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各单位:
《郧阳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23年5月25日
郧阳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工作原则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领导机构
2.2主要成员单位
2.3综合协调机构
2.4专家咨询机构
2.5现场指挥部
2.6水上搜救力量
3 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来源
3.2预警信息的检测与分析
3.3危险防范
3.4预警信息发布
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事件分级
4.2信息报告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分级响应
5.2水上遇险报警
5.3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5.4遇险信息处置及预案启动
5.5指挥与控制
5.6应急处置
5.7搜寻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5.8信息发布
5.9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与终止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理
6.2保险
6.3总结评估
7 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金保障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8 附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8.2预案管理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8.4预案解释部门
8.5预案实施时间
9 附件
9.1应急处置程序图
9.2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做好郧阳区水上交通突发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建立健全水上搜救应急响应机制,提高应对能力,保证迅速、有序、高效地应对辖区内水路交通突发事件,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环境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水上交通运输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8)《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
(9)《交通运输部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0)《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
(11)《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12)《湖北省水路交通条例》
(13)《湖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4)《湖北省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搜寻救援规定》
(16)《十堰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7)《十堰市交通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8)《十堰市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郧阳区水域内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发生在郧阳区水域以外但可能威胁到郧阳区管辖水域的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行动。市有关部门指定或应对其他水上搜救机构请求的水上搜救行动亦适用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
(2)统一指挥,分级管理,属地为主。
(3)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
(4)防应结合,资源共享,团结协作。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区水上搜救组织体系由领导机构、综合协调机构、专家咨询机构及现场指挥部等组成。
2.1领导机构
成立郧阳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为郧阳区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领导机构,在区委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议定水上搜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领导全区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
总指挥长由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由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副主任、区交通运输局局长、区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队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区委宣传部、区人武部、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旅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气象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卫健局、区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武警郧阳中队等单位组成。
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贯彻落实国家水上搜救工作的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决策部署。
(2)统一组织、协调、指挥管辖水域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
(3)组织制定郧阳区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4)及时向上级水上应急搜救指挥中心报告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及处置情况。
(5)组织交流和推广水上搜救工作经验,对在水上搜救工作中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及补偿。
(6)定期组织全区水上搜救应急演练,加强水上应急救援队伍安全技能培训,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
(7)负责一般级别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行动信息发布。
(8)承担搜救责任区水域船舶造成的油污泄漏应急处置工作。
(9)完成区政府和上级水上应急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2主要成员单位
(1)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制订全区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规范性文件;协助水上搜救应急反应行动;按照应急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实施水上施救和水上交通管制措施;管理郧阳区水上专业救助队伍,调集本系统的应急救援力量、装备和器材;组织调查一般水上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组织、协调区域内公路、港口、码头、相关船舶、设施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区委宣传部:负责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工作,组织指导水上遇险搜救应急处置的新闻发布、报道工作,做好舆情收集分析和舆论引导工作。
(3)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有关部门水上应急搜救联动相关工作;协调做好相关预案衔接工作。
(4)区公安局:负责维护水上应急救援现场治安秩序和实施水、陆交通管制,维护事故或险情现场治安,组织人员疏散。
(5)区民政局:负责依法依规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救助和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6)区财政局:负责提供水上搜救必要的资金支持。
(7)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郧阳区渔业船舶重大水上交通事故险情应急方案,负责组织本系统力量参加水上应急行动。
(8)区卫健局:负责提供遇险人员医疗急救保障,组织协调医疗救护人员赴现场执行水上医疗援助、医疗移送和收治伤病人员。
(9)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收集区内通航江、河、湖、库水情,向有关部门预报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10)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提供地质灾害的预警以及应急行动时的相关地质灾害的即时信息。
(11)区科技经信局:负责协调为水上应急行动的陆路通信提供专用线路,根据应急抢险需要,提供临时应急通信线路和通信设备。
(12)区气象局:负责所需的天气预报以及水上应急行动中所需的相关气象信息。
(13)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水上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应急监测和处置工作,提供事件发生后周边大气、水质等环境监测数据;参与重大危化品泄漏环境污染事件的调查处理;组织制定本辖区水域污染应急预案。
(14)区文旅局:负责组织险情区域旅游团队的安置与疏散工作,配合落实事故险情现场施救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15)区人武部、武警郧阳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参与、组织、协调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负责组织救援力量参与水上人员和财产救援。
各涉水涉船乡镇政府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在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组织人员参与水上遇险搜救应急抢险、处置、后勤保障,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2.3综合协调机构
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交通运输局,作为郧阳区水上应急搜救协调中心,负责水上搜救行动、综合协调工作。主要职责是:
(1)贯彻落实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的规定和决定。
(2)承担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急值守工作,接收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并按规定处置。
(3)编制、管理和修订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搜救应急预案。
(4)拟定全区水上搜救力量的组织、动员、储备、调动和建设方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5)拟定区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
(6)拟定应急救援人员业务技能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7)承办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重要会议和搜救专业会议。
(8)完成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2.4专家咨询机构
根据工作需要,组建郧阳区水上搜救应急专家组,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专家组成员主要由航运、海事、渔业、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安全管理、通信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由有关部门推荐,由区交通运输局聘任。
2.5现场指挥部
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搜救工作实际需要成立水上搜救现场指挥部,实行现场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区水上应急搜救领导小组指定。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有:
(1)负责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工作,研判事故发展趋势以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组织制定并实施救助方案。
(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
(3)协调、指挥有关单位和人员参加现场救助。
(4)及时报告水上搜救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结果。
(5)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区水上搜救指挥部提出救助建议和支援请求。
现场指挥部可设立若干应急工作组,各应急工作组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协同完成应急救援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现场指挥的综合协调、指令接收转发、信息收集上报、调配应急力量和资源等工作,组织做好现场处置工作的总结评估,提出改进措施与建议。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属地政府等单位组成。
(2)抢险救援组:组织实施救援方案,调集、协调搜寻救援力量和专家开展救援。由区交通运输局牵头,区公安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人武部、武警郧阳中队、区消防救援大队及社会救援力量等单位组成。
(3)医疗救护组:负责协调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等。由区卫健局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区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组成。
(4)新闻宣传组:负责媒体接待、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交通运输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局、区生态环境分局等单位组成。
(5)善后处理组:负责事件中伤亡人员家属接待、伤亡抚恤、经济补偿协调工作等。由区应急管理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人社局、区卫健局、区交通运输局、属地乡镇等单位组成。
(6)应急专家组: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提供技术咨询和建议,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专家组成员主要由交通、卫生、环保、气象、通信、化工、消防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2.6水上搜救力量
水上搜救力量包括政府及有关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武警救援力量,其他可投入救援行动的民间救援力量,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力量。其主要职责是:
(1)服从水上搜救应急指挥部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水上搜救行动。
(2)参加水上搜救行动时,保持与现场指挥部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水上搜救结束后及时提交总结报告。
(3)参加水上搜救应急搜救指挥部组织的培训、演练。
3预警预防机制
3.1预警信息来源
3.1.1区内信息来源
区交通运输局、气象、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进行监测分析,提供可能引起水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水上施工建设信息,其他可能威胁水上人身、财产、环境安全或造成水上突发事件发生的信息。
3.1.2区外信息来源
上级水上应急搜救指挥中心及其他有关机构通报的预警信息。
3.2预警信息的监测与分析
预警信息包括:气象、水文、地质等自然灾害信息、重大安全隐患信息。
(1)气象局对灾害性天气(如大雾、暴风雨等)进行监测分析和预报,为预防和处置水上突发事件提供气象依据。
(2)水利和湖泊局对航道水文变化(如流量、水位)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地质灾害(如山体滑坡、泥石流)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4)交通运输局负责收集全区相关机构或各乡镇通报的水上险情信息,负责对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如船员违章、船舶隐患、通航秩序)进行监测分析,预报可能引发的水上突发事件。
3.3危险防范
3.3.1危险源监控
(1)结合日常管理,加强对辖区水域可能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的调查、分析和登记,结果通报当地政府。
(2)调查收集的容易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及时组织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对于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情况,应逐级上报至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由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组织对风险等级进行认定。
(3)容易引发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省水上搜救应急领导小组报省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当地政府。容易引发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由市政府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4)有关单位应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风险等级和性质,制定防范应对措施,并加强监控、检查。
3.3.2避险水域
(1)区交通运输局应了解搜救区水域情况,结合水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协调相关部门划定突发事件避险水域。
(2)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对划定的避险水域给予支持,充分考虑避险水域的需要,建设必要的避险设施。
3.4预警信息发布
区防汛抗旱、气象、水利和湖泊、应急管理、水文、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通过信息播发渠道,及时发布响应的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并向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通报。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向区内各水上游览经营活动、港口码头、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单位、过往船舶等转发自然灾害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由交通运输局、区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以及气象、水利和湖泊、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通过电话、传真和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众发布,并向水上搜救应急指挥机构通报。
4 水上突发事件的分级与上报
4.1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事件分级标准》,按照水上突发事件造成的伤亡情况或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4.1.1特别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客船、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3)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4)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5)重要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汉江干线航道及其他通航河段发生断航24小时以上的水上突发事件。
(6)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水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2重大水上突发事件(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水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保安事件。
(4)重要港口遭受严重损坏,汉江干线航道及其他通航河段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下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3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水上突发事件。
(3)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保安事件。
(4)重要港口局部或一般港口遭受较严重损失,或造成汉江干线航道及其他通航河段发生较严重阻塞的水上突发事件。
(5)其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水上突发事件。
4.1.4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IV 级 )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2)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非渔业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的水上突发事件。
(3)一般港口局部遭受严重损失,或造成汉江干线航道及其他通航河段发生断航或堵塞的水上突发事件。
(4)其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的水上突发事件。
4.2信息报告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接到水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应当对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并按照信息报告的有关规定和程序逐级上报。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发展趋势、已采取的措施、救助需求等。
(1)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应报请省、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启动预案,并直接指挥领导应急救援行动。
(2)发生较大、一般水上突发事件,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启动本级应急预案,同时报请市交通运输局水上搜救中心启动预案,组织指挥应急救援行动。
5 水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响应和处置
5.1分级响应
一般水上突发事件 (IV 级):区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和水上搜救机构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市水上搜救机构报告。市水上搜救机构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挥。
较大水上突发事件(Ⅲ级):区政府领导和水上搜救机构相关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上级报告。市政府分管安全工作的市长和水上搜救机构负责人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救,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向省级报告。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给予指导支持,必要时派员赶赴现场指挥。
特别重大、重大水上突发事件(I、Ⅱ级):市政府、区政府领导和水上搜救机构相关负责人必须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积极组织抢救并及时向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报告。省水上搜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省交通运输厅水上搜救协调中心负责人,尽快到达现场了解情况,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报请国务院或国务院相关部门派出工作组协调、指导处置。
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按照区级水上搜救机构、市搜救指挥部、上级搜救机构从低到高依次响应。
(1)任何水上突发事件,搜救责任区内最低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应首先进行响应。
(2)责任区水上搜救机构应急力量不足或无法控制事件扩展时,请求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开展应急响应。
(3)上一级搜救机构应对下一级搜救机构的应急响应行动给予指导。
(4)无论何种情况,均不免除区级搜救机构对其搜救责任区内水上突发事件全面负责的责任,亦不影响本区搜救机构先期或将要采取的有效救助行动。
5.2水上遇险报警
(1)水上通信无线电话(甚高频VHF)。
(2)区水上应急搜救中心24小时值班电话:7239191。
(3)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
(4)公安“110”。
(5)急救“120”。
5.3水上遇险信息的核实与评估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通过以下途径对水上遇险信息进行核实与评估,确定水上突发事件的级别:
(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
(2)向始发港或目的港查询、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
(3)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
(4)派出应急救援力量到现场核实。
(5)向上级水上应急搜救指挥中心查询。
(6)其他有效途径。
5.4遇险信息处置及预案启动
(1)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的,按规定启动响应预案。
(2)水上突发事件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以外地区的,应立即向事发地水上搜救机构通报,并同时向上级水上搜救机构报告。
(3)涉及水上保安事件的,按照水上保安事件处置程序处理和通报。
(4)涉及船舶污染事件的,按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处理和通报。
5.5指挥与控制
无论险情是否发生在本水上搜寻救助区域内,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均应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并立即进行应急响应,直至水上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工作已明确移交给其他相关水上搜救机构或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指定新的水上搜救机构为止。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按规定程序向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请示、报告,并及时做出搜救决策。
险情处理与控制流程详见附件9.1。
5.6应急处置
5.6.1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的行动
水上突发事件确认后,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立即进入应急救援行动状态:
(1)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情况制定搜寻救助方案,下达搜寻救助任务。
(2)按照水上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3)在已掌握情况基础上,确定搜寻救助区域,明确搜寻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4)根据已制定的搜寻救助方案,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搜寻救助任务。
(5)调动事发附近水域有搜寻救助能力的船舶前往搜寻救助。
(6)建立应急通信机制。
(7)设立现场指挥部并指定现场指挥长,成立应急工作组。
(8)搜寻救助现场需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的,由区公安局按照水上交通管制的相关规定执行。
(9)根据搜寻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搜寻救助措施。
5.6.2现场指挥部的行动
(1)根据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的指令组织和指挥现场或附近的搜寻救助力量实施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2)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随时向区政府和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报告,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3)按处置方案发布命令,全面展开调集应急物资,现场搜寻救助,医疗救护等各项紧急处置工作。各应急处置工作组调动有关人员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按照职责分工和事件处置规程要求,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5.6.3搜寻救助力量的调用与指挥
(1)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搜寻救助力量。未经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调用承担搜寻救助任务的专业救助力量。
(2)邻近搜寻救助区域搜寻救助力量的调派,申请上一级水上搜救机构协调。
(3)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与区人武部、武警郧阳中队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建立信息共享渠道,共同制定工作程序,协调军事力量参加水上搜寻救助。
5.6.4水上交通安全及水域污染事件
(1)船舶/浮动设施在本辖区水域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水域污染事件,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在做出应急应变反应的同时,应立即通过有效的通讯手段向区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报告事故/事件概况。水上交通事故或水域污染事件的现场目击人员也可通过有效的通讯手段向区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报告事故/事件概况。
(2)区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接到辖区水域水上交通事故或水域污染事件报告时,应尽可能掌握涉事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当时的水文气象状况,船舶/浮动设施的受损程度,是否有船员/旅客伤亡或失踪的情况等。涉及水域环境污染的情况还应及时了解污染的规模和污染物种类/名称。
(3)区水路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应根据水上交通事故的规模等级/水域污染事件的危害程度及时作出应急反应,采取必要的交通管制措施,协调、组织救助力量全力开展事故救助工作,水域污染事件则应做好污染源的控制和污染现场的针对性快速处置措施。
(4)遇到水上交通事故/水域污染事件导致港口受损、瘫痪,航道断航、阻塞等情况,应同步实施港口、航道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5.6.5港口生产突发事件
(1)紧急分析、监控港口突发事件的诱因,根据事件特点和影响范围,联系有关港口建设、疏浚和航标维护部门恢复港口的技术条件,配合开展现场控制工作。必要时,对事件区域采取交通管制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2)加强对事件及其危害的监视监控。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协调调度应急队伍、应急车辆及船舶、应急设备与器材及必要的后勤支援,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投入应急反应行动。
5.6.6港口危险货物事件
(1)涉及有危险货物事故的港口突发事件,应急原则:注意控制危险货物泄漏源,采取防火防爆措施,抢救遇险及中毒人员,疏散受危害人群,保护环境敏感资源。
(2)进入危险货物事故现场时,抢救人员应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范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毒性做最坏的假定;进入污染区域时应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服;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应有足够的防护;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应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应按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5.6.7航道突发事件
(1)因滑坡或自然灾害造成的断航或者严重阻塞,配合当地政府协调应急力量尽快开展修复抢通工作,指导做好现场通航控制和疏导工作。
(2)因沉船、搁浅、碰撞、沉物而引起的断航或严重堵塞,协调事发地政府组织沉船等碍航物的打捞工作,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受影响的船舶发布,避免堵航事件发生;迅速将碍航物拖离航道,恢复航道畅通。
(3)因自然灾害、洪水、枯水和输水引起的断航或严重堵塞,协同事发地政府与水务、地质、水利等相关部门协商,对突发事件进行分类处置,迅速采取措施调节水位。
(4)因港口、桥梁等突发性工程事件等而引起的断航或严重堵塞,组织航道部门、跨临河建筑物运营管理单位随时掌握动态信息,及时向社会发布,航道部门及时组织航道抢通,进行应急疏浚和调标工作;事发地应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组织力量进行疏导,协调做好相应的后勤保障工作,督导施工方及时清除障碍,消除对航道的影响。
5.6.8水上交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郧阳区境内或与郧阳区有固定水运交通往来的其他地 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注意及时接收由国家有关部门发出的事件信息通报;配合海关和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出入境关卡的日常监测,启动每日信息沟通与交流机制,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及时与卫生行政部门联系,加强与疫情发生地的信息沟通,随时掌握有关信息,做好各项应急准备。
(2)对来自疫区的船、货、人实行重点检查,对可疑的高危船、货、人员立即采取隔离、留检、移送等措施,根据疫情控制或配合控制前往疫区的船舶货运及水上游览活动,实行向主管部门报告和登记制度。
5.6.9水上旅客运输紧急疏散
(1)涉及大量旅客需要紧急疏散时,调用或征用合适的水路应急交通工具。
(2)积极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协助旅客有序疏散,防止事态扩大。
5.6.10重要物资紧急运输
(1)协调港航企业,组织船舶应急运力、港口作业能力做好水上紧急运输保障。
(2)做好与港口企业对接,统筹安排,合理组织重要物资装卸港口周边道路运输,优先安排集疏运车辆通行,必要时,设专门通道,确保运输车辆陆路交通通畅。
(3)建立重要物资运输船舶快速通道,对重要物资运输船舶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进出,并加强船舶监控,及时处置险情,保障安全。
(4)协调公安机关积极配合港口企业的应急生产,加派警力,保障港口应急运输期间正常生产秩序。
5.7搜寻救助效果评估与处置方案调整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及时对水上搜寻救助行动进行评估:
(1)引发水上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
(2)判断水上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3)采取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处置。
(4)对现场进行检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
(5)针对水上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措施。
(6)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5.8信息发布
(1)水上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和全面。
(2)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播发新闻稿件、组织报道、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主要新闻媒体、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进行新闻发布。
(3)较大突发事件以上的信息发布由市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由区人民政府负责。根据水上突发事件的需要,实行新闻发布制度,由区水上搜救指挥部指定专门的新闻发言人,统一对外发布信息,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信息。
5.9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与终止
5.9.1水上应急行动的中止
受气象、水情、技术状况等客观因素影响,继续开展水上搜救将危及搜救力量安全的,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可以中止水上搜寻救助行动;上述客观因素不危及搜救力量安全时,应立即恢复水上搜寻救助行动。
5.9.2水上应急行动的终止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可以直接终止水上搜救行动:
(1)水上搜救行动已获得成功。
(2)经证实险情不存在。
(3)遇险人员、船舶、航空器等已脱险或遇险人员已安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彻底消除,不再有复发或扩展的可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组织开展专家评估,经评估后可以终(中)止水上搜救行动。
(1)所有指定区域和所有可能的区域均已搜寻。
(2)所有可能发现被搜寻船舶、航空器、其他载运工具或人员位置信息的合理方法都已使用过。
(3)遇险人员在当时的气象、环境等条件下得以生存的可能性已不存在。
(4)水上突发事件的危害已控制。
5.9.3搜救行动恢复
被终(中)止的水上搜救行动,如获得新的信息时,应对获得的新信息进行核实,若新信息被证明可信,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立即做出恢复搜救决定。
6 后期处置
6.1善后处置
6.1.1伤员处置
区卫健局组织相关医疗机构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助。
6.1.2获救人员的处置
区应急管理局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基本生活救助工作;港澳台或外国籍人员由区委台办或区外事办负责安置;外国籍人员的出境工作由区公安局负责,区外事办协助。
6.1.3死亡人员的处置
有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处理;无单位的死亡人员由公安、民政、卫健等部门按照规定处理;港澳台或外国籍死亡人员,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
6.2保险
(1)参加现场搜寻救助的政府公职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参加搜寻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3)保险公司要及时介入水上突发事件处置工作,按规定开展赔付工作。
6.3总结评估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负责一般级别的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评估,在水上搜寻救助行动终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评估报告,并按要求报上级搜救机构。协助做好较大及以上水上突发事件搜寻救助效果的评估。
6.3.1调查评估
水上搜救机构要密切跟踪应急救援行动的进展,同时查明险情因素以及造成事件扩展和恶化的因素,控制危险源和污染源,对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分析、评价,根据需要调整应急救援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尽可能减少险情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提高水上搜救效率和救援成功率。
调查评估的主要内容有:调查突发事件的主要因素;判断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采取有针对性措施对危险源进行控制和处置;对现场进行监测,分析评价措施的有效性;针对突发事件衍生出的新情况、新问题,采取进一步的措施;对应急行动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6.3.2总结改进
水上搜救机构负责应急经验的总结工作,实行分级总结的原则,要组织专家对特大规模水上搜救行动进行评估,总结成功经验,提出改进建议,报市水上搜救领导小组。
7 应急保障
7.1应急准备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要加强对水上搜寻救助工作的组织领导,编制水上搜救能力建设专项规划,建立水上搜寻救助体系,完善水上搜寻救助机制,加强水上搜寻救助能力建设。
(1)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负责整合当地水上搜寻救助应急资源,建立或者确定水上搜寻救助力量配备必要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
(2)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应当配备符合规定要求的通信设施、设备、交通工具,设置并公布水上遇险求救专用电话,保持24小时连续值守。
(3)鼓励社会力量组织建立水上搜寻救助志愿者队伍。
7.2通信与信息保障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配备能保证搜寻救助行动通信畅通的手段与设备,制发本区水上应急通讯录,确保水上搜救机构与有关部门之间、搜救机构与搜救力量之间、搜救力量与搜救力量之间的通信畅通。各通信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完善有关水上应急通信线路、设备、设施等使用、管理、保养制度,落实责任制,确保水上应急通信畅通。
7.3应急力量与应急资源保障
7.3.1应急力量与装备保障
(1)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收集本辖区可参与水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本辖区水上应急保障队伍信息库。
(2)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应收集本辖区船艇和应急设备的类型、数量、性能和布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信息库。
(3)专业救助力量应当按照要求配备搜寻救助设备和救生器材。
(4)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和被确定为搜寻救助力量的单位应定期对配备的水上搜寻救助设施、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为水上搜寻救助人员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装备和器材。
7.3.2交通运输保障
(1)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为水上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运送应急器材提供保障,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2)区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道路应急处置交通运输保障的组织和实施。
7.3.3资金保障
应急保障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财政预算,接受政府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7.4宣传、培训与演练
7.4.1公众信息交流
公众信息交流的目的是使公众了解水上安全知识,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风险防范意识,增强应对水上突发事件能力。
(1)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要组织编制水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开展水上安全知识宣传工作。
(2)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要通过媒体和其他适当方式公布水上应急预案信息,介绍应对水上突发事件的常识。
(3)各有关单位应当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开展有关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必要的应急演练。
(4)区教育局应当要求学校根据实际情况,把水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纳入教学内容,培养学生的水上公共安全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5)新闻媒体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水上突发事件的预防与应急、自救与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7.4.2培训
(1)各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通过专业培训和在职培训,掌握履行职责所需的相关知识。
(2)专业救助力量应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专业技能和业务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被确定为水上救援力量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含应急志愿者)的应急技能及安全知识培训,由各单位自行组织,区水上应急搜救中心负责相关指导工作。
7.4.3训练
(1)专业搜救应急力量应当建立日常训练制度,制定训练计划,明确训练项目和内容以及相应标准,并付诸实施。
(2)被确定的水上搜救应急力量应当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应急响应训练计划,保证必要的训练。
7.4.4演练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每年应举行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提高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指挥能力和搜救水平,增强应急救援力量应急处置和安全防护技能,加强各应急救援单位之间的配合与沟通,检验参与单位应急能力。
8 附 则
8.1名词术语的定义与说明
(1)水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水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集装箱等船载大型物件落水以及航空器水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失踪)、财产损失、水域环境损害的事件。
(2)水上搜寻救助区域是指由水上搜救机构承担的处置水上突发事件的责任区域。
(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预案管理
8.2.1预案的编制、批准
(1)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负责本预案的编制及修订工作,预案正文经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区政府批准。
(2)本预案涉及的技术指导性文件由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审定,通信联络内容由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及时更新,有关单位与人员通信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报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
(3)专业搜寻救助力量制订的预案应报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批准并接受监督检查。
8.2.2预案的评估与修订
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根据预案运行情况定期对本预案进行评估,分析评价预案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区水上应急搜救指挥部办公室应当根据实际需要,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至少每5年修订一次。
8.3奖励与责任追究
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由区应急管理局和指挥部办公室共同提出意见,报区政府决策。对在应急处置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在应急处置中因公殉职的人员需追认烈士时,由地方政府负责按有关程序办理。
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事故,或者应急处置不力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严格实行责任追究。
8.4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区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8.5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9.1应急处置程序图
郧阳区水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流程图
9.2应急通讯联系电话
成员单位 | 值班电话 | 乡镇联系电话 | 值班电话 |
区公安局 | 7303223 | 安阳镇 | 7690066 |
区民政局 | 7237568 | 杨溪铺镇 | 7202649 |
区水利和湖泊局 | 7232957 | 青山镇 | 7595100 |
区财政局 | 7232003 | 茶店镇 | 7580313 |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7229161 | 柳陂镇 | 7475111 |
区卫健局 | 7233026 | 五峰乡 | 7720010 |
区应急管理局 | 7232848 | 胡家营镇 | 7740118 |
区文旅局 | 7233581 | 叶大乡 | 7790118 |
区教育局 | 7232260 | 城关镇 | 7232725 |
区气象局 | 7233691 | 大柳乡 | 751007 |
区交通运输局 | 7239191 | 青曲镇 | 7518091 |
区科技和经信局 | 7227651 | 白桑关镇 | 7670009 |
区融媒体中心 | 7100000 | 南化塘镇 | 7610100 |
区生态环境分局 | 7232365 | 白浪镇 | 7630118 |
区农业农村局 | 7232552 | 刘洞镇 | 7600118 |
区消防救援大队 | 7233282 | 梅铺镇 | 7660118 |
区水路交通执法大队 | 7233187 | 谭山镇 | 7640118 |
谭家湾镇 | 7200221 | ||
鲍峡镇 | 77500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