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本市参保职工在正常缴纳医保费用后,门诊产生的医保目录内的费用年度起付线500元,在职职工在三级、二级、一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分别为50%、65%、80%,退休职工报销比例相应提高10个百分点,医保基金支付上限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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