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调整背景与依据
共享电动自行车是城市绿色交通系统的组成部分,在满足公众短距离出行需求、接驳公共交通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行业快速发展,我区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投放数量持续增加,管理压力日益凸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关于鼓励和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7〕109号)以及其他先进城市出台的相关管理细则等文件精神,深入研讨,经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形成本《郧阳区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实施细则》。
二、核心政策内容解读
(一)明确管理职责

建立“企业主责、政府监管、用户守法、社会共治”的管理格局,明确各部门分工。区交通运输局作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市场运营主体审核,建立监管平台、服务考核及退出机制,统筹行业规范发展;区公安分局负责查处盗窃损毁、交通违法及主干道乱停放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并为合规车辆登记上牌;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人行道区域网点规划,查处人行道违规停放和影响市容行为,采集不文明信息并参与考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监督市场经营行为,查处恶意涨价、不正当竞争等扰乱市场秩序问题。各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共享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
(二)实施投放管理

运营企业应充分考虑城市承载能力、停放设施资源、公众出行需求等因素,合理控制共享电动自行车的投放数量,避免挤占道路资源、扰乱公共秩序、带来安全隐患。运营企业要积极履行主体责任,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推进相关工作,形成管理合力,推动共享电动自行车从粗放发展向精细化治理转变。
(三)严格准入条件

运营企业需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在本地有与规模匹配的固定办公、停放及充电场所,并配备专职人员;需建立完善的经营、安全、服务及投诉处理制度;还需拥有具备实时监控、定位、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平台,且数据需实时接入区交通运输局监管平台。
投放车辆需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保持车身整洁且禁贴未审批广告;需按主管部门要求统一编码并备案;须配备含卫星定位和智能通信模块的智能锁,实现精准定位;限载1人,禁配儿童座椅,且违规使用时能报警并停止运行;必须符合最新国标,经公安部门登记上牌后方可投放
(四)规范运营管理

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应履行以下责任:须合法纳税并按经营规模提供相应的就业岗位;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运营、充换电及骑行安全,加强事故防范;实行用户实名制注册,严禁向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服务,并与用户签订规范的租赁协议;须购买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协助用户办理事故理赔;保持车辆干净整洁,及时回收、维修故障车辆,确保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利用电子围栏等技术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清理违规停放车辆;在高峰期及商业区、医院等人流密集区域加强调度,建立专人巡查疏导制度,避免车辆淤积;及时响应主管部门依法调取、查阅运营及交易数据的要求;建立用户信用约束机制,对违规停放、损毁车辆等行为采取限制使用措施;终止运营时须提前向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做好资金清算、用户权益保护和所有投放车辆的回收拆除工作。
(五)强化停放秩序
区城管执法局统筹非机动车停放资源并负责停放区规划设置及人行道违规停放执法,交通、城管、公安部门对未按规定停放车辆的行为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沿街单位按“门前三包”要求劝阻违规停放并整理车辆,同时鼓励住宅小区设置停放泊位和社会力量参与停放秩序管理。
(六)建立考核与退出机制

建立共享电动自行车市场退出机制,城市共享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不履行主体责任或未按照运营服务要求提供服务或不按照相关部门规定执行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公开通报相关问题,并限制其车辆投放。存在线下运营维护服务不力、车辆管理混乱或发生安全事故不及时处理等情况,相关部门提出整改意见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退出市场经营。
三、执行时间
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