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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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政府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8年12月25日 10:52:00
效力状态
有效

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8日

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办法

  第一条  为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困难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98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配建,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将无偿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之一,由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按规定比例、建筑总面积、户型、套数和布局等要求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无偿收回,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第四条 区房管部门、区规划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区发改部门、区住建部门、区财政部门、区物价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配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城市规划区内所有通过“招、拍、挂”和协议出让、转让等形式,新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商品房开发项目,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单宗土地出让面积达到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含本数)商品房开发项目,包括分期开发、土地分批出让,用地面积累计超过一万平方米的开发项目,必须配建保障性住房,其配建比例不得低于开发项目规划建筑总面积的百分之三。

  (二)单宗土地出让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不配建实物住房,但须向区房管局提出《郧阳区城区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费缴纳申请》,经区房管局审查批准并一次性缴纳易地建设费后,方能与区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易地建设费的缴纳标准由区物价部门会同区房管部门,根据当时保障性住房建设成本进行核定,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易地建设费存入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第六条 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部门分别按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区规划部门在土地使用规划条件中,应明确该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指标。

  (二)区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前,应将配建保障性住房的面积指标告知竞标人,作为土地出让的前置条件。

  (三)土地出让成交后,须配建保障性住房的,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区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前,应与区房管部门签订《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协议应当明确约定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总建筑面积、单套建筑面积、套数、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竣工后的移交方式以及违约行为的处理办法等事项;申请缴纳易地建设费的,经区房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易地建设费一次性缴入区财政专户。

  (四)区国土资源部门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时,按照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中的保障性住房配建面积指标进行约定;需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区国土资源部门应在建设单位缴清易地建设费后,才能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拒不缴纳的,不予办理土地使用手续。

  (五)区发改部门在项目核准时,审核项目建设方案是否按照《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的要求,足额、合理配建保障性住房,并将相关核定内容列入项目批文。

  (六)区规划部门在审查项目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审查设计方案是否落实《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确定的面积指标、套型面积等要求。对没有履行协议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七)区住建部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在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环节,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情况。对没有履行协议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八)区房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严格审查开发建设单位执行《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情况,并对配建的保障性住房进行登记备案。未按规定配建的,不予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手续。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应当与商品住房同步建设。分期开发的,开发建设单位必须在首期建设项目中配建。

  第八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规划设计中,应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集中于整幢楼或整个单元进行建设。

  (二)廉租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公共租赁住房套型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高层住宅可在单套控制面积基础上放宽10平方米。房屋内的客厅、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设施必须布局合理,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要求。

  (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应进行简单的装饰装修,其装饰装修标准在《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中约定。

  (四)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工程质量以上标准,开发建设单位应承担国家规定的保修责任。

  第九条 商品房项目中配建的保障性住房部分,所分摊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同时廉租住房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共租赁住房建设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政策执行。商品房项目中的其它部分,仍按照房地产开发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经竣工验收合格并达到基本入住条件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其无偿移交给政府,由区房管部门进行统一管理。保障性住房在移交时不得存在抵押、债权债务等遗留问题。在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时,将配建的保障性住房产权直接登记为区房地产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在交付使用后,其日常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小区统一管理。

  第十二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保障性住房配建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房管部门应当按照《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有关条款的约定,提请区国土资源部门责令其补缴土地出让金,提请相关部门追缴其减免的相关税费,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责令开发建设单位按照《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约定的标准,缴纳保障性住房易地建设费和违约金:

  (一)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设计而没有配建的;

  (二)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建筑面积不足,其不足部分按照《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的有关条款执行;

  (三)配建的保障性住房套型面积、装饰装修标准、相关配套设施等不符合《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约定,且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不能整改到位的。

  开发建设单位拒绝缴纳易地建设费和违约金的,区房管部门应当按照《郧阳区保障性住房配建协议书》的约定,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在保障性住房配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