗2700亩、香菇菌棒生产7300亩。

(三)补助标准:(1)粮食类作物全环节亩均补助总额不超过66.6元。机械化单环节服务对应补贴标准亩均分别为:24元、18元、6.6元、18元。

(2)粮食烘干仓储环节,依据北斗监测终端数据提供的烘干粮食总重量,参考不同农产品亩均产量,折合成服务面积,按标准予以补贴。

(3)红薯集中育苗环节,按销售育苗3000株/亩,折合成服务面积,按标准予以补贴。

(4)香菇菌棒生产环节,按每生产销售500棒/亩合格菌棒,折合成服务面积,按标准予以补贴。

(5)支持集中治理撂荒地,发展产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全环节补贴标准进行补助。

(四)实施区域:全区范围内。

二、服务组织条件要求

按照公平竞争、规范择优的方式,在全区范围内选择符合条件的农机专业合作社、植保组织、农民合作社、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区级以上示范合作社、家庭农场优先,同时服务组织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农业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取得相应的法人营业执照,并登记与其服务内容相应的业务经营范围。

(二)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机械和设备,机械化作业年服务面积达到5000亩以上,农业机械装配有北斗系统提供终端数据的优先。

(三)机构运营规范,设备齐全,服务能力强,信誉良好,服务价格合理,服务质量可靠,群众认可度高。

(四)达到约定有合同、服务有标准、过程有记录、人员有培训、质量有保证、产品有监管的“六有”标准,组织机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自觉接受并配合区财政局(经管中心)、农机等部门监管和验收的。

三、申报程序

(一)自主申报

采用现场报名方式,按照项目支持的相关服务环节,符合申报条件的服务组织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定服务环节、服务区域和服务面积,填写申报表,并提交符合条件的相关佐证资料。

(二)综合评审

由区财政局(经管中心)、农机等部门根据服务组织申报情况和实际服务能力,择优确定2023年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服务主体,并签订服务承诺书。

(三)公示

评审结果在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网公示5天,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确定。

四、其他事项

1.报名时间:2023年9月1日-2023年 9月8日。逾期不予受理。

2.报名表及资料提交地点:郧阳区城关镇东岭街45号(十堰市郧阳区农村经济经营服务中心)

3.联系人:王宗菲,电话:7233533,13872771665。

 附件:郧阳区202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

 

郧阳区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 9月 1日

郧阳区2023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申报表

主体名称


申报项目

郧阳区2023年度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

承接实施内容/环节/数量

1. 提供粮食作物服务面积共计       亩((耕□     亩、种□     亩、防□       亩、收□     亩);提供红薯集中育苗服务能力共计       万株;

2.提供粮食作物烘干仓储服务共计      吨(玉米□    、小麦□  、水稻□     )烘干收储服务数量         吨;

3.提供菌棒生产数量     万棒;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中治理撂荒地,发展农业生产托管服务       亩。

主体基本信息

注册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人代表:

对公账户

开户行:                        账号:

人员/技术/设备

技术人员:  人,专业设备:拖拉机  台;播种机  台;收割机   台;烘干设备  套;飞防设备  台;北斗系统  套。             

法定代表人承诺

本人对申报信息及所提交附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项目实施方案和项目主管单位要求,做好承接实施服务事项,主动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

承诺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报材料

1.法人证书/营业执照复印件;2.银行开户许可复印件;3.组织/个人征信证明;4.税务申报证明;5.上年度资产负债表;6.上两个年度对外提供服务的印证材料;7.北斗系统编码。

审核意见

乡镇财政所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乡镇政府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

区社会化服务办公室意见:  

(公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