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正式印发实施,现就《办法》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2013年7月8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以第360号令出台了《湖北省农村供水管理办法》,2013年12月31日国家五部委(国家发改委、水利部、卫计委、环保部、财政部)以发改农经〔2013〕2673号出台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两个《办法》均明确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境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供水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作为一项民生工程和政治工程,在建设和管理过程中需要区、乡(镇)政府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2019年5月15日,区人民政府印发了《郧阳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暂行)》。目前,全区已建成126处集中供水工程,为进一步加强全区农村供水设施管理,提升农村供水管理水平,结合我区实际,我们起草了本《办法》。
二、《办法》施行的目的是什么?
为加强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提高工程运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提升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1.管理机构及职责。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三个责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农村供水保障负总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供水保障,主要负责人为本乡镇农村供水保障的第一责任人。区水利、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负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负运行管理责任。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供水单位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做好农村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工作。
2.运行管护机制。供水单位应按照规程规范建章立制,建立健全包括岗位设置、从业条件、水质检测、设备管护、水源保护、应急处置等内容的规范性制度,加强水质检测和应急能力建设。供水单位负责农村供水工程“源头到户头”的维护与管理;用水户负责到户“水表至龙头”的维护与管理。
3.供水与用水。农村供水实行有偿使用制度。农村供水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公平负担的原则,实行农村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分类计价。生活用水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核定,政府投资和群众筹资筹劳部分不参与利润计算。
4.工程管理及维护。供水单位对辖区内的取水口、蓄水池、配水管网、检修井、进户工程等设施应及时组织管护,确保工程正常运行,水量达标,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以计量水表(闸阀)为供用水设施管护界限,加强对管网、进户管道和水表的保暖措施力度,防止冻裂损坏。供、管水人员必须掌握相应的卫生知识及预防措施。
5.水源与水质。农村供水实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供水单位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加强水源地保护工作。在供水主管道和其他供水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警示标志,告知保护范围及禁止事项,并在水源补充范围内植树种草,涵养水源。供水单位应当配备水净化消毒设施,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设备设施和消毒产品,建立健全水质检测制度,定期对水源水、出厂水、管网水、用户终端水等进行水质检测,并向区水利、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部门报告检测结果。尚不具备水质检测能力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
6.经费保障与考核。为保障工程正常运行且长久发挥效益,建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及区级运行管护奖补资金制度。资金来源主要靠水利部门向上争取及地方政府配套。依据农村供水工程的实际运行情况,区政府每年安排相应的运行管护奖补资金,用于弥补工程实际运行管护经费不足的问题。农村供水工程维修养护资金实行财政专项投入,对供水管理单位年度考核合格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