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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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助企纾困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3-05094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郧政办发〔2022〕31号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07日 15:41:2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助企纾困贷”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22年12月4日区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12月31日

郧阳区“助企纾困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区稳经济大盘一揽子政策,落实区委区政府对疫情影响严重的市场主体给予金融支持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撬动金融资源更好解决市场主体合理有效的资金需求,助力市场主体渡过难关、纾困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发挥财政政策引导作用支持金融助力市场主体纾困发展的通知》(财金〔2022〕60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金融助企纾困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24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2〕40号)及《十堰市市级“助企纾困贷”管理办法(试行)》(十财产发〔2022〕259号)等精神和银行、担保机构信贷产品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助企纾困贷”,是指通过区级财政统筹安排设立“助企纾困专项资金”,按10倍放大规模,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信达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区担保公司)担保、银行放款、财政贴息、纳入“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的专项信贷产品。

第三条  “助企纾困贷”应遵循“政府引导、独立审批、择优扶持、风险共担”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  支持对象。在郧阳区依法登记注册从事交通运输、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旅游、物流仓储业的限额以上(规模以上、A级物流企业)及行业主管部门重点支持和培育的企业。

第五条  支持条件:

(一)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及区商务局重点支持和培育的住宿和餐饮业企业。

(二)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企业及区商务局重点支持和培育的批发业企业。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企业及区商务局重点支持和培育的零售业企业。

(四)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文体娱乐、旅游业企业及区文旅局重点支持和培育的文体娱乐、旅游业企业。

(五)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交通运输业企业、A级物流企业、物流仓储企业及区交通运输局重点支持和培育的交通运输业企业。

(六)合理、有效的信贷需求。

(七)符合银行贷款条件。

(八)符合区担保公司担保条件。

(九)不属省再担保集团负面清单所列对象。

第三章   支持方式

第六条  融资用途。用于解决因疫情暂时遇困市场主体渡过难关和恢复发展的合理有效资金需求。

第七条  额度及期限。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资金需求、偿债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单户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第八条  利率和担保费。银行实行优惠利率,区财政按照贷款金额的年化利率2%标准贴息。区担保公司免收担保费,区财政按照担保金额的年化率1.5%标准补贴担保费。

第九条  反担保方式。区担保公司适当降低反担保门槛,根据企业经营规模、风险情况等,采取一企一策,灵活多样的反担保方式及其组合。

第十条  操作流程:

(一)部门推荐。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有合理资金需求暂时遇困的企业名单,并建立重点支持企业名单动态库,审核企业填报的《郧阳区“助企纾困贷”推荐表》(见附件1),并出具推荐意见。其中住宿、餐饮、批发、零售业企业由区商务局推荐,文体娱乐、旅游业企业由区文旅局推荐,交通运输业企业、物流仓储企业、A级物流企业由区交通运输局推荐。

(二)银行受理。企业向银行提交申请和相关资料,并附《郧阳区“助企纾困贷”推荐表》。银行在企业信贷资料齐全、符合基本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审批通过后在《郧阳区“助企纾困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三)区担保公司受理。企业向银行申请的同时向区担保公司申请,区担保公司在企业资料齐全的前提下,一周内独立按程序完成调查、审查、审批。为优化流程,银行和区担保公司可以同步受理和调查。区担保公司审批通过后,在《郧阳区“助企纾困贷”推荐表》中签署意见。

(四)签订合同。企业和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等,区担保公司和企业签订《委托担保协议》《反担保合同》等,银行和区担保公司签订《保证合同》等。

(五)银行放款。合同签订后,银行在3日内将贷款放至企业账户;担保公司向省再担集团备案。

(六)贷款贴息。企业按期结息,到期结清贷款后,集中申请贷款贴息,并填报《郧阳区“助企纾困贷”贴息表》(见附件2),同时附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由区财政从“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中划转至企业账户。

(七)补贴担保费。区担保公司每年集中提交担保费补贴资料,包括《郧阳区“助企纾困贷”推荐表》和《委托担保协议》《借款凭证》向区财政局申请补贴担保费,经区财政局审核通过后,在3个工作日内从“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中补贴给区担保公司。

(八)风险补偿。“助企纾困贷”到期企业未履约还款,银行要求区担保公司代偿的,按照“4321”新型政银担风险分担机制,由省再担保集团、区担保公司、银行、政府按照4:3:2:1的比例承担风险,区担保公司承担的部分由区财政再按50%从“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偿。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同意区担保公司从“助企纾困专项资金”中划转补偿款。

(九)追偿。担保公司代偿后,由合作银行与担保公司联合向债务人追偿,所追回的金额在扣除追偿费用后按照“4321”比例分配。

第四章   助企纾困专项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区财政连续2年每年统筹安排“助企纾困专项资金”1000万元,按10倍放大“助企纾困贷”的规模,用于风险补偿、贷款贴息和补贴担保费,根据“助企纾困贷”的运行情况,风险补偿和贴补资金可以统筹使用。

第十二条  “助企纾困专项资金”的补贴资金由区财政局管理,风险补偿资金由区财政局委托区担保公司专项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助企纾困贷”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区财政、商务、文旅、交通运输、银行、担保公司及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全力推进,及时发现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实现支持受疫情暂时遇困行业企业渡过难关和恢复发展的目标。

第十四条  “助企纾困贷”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交通运输局、银行、区担保公司等单位建立专人联络制,按月沟通汇总,及时掌握进度。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

附件:1.郧阳区“助企纾困贷”推荐表

2.郧阳区“助企纾困贷”贴息表

附件1

郧阳区“助企纾困贷”推荐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主营业务


申请“助企纾困 贷”金额

         万元

申请“助企纾困 贷”期限

企业现状


部门推荐及办理意见

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银行意见

区担保公司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行业主管部门、银行、担保公司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附件2

郧阳区“助企纾困贷”贴息表

年    月    日

企业名称


地    址


法定代表人


电   话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及账号


“助企纾困贷”

贷 款金额

         万元

“助企纾困贷”起止日期


“助企纾困贷”

贷 款余额

         万元

“助企纾困贷”结清日期


“助企纾困贷”

已付贷款利息

           元

“助企纾困贷”申请贴息金额

        元

企业经营发展

情 况


企业申请意见

区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区财政局意见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本表一式三份,企业借款凭证、结息凭证、还款凭证等资料附后,企业、区行业主管部门、区财政局盖章后各留存一份。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2月3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