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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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4-05168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郧政办发〔2024〕2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1月29日 10:02:31
效力状态
有效

郧阳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区战略,鼓励和吸引高层次以及急需紧缺人才来我区工作,根据《中共十堰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十堰市引进博士、硕士研究生若干措施>的通知》(十人才〔2021〕3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人才公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十政办发〔2021〕29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支持大学生就业创业若干措施>的通知》(郧办发〔2022〕8号)、《区委办公室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人才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郧办发〔2023〕6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人才公寓,是指区委、区政府面向高层次和急需紧缺等各类人才提供的周转性住房。

第三条  人才公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只租不售、过渡保障、周转使用、动态管理的原则,由区委组织部和区住建局共同负责人才公寓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人才公寓管理工作在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区委组织部牵头组织,区人社局负责引进人才的认定、资格审核;区财政局负责人才公寓的资金保障;区住建局负责人才公寓的房源筹集、申请受理、日常管护等工作。

第二章  房源筹集

第五条  人才公寓主要通过以下方式筹集房源:

(一)从配建的公租房中调剂;

(二)从政府投资建设的公租房中调剂;

(三)从保障性租赁住房中调剂。

第三章  申请对象

第六条  人才公寓申请对象为2022年1月1日起来郧工作,在郧阳区无自有住房(包括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私有住房和拆迁安置住房或未租赁其他保障性住房)、近3年内在郧阳区无住房登记信息和房屋交易记录,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人才:

(一)辖区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

(二)依据《郧阳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三)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

(四)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经区委组织部及区人社局认定的优秀技能型人才;

(五)非上述范围对象,因工作需要经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确认的人才。

第四章  申请程序

第七条  申请人可以个人或家庭名义申请租赁人才公寓。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的,限申请一套。

第八条  申请人才公寓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郧阳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二)引进人才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等认定材料;

(三)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婚姻状况(已婚者提供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证件资料;

(四)招录(聘用)文件或正式劳务合同;

(五)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九条  人才公寓办理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郧阳区人才公寓申请表》,经不动产登记单位对房产情况查询确认后,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

(二)认定。申请表和其他相关材料经用人单位初审同意后,报区人社局对引进人才资格进行协助认定,并汇总后报区委组织部予以认定。

(三)入住。经区委组织部认定后,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区房地产服务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办理入住手续。房源不足时按先后顺序轮候。

第五章  租金及租赁管理

第十条  人才公寓租金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符合条件的全职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可免租金入住5年,其他层次人才全额缴纳租金,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承担租金。

人才公寓租金由个人或用人单位按年缴纳。符合免租金条件的人员,每年10月底前,由人社局汇总上报组织部审核后,将免租金对象名单及金额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区人社局会同区委组织部报请区政府审批后,区财政局按规定将租金拨付至申请人或用人单位账户。

第十一条  人才公寓的租赁期限最长不超过5年,从办理入住手续的当月开始计算,租赁合同实行一年一签。

第十二条  对照高层次人才规定入住面积,根据房源以及申请人家庭实际情况分配不同户型,其中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的人才,可自主选择房源:

(一)单身人员,原则上安排一室房屋;

(二)两人以上家庭户,原则上安排二室或三室房屋。

第十三条  申请人签订人才公寓租住协议时须向出租人交纳履约金,具体标准为:2000元/室。履约金不计息,在承租人退房时退还。

第十四条  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燃气、暖气、网络、物业服务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承租人应按终端收费单位要求直接交付。

第六章  退出管理

第十五条  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向区房地产服务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租赁期满应当及时腾退。

第十六条  租赁期内,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腾退所承租的人才公寓:

(一)调离原用人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区内重新就业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赠与、购买、继承等方式持有自有住房或已由工作单位另行安排住房,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三)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或者擅自装修的;

(四)转租、转借、改变用途以及擅自调换人才公寓的;

(五)在房屋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六)违法违纪被取消人才资格的;

(七)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八)违反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有关腾退期及腾退期内的租金标准等事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承租人拒不腾退的,由区房地产服务中心下达责令退出通知书,各用人单位应协助做好腾退工作。

第十七条  承租人申请退出人才公寓的,由区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会同区委组织部及物业服务企业对居住房屋进行验收,若承租人无任何违约及赔偿行为,在缴清水、电、燃气等相关费用并腾空人才公寓后,履约金退回。

第十八条  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人才公寓的,一经核实,收回其承租的住房,并上报区委组织部。 

第十九条  区委组织部和区房地产服务中心每年不定期对人才公寓使用情况进行动态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2年,由区委组织部会同区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1.郧阳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2.郧阳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附件1

郧阳区人才公寓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户籍地


1寸免冠照片

家庭人数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单位地址


郧阳区内缴纳社保年    限

家庭成员

关   系

姓   名

性别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

户籍所在地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已知晓郧阳区人才公寓申请的相关政策,愿意遵守相关规定,保证本表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申请的证明材料均真实无误,如有隐瞒、虚报或伪造等行为,愿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及法律责任。

在审查人才公寓资格条件时,同意相关部门收集、核对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并授权向人才公寓审核部门提交本人及家庭成员的信息资料。

自愿遵守人才公寓的规章制度,按时缴纳有关费用。如有违约,住房保障部门可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在履约金中扣除相关费用;合同终止后,本人保证在一周内自行搬走私人物品,如逾期不处理,住房保障部门可视作本人自愿放弃其所有权。

申请人签字(按手指印):

年    月    日

拟申请房屋位置

□城关镇  □高新区  £ 其他

区不动产登记

中心住房信息

查询意见

经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含成年子女)近3年内在郧阳区□有□无住房登记信息和 £有□无房屋交易记录。

经办人(签章):

年    月    日

用人单位

意    见

申请人系□机关企事业单位中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全日制硕士研究生、高级职称人员□依据《郧阳区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暂行办法》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通过“一事一议”方式引进的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毕业5年内的全日制本科生和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认定的优秀技能型人才□其他人才,属我单位职工,于    年  月  日与我单位签订合同,合同期限   年,至    年   月  日,目前月工资收入      元。该同志符合人才公寓申请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现同意该职工申请人才公寓, 我单位承诺对其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协助管理其租赁行为。

经办人:                    负责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区人社局认定

意     见

经核实,该同志系                                      人才。

签  章:

年   月   日

区委组织部

认定意见

该同志符合:  □人才公寓入住资格   □免租金入住资格

签  章:

年    月    日

提 供 资 料 清 单

1、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状况等证件资料(验原件收复印件);

2、引进人才学历证书、职称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

3、免租金入住对象工资收入材料(附工资发放账号、凭证或工资单,收原件);

4、招录(聘用)文件或正式劳动合同(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用工单位公章);

5、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复印件纸张规格为A4复印件,字迹清晰,严禁涂改;收件人应在复印件上签署姓名和“复印属实”;本表一式叁份,组织部、人社局、房地产服务中心各一份。

附件2

郧阳区人才公寓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以下简称甲方):十堰市郧阳区住房保障中心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郧阳区人才公寓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为明确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郧阳人才公寓租赁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该房屋位于          人才公寓    栋    单元  号,面积      ㎡,     室    厅,房屋设施、设备情况(详见房屋交接清单)。

第二条  租赁期限和用途

(一)租赁期限:租赁期限为壹年,自20  年  月  日起至20  年  月  日止。

(二)房屋用途:乙方保证承租的房屋仅作为本人及家庭居住使用。

第三条  租金及其支付、结算

(一)房屋租金按面积计算,月租金标准        元/㎡,年租金为      元。在租赁期间,如遇政府调整租金标准,双方均同意按调整后的新租金标准执行。

(二)租金支付方式:乙方到甲方所指定的银行交纳至区财政非税收入专户。

(三)租金结算方式: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当场一次性交纳一年租金。

第四条  履约金

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向甲方缴纳履约金      仟元整(¥      元),作为履行本合同的担保,履约金不计息。退房时,乙方如无任何违约及赔偿行为的,经区委组织部、区住房保障中心及物业管理公司验收认可后,全额退回;若因乙方的违约、赔偿行为产生的相关损失及费用,乙方自愿同意由甲方从履约金中直接扣除。

第五条  物业费

(一)物业费按照面积计算,标准为    元/㎡/月。在租赁期间,如遇调整物业费标准,双方均同意按调整后的新标准执行。

(二)物业费支付方式:乙方直接交纳至物业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物业费结算方式:乙方一次性交纳一年物业费。

第六条  其他收费

水、电、燃气、电视等应由乙方承担的费用,乙方应按有关要求在规定时间直接交付给终端收费单位或代收单位。

第七条  房屋修缮

房屋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然损坏的,由甲方负责派员检修。乙方使用房屋过程中造成的房屋进户门、室内门窗、照明灯具、强弱电线路、给排水、厨卫渗漏、水表电表、燃气表等非公共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等损坏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全部费用。

第八条  房屋使用安全

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安全,设施、设备能够正常使用,乙方应爱护并正确使用承租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并确保用火、用电、消防安全。承租期间,乙方应遵守安全消防法规,加强防火、防盗措施,不得在承租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并不得在通道及其他公共部位实施存放物品、烧煮、车辆充电等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的行为。因乙方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等)造成的损失及不良影响,均由乙方自行处理并全部承担。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一)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收回房屋:

1、乙方实际未居住的;

2、乙方个人在郧阳区城市建成区内解决了住房的;

3、乙方调离原用人单位或辞职、辞退、自动离职后未在区内重新就业的或在区内变动工作未重新办理租住手续的;

4、转租、转借或改变住房用途的;

5、擅自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结构和使用性质的;

6、故意损坏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在小区内私搭乱建的;

7、不服从管理,拒绝接受检查的;

8、不按约定使用房屋导致房屋主体损坏,发生水浸、火灾等安全事故的;

9、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二)租赁期间,因以上原因终止租赁合同的,租金、履约金、物业费等不予退还;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扣除租金、履约金后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本合同自然终止。

(四)因乙方提前终止合同的,按照实际租住时间计算租金和物业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条  房屋的交付

房屋交付时,甲方应保证租赁房屋结构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房屋交接时,甲方、乙方、物业服务公司应办理房屋交接验收手续并签字,并由乙方直接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一条  房屋的腾退

合同解除或终止时,乙方必须在15天内腾空房屋,并结清相关费用。乙方交还房屋时,应当保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经区委组织部、甲方、乙方、物业服务公司验收合格后,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并签字;验收不合格的,乙方有责任恢复原状或更换、维修至正常使用状态,更换、维修的相关费用,乙方自愿同意由甲方从履约金中直接扣除。暂时无法腾退的,可给予最长不超过1个月的过渡期,过渡期间按市场租金标准计租。逾期仍未腾退的,对于乙方遗留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由此所造成的法律后果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一并交纳租金,每逾期一个月,按欠交租金5%支付违约金,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2.租赁期满不续签租赁合同或不再符合配租资格而又不按期腾退房屋的,由区委组织部、区住房保障中心责令其退房,并由区住房保障中心按实际占用房屋时间及市场租金标准继续向乙方收取租金。

3.乙方在租赁期间违反相关规定自行装修所发生的费用,甲方收回房屋时概不给予任何补偿。

第十三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郧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甲方、乙方双方签章(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一式三份,区委组织部、甲方、乙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协商一致可另行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对于本合同文义理解发生的分歧,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签章):

法    人:                   身份证号: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