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的实施意见

索引号
文件类型
意见
发文单位
区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5日 10:51:00
效力状态
有效

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我区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等相关规定,经区政府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保障房配建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必须按照规定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商品房开发项目,包括分期开发、土地分批出让,用地面积累计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必须配建保障性住房,其配建比例不得低于开发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三。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不配建实物住房,但须向区房管局提出《郧阳区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费缴纳申请》,经区房管局审查批准并一次性缴纳易地建设费后,方能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二、严格控制商品房预售标准。郧阳区城区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工程形象进度标准为项目主体结构封顶。提倡房地产开发企业现售商品房。鼓励全国知名房地产开发企业来郧开发建设规模化小区,提高城市品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郧阳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建设过程中,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降低商品房预售条件。

  1、开发企业一次性竞买土地达到50亩(含)以上的;

  2、建筑规模在10万平方米(含)以上的;

  3、缴纳土地出让金达5000万元(含)以上的;

  4、开发企业为上市企业或全国前100强的。

  具体降低标准为:建筑规模12层(含)以下的,施工进度达到主体结构封项;13层(含)以上的,施工进度达到地上规划层数1/2以上(且不低于12层)。

  三、严格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在城区开展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业务的银行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并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商品房预售监管资金区分重点监管资金、一般监管资金。开发规模10万平方米以下的,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200万元;开发规模10-30万平方米的,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300万元;开发规模30万平方米以上的,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400万元。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6个月,重点监管资金不低于上述标准的50%;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12个月,重点监管资金应当达到上述标准。

  四、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变相收取定金、预定款、诚意金等费用。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凡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限期进行整改,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并公开予以曝光。整改期内不批其项目预售;限期整改不到位的,暂停商品住房网签。

  五、严格执行竣工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房地产开发企业未组织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或对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验收的,将依法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住宅销售时、交付前应出示《商品房住宅质量保证书》和《商品房住宅使用说明书》。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本着职责法定、实事求是、诚实信用的原则使用好“两书”,依法应该明确的质量合格责任、保修责任、保修方式、保修实施程序、赔偿范围、赔偿形式等能明确的应在“两书”中明确,不能明确的,应在售前、售中、售后用公告、公示、通知等方式主动承诺。严禁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由购房户承担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契税、办证等相关费用,一经查实,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房地产企业及从业人员信用管理制度,落实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包括:企业、人员、项目基本信息、开发经营业绩、良好或不良行为记录、企业月报信息等,作为市场准入、资质审批、市场监管、创先评优的依据。对违法违规建设和经营、拒不履行相关责任义务、引发群体性上访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及时对外公示予以曝光并函告相关职能部门,限制其开发建设新的房地产项目;对诚信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建立守信激励机制。企业信用档案将做为企业资质核定、延期、升级等考核内容的依据。

  七、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2018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