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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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政府办
发文字号
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17日 12:10:00
效力状态
有效

郧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9年3月11日

郧阳区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改挂牌督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安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原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定量的评估,将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后果特别严重,需全部停产停业整治,且整改难度很大的事故隐患。

  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很大,需全部停产停业,经过一段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且整改难度较大,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四级重大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需局部停产停业,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

  第三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各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是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的责任主体,要按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每月定期向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排查隐患问题线索5条以上供安委会办公室甄选予以挂牌督办。

  第四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

  (一)一般隐患和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上报至市安委办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三)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逐级上报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第五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以及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安全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

  (二)存在事故隐患企业的监管部门和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区安委会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提出的督办事项,提出落实挂牌督办通知书的具体意见,同时向事故隐患企业下达责令整改指令。区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第六条 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应在郧阳通讯和区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挂牌督办信息。

  第七条 挂牌督办通知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隐患的名称及责任单位;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期限;

  (四)督办解除方式、程序。

  第八条 事故隐患的治理,应当做到“五到位”,即整改措施到位、资金到位、期限到位、责任人到位、应急预案到位。

  第九条 安全事故隐患整改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责任;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在安全事故隐患挂牌督办期间,被督办的人民政府和区直相关部门应当加强与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沟通,及时汇报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已经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其被挂牌督办的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结束前,乡镇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管管理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责令停产停业整改的企业,应提请许可证颁发机关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二条  对安全事故隐患到达整改限期或生产经营单位提出复查申请之日起10日内,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部门应会同技术专家或者安全生产技术支撑机构出具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报告组织现场验收,确认满足安全生产条件后,作出事故安全隐患核销和同意恢复生产经营的批复。并将整改结果在媒体上公告。在限期内没有整改到位的,应暂扣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直至隐患排除。

  第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建立安全事故隐患治理激励约束机制,安排专项资金,对事故隐患治理效果好的乡镇给予奖励。同时建立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对事故隐患不能如期整改、可能超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乡镇政府和区直部门由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约谈。

  第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将事故隐患治理与企业用地审批、信用评级、品牌创建等挂钩,对安全事故隐患整改不力的实行“一票否决”和经济及行政制裁。对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企业,要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五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区直责任单位要加大对事故隐患治理资金的投入,在每年的预算中安排相应的专项经费,用于支持靠企业自身能力无法完全排除的,且涉及面广、整治难度大、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很大的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治理。

  第十六条 对政府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的治理,各乡镇人民政府及责任单位应当加强领导,明确具体职责,协调解决治理重大事故隐患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七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整改指令的,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直至按要求完成整改。对经停产、停业整顿治理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予以关闭。

  第十八条  承担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的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无故拖延、敷衍塞责,或者在解除挂牌督办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