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4-2882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郧政办发〔2024〕1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02日 16:44:15
效力状态
有效

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适用范围

1.5分类分级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组织机构

2.2办事机构

2.3成员单位

2.4现场工作组

2.5专家咨询机构

3.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3.2监测

3.3风险评估

3.4健康风险提示

3.5预警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4.3报告内容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5.2应急响应

5.3处置措施

5.4社会援助

5.5应急结束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6.2功能恢复与重建

6.3总结评估

7.应急保障

7.1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7.2人力保障

7.3财力保障

7.4物资保障

7.5交通运输保障

7.6社会治安维护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7.8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7.9公共设施保障

7.10健康宣教

7.11培训演练

7.12科技支撑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预案解释

9.3预案实施

10.附件

10.1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0.2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0.3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试行)

10.4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框架图

10.5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参照表

10.6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完善重大疫情防控机制体制、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系的重要指示精神,建立健全我区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高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全区公共卫生安全和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湖北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十堰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编制。

1.3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生命至上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造成的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实行分级管理。建立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负责制,区政府在区委的领导下,负责全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在乡镇党委的领导下负责辖区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

(3)预防为主,平急结合。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防控和监测预警,从源头上防范化解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隐患,做好应急准备,落实防控措施,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高效有序。

(4)依法科学,规范有序。坚持法治思维和底线思维,依据法律法规和科学规律,规范有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处置机制。

(5)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完善多部门、跨区域、军地联防联控机制,充分发挥基层力量的先期处置作用,协调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1.5分类分级

(1)本预案适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包括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2)根据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为四级,即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参照《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标准(试行)》执行(见附件10.3),并依据国家分级标准的调整随时调整。

2.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机构

成立十堰市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由区委和区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区政府常务副区长、分管副区长任副指挥长,成员由区纪委监委、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外事办、区委网信办、区人武部、区财政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教育局、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管中心)、区商务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医疗保障局、区行政审批局(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区水利和湖泊局、区红十字会、区武警中队等。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指挥全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做出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决定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大型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村(居)民委员会要在基层党委和政府的统一调度下,充分发挥公共卫生委员会作用,协助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相关工作。

2.2办事机构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简称区卫生应急办)设在区卫生健康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区卫生应急办负责全区卫生应急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向区政府及指挥部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并为其决策提供参谋意见等。

2.3成员单位

区纪委监委:对各部门在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过程中工作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区委组织部:坚持党建引领,充分发挥好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组织领导作用,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激励和调动公共卫生人才的积极性,组织和指导社区、村委会做好群防群控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的权威信息,必要时组织新闻发布会或采访;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和健康教育知识的宣传;协调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有序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区委统战部: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在区台胞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负责指导各部门做好在区台胞健康信息收集、动态跟踪和防控配合工作。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涉台宣传、舆论引导工作。

区委网信办:统筹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上舆论引导工作,指导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报送和处置、回应工作,统筹协调应急处置期间重点网站网络安全防护工作。

区委外事办: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涉外事务,做好应急处置期间有关国家和地区在郧阳区公民包括港澳同胞的服务与管理、海外郧阳区公民的权益保护,协助做好来区国际组织的联络、争取国际援助以及来区外国记者的服务与管理。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指挥民兵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协助区政府做好事件现场的封控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和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加强经费和捐赠资金的监督管理。

区发改局:负责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市场监测调控,稳定应急物资价格,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区科技和经信局:根据卫生健康局提出的建议,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的生产、调度和储备。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包括疫情报告和流调)提供通信保障,通过短信平台向社会公众发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公益短信,为密接人员追踪提供技术支持;牵头组织企业复工、复产。负责组织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传染病疫情防控。

区教育局:负责督促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按照“预防为主、及时控制”的原则,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控制工作,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减少和控制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区公安局:配合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社会维稳工作。依法、及时、妥善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会同卫生健康局开展传染源的追踪和密切接触者的排查,依法协助落实强制隔离措施,配合做好疫区封锁工作。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受影响的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依法开展募捐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协调做好死亡人员遗体转运、火化和其他善后处理工作;督促指导养老等民政服务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应急处置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指导本系统司法行政戒毒场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配合推动公共卫生法律法规宣传普及。

区人社局:负责组织制定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人事人才、工伤待遇等政策,指导做好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有关表彰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等工作。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区生态环境分局:负责组织对医疗废物处置和医疗废水处理开展相关的环境质量监测,指导和参与对核辐射的防控与现场辐射监测,进行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

区住建局:负责城市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落实建筑工地、建筑工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区交通运输局:负责协助卫生健康局对乘坐公路、水路公共交通运输工具的人员进行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开通应急处置绿色通道,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物资、设备、标本等运输车辆的优先通行,做好疫区的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保障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负责畜禽感染人畜共患病的防治管理工作,组织畜禽人畜共患病监测,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及时与卫生健康局相互通报;做好病死畜禽的处置、疫点的消毒工作。负责国家高毒农药的市场监管工作,保障农产品的卫生安全。

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林管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调查。在与野生动物相关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封锁隔离、监测防控和样本采集、保存工作,组织专家分析评估,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规律和疫病发生趋势等预警信息。

区商务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秩序;组织农贸市场、综合超市等开展疫情防控;组织做好参加外经贸活动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外经贸活动期间跨地区传播扩散。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区市场监管局:在职责范围内加强对涉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的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安全监督和管理;负责食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参与食品安全重大案件查处;负责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工作。

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协助卫生健康局做好旅游景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跨地区传播扩散。参与建立大型公共设施快速转换、集中收治、模块化管理、分级转运的方舱医院运行机制。落实部门职责,配合属地政府、主办单位等做好疫情常态化期间各类文化活动、体育赛事的疫情防控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和风险评估;制订并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依法提出隔离、封控等建议;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有关专项预案衔接,协调有关应急队伍、物资支援应急处置工作。

区医疗保障局:负责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患病参保人员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正常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保障参保患者在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即时结算。异地就医参保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统一结算。及时将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患者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给予医疗救助。

区行政审批局(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工作提供大数据技术支撑,为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共享公共卫生相关数据信息提供服务。

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负责加强城乡市容环境管理,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建筑垃圾、餐厨垃圾收运处理。

区水利和湖泊局:负责配合卫生健康局开展农村饮用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

区红十字会:组织开展“救援、救护、救助”知识培训;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红十字会会员和红十字志愿者参加救援活动;依法开展社会募捐,接受、管理、分发应急物资。

区武警中队:负责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行动,根据需要协助地方政府做好事件现场的封锁控制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调运、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规定的制定以及区卫生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4现场工作组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事件性质、规模等启动应急状态,成立现场工作组织,组织、指挥、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现场工作组织可根据需要下设综合协调组、医疗救治和疾病控制组、物资保障组、信息宣传组、社会防控组、督导检查组等工作组,工作组下设工作专班,工作组和工作专班根据事件进展适时调整,人员由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组成。

2.5专家咨询机构

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建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区卫生健康局公共卫生总师任主任委员,由卫生管理、公共卫生、临床医学、中医药、风险沟通、畜牧兽医、野生动物、心理学、药学、法学、应急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提出咨询建议;参与制定、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进行技术指导;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应急响应的启动与终止、事件总结评估提出咨询意见;承担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风险防控与监测预警

3.1风险防控

(1)危险源管理

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险源管理制度,纳入村(社区)、重点单位网格化风险防控体系,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引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险源、危险区域进行调查、登记、评估、建立危险源数据库,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防范措施。按照法律规定登记的危险源、危险区域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危险源和处于危险区域的单位建立健全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预防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隐患。

(2)风险排查

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隐患排查制度,加强基层组织、重点行业、重点单位公共卫生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体系建设,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长效机制。

(3)基础设施建设

区政府在城乡规划时充分考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因素,有计划地建设和改造城乡公共卫生设施,改善饮用水卫生条件和居住环境卫生,依托东风(十堰)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十堰市医疗废物处置中心落实医疗废物集中处置,按照辖区人口比例规划确定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和隔离留观场所、中毒事件后的避难场所。在医疗机构、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大型公共设施建筑设计中,建立平急转换预案,充分考虑紧急医疗救援和传染病救治临时征用的需要,完善水电路系统、中心供氧系统、医疗设备接口、传染病应急救治所需的“三区两通道”等实用功能。

3.2监测

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制度,整合监测信息资源,加强跨地区、跨部门的信息交流与合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建立和完善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多点触发监测预警系统,包括: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医疗机构症状和病原学监测、实验室监测、舆情监测、药店购药监测、学校、企事业单位因病缺勤监测等系统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举报电话(0719-7233026、0719-7223672)。区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管局、生态环境分局、教育局、商务局等部门针对本系统所涉及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情况开展日常监测工作。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工作,及时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的可能性、级别、趋势和危害程度,向区卫生健康局提出监测报告和应对建议。

3.3风险评估

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评估,建立信息共享机制,针对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报送区政府,抄送区应急管理局,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地区。

3.4健康风险提示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传染病监测信息和风险评估结果,及时向社会发布健康风险提示。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如实、无偿予以刊发或者转载。

3.5预警

3.5.1确定预警级别

对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健康局接到征兆信息后,及时组织专家开展风险评估,确定预警级别。预警级别按照紧急程度、发展势态或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从高到低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

3.5.2发布预警信息

(1)风险评估结果确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区政府及区卫生健康局根据风险评估结果,依法依规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并向市政府和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应急状态下,区政府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发布。

(2)警报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大喇叭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多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及时向广大群众传递警报信息。

(3)预警警报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级别、区域或场所、起始时间、警示事项、影响后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4)建立智慧化实时预警系统,实行多点触发的自动预警提醒,精准设置预警标准,分析研判各类监测报告信息,早期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发布警报。

(5)建立预警容错免责机制,对因客观条件限制导致的预警偏差或者失误,可以予以免责。

3.5.3采取预警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区政府和相关部门应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1)加强部门联防联控,动态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及时开展风险评估,做好信息收集、核实、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定期向社会公布风险评估结果。

(2)发布风险提示,向社会公告避免或者减轻公众健康危害的建议和劝告等。

(3)加强应急值班值守,组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工作人员进入24小时待命状态。

(4)做好物资、设施、救治隔离场所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准备工作;确保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5)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引发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的场所,控制或限制导致公共卫生安全风险扩大的公共场所活动。

(6)加强舆情监测,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7)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相关防范性措施。

3.5.4预警级别调整及解除

区政府组织事件发展趋势的分析,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风险已经消除时,及时宣布解除预警,终止相关措施。

4.信息报告

4.1报告主体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向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范围及标准参照附件10.3《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执行,下同),也有权利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区政府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市场监管、环境保护监测、教育、动物防疫等机构和单位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单位。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执行职务的医疗卫生人员、个体执业医生以及上述责任报告单位中的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为责任报告人。

责任报告单位要按照有关规定向其主管行政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各行政部门核实后及时准确地向区政府和区卫生健康局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4.2报告时限和程序

获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的责任报告单位和有关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向区卫生健康局报告。具备网络直报条件的同时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网络直报。

区卫生健康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后应当尽快核实信息,同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调查,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并在1小时内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生健康委报告。如尚未达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标准的,由专业机构密切跟踪事态发展,随时报告事态变化情况。

必要时,区政府可向市政府有关部门、当地驻军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影响到境外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境外涉我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及时向市政府及其外事侨务、对台工作等相关部门报告,按相关规定办理。

4.3报告内容

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别、发生时间、地点、波及的地域范围、人数、主要症状与体征、可能的原因、已经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5.应急处置

5.1先期处置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和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在向上级报告的同时,应立即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采取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广泛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实施紧急医疗救援行动、紧急调配资源、实行交通管制等措施。在组织先期处置过程中,区政府将立即启动应急响应,采取有力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明确的请求和建议。

5.2应急响应

5.2.1分级响应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初判级别、应急处置能力以及预期影响后果,综合研判确定本层级响应级别,并报市政府备案。如事件不良影响当即消除、涉事人员当场死亡或发现时已痊愈,经专家评估后认为不影响公众健康,即使达到事件标准也可视情况无需启动应急响应。

原则上,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启动省级应急响应;发生较大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启动市级应急响应;发生一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启动区级应急响应。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超出区政府的应对能力时,报请市政府启动响应组织应对。

区级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根据“在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区级原则上不低于市级层面应急响应级别”的原则,区级应急响应分级如下:

(1)区级一级响应: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且敏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市政府和市指挥部上报省政府和省指挥部。省、市启动响应后,区级启动一级响应。区级一级响应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在市委、市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指导协调下,区主要领导组织指挥。

(2)区级二级、三级响应:初判发生较大和一般且敏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单位和专家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组织开展先期处置工作,同时上报市政府和市指挥部,市级启动响应后,区级启动二级响应、三级响应。区级二级、三级响应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决定,区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3)区级四级响应。初判发生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批准后,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其他牵头部门启动四级响应,区卫生健康局或其他牵头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现场组织应对,并向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

5.2.2响应级别调整

对在全国性、全省性重要活动期间或地区间、学校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适当提高响应级别。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事件影响范围、严重程度、防控能力、社会综合因素等方面开展应急响应级别评估,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及时提升响应级别;对采取措施后影响范围缩小、形势好转的,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避免响应不足或过度。

5.3处置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根据专家评估和启动应急响应的建议,确认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并根据实际需要可以采取下列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1)成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等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3)加强应急联动,做好毗邻地区的联防联控工作;加强与军队、武警的协调联动,必要时请求动员军队、武警力量支援地方应急救援,共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及时开展风险评估,研判事件形势及危害,提出调整应急响应策略和措施的建议。

(5)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织制定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并及时组织培训工作。

(6)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建由疾控(公卫)、公安、科技经信等多部门联合组成的“三公”综合流行病学调查队伍,共同做好流行病学调查,由疾控机构负责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人员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必要时可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和健康监测等措施;建立疾控中心、医院、第三方检验机构联合协作机制,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开展标本采集、运送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开展溯源工作;根据需要组织开展消毒和病媒生物控制等工作。

(7)根据医疗资源负荷评估结果和应急处置需要,合理部署并及时调配医疗卫生资源,必要时改建、新建定点医院和方舱医院,依法征用社会场所作为临时医疗救治场所。实行病例分类分级救治管理,做好伤病员转运工作,集中优势医疗资源救治重症伤病员。充分发挥中医药在防控和医疗救治工作中的作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统筹做好孕产妇、血透、肿瘤、儿童等特殊患者的医疗救治工作,保障正常的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同时,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控制院内感染,做好清洁消毒和医疗废物的处置和管理。

(8)划定控制区域。甲类和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区政府报经市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内疫区范围;经省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如郧阳区为疫区需封锁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的,由市政府报请省政府决定。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新发传染病时,应迅速通过大数据技术确定相关人员活动轨迹,评估事件影响后划定控制区域。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件,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9)实行分区分级精准防控。区政府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标准,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划定并动态调整区域风险等级并予以公布。区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等人群聚集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备和设施。

(10)发现甲类传染病、参照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或突发急性群体性乙类、丙类传染病、不明原因传染病、新发传染病和新发感染性疾病时,区政府可以采取人员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必要时对密切接触人员采取隔离医学观察措施。区政府为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和医疗保障。

(11)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运输、农业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的交通工具及其司乘人员和物资进行检疫查验,监督指导交通工具等进行消毒处理。

(12)强化社区防控。健全完善社区防控工作网络,指导社区(村)公共卫生委员会科学规范开展防控工作,做好健康监测、医疗保障、人员排查转运、疫苗接种、预防服药、健康教育、环境卫生治理、应急物资准备、日常消毒、宣传引导等组织动员工作。

(13)落实特殊场所和相关高危脆弱人群保护措施。加强看守所、拘留所、养老院、福利院、救助管理机构、精神卫生专业机构等特殊场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工作,必要时实施封闭管理。同时,做好相关高危脆弱人群管理,社区组织对辖区内的老、孤、病、残、孕、无固定收入等脆弱人群进行摸底,为其提供生活帮助,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公安、城管、民政等部门要通过加强街边巡查主动发现流浪乞讨人员,做好告知、护送、救治工作;建立临时遇困外地滞留人员安置工作机制,落实属地责任,成立服务保障专班,实施集中安置、分类服务。

(14)区卫生健康局组织专家评估后,必要时可采取人群疫苗应急接种和预防性服药等防控策略,保护易感人群,建立免疫屏障。

(15)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政府按照规定公开、透明、及时、准确对外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同时应加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保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后,区政府或指挥机构在事件发生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16)建立突发事件血液保障应急制度,区卫生健康局做好本辖区内临床用血情况的监测,区红十字会开展无偿献血招募宣传和发动。在市卫生健康委的组织领导和指导下保障本辖区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

(17)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心理援助服务体系,开展公众心理慰藉疏导和重点人群心理危机干预,为一线工作人员、脆弱人群等提供社会心理援助。

(18)开展殡葬服务资源评估,有效保障遗体接运、火化、骨灰寄存等基本殡葬服务,及时规范处置病亡患者遗体,充分保障参与遗体处置人员规定等级的防护物资。

(19)通过各种宣传渠道和方式,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时发布公众和重点人群、重点单位的防控指引,引导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公共卫生行为规范,养成健康文明生活习惯,主动接受和配合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

(20)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不同阶段,针对不同的人群,采取不同的信息传播策略;及时对相关舆情进行收集、分析、研判,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参考;建立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联动的网上舆情信息核实回应机制,及时回应社会关切,有序有效引导舆论;依法依规打击网络谣言,严控不实信息传播。

(21)区文明办、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及事发地的乡镇政府按照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命令,组织动员群众和志愿者有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为志愿者提供必要防护措施。

(22)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加大环境卫生专项整治力度,落实各类市场经营者主体责任,加强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区域的防控措施。

(23)维持社会生产生活秩序,保证关键部门、关键岗位的正常运转,确保煤、电、油、气、水、粮等生活资源供给和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24)加强市场监督管理,依法从严惩处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经营未经检验检疫畜禽产品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持物价基本稳定。按照现行地方政策禁止活禽交易或实行活禽销售与宰杀分离,禁止市场销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加强高风险冷链食品管理。

(25)充分发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作用,统筹医保资金和财政补助,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如需突破现有医保政策规定的,由区医疗保障局、区财政局提出意见,报区政府批准。

(26)规范开展科研与技术交流。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规范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诊断试剂、疫苗、消毒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规范开展技术合作,加强国内外交流,加快病源追踪和病因诊断。

(27)严格落实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加强对辖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28)采取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必要措施。及时依法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治安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29)其他必须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5.4社会援助

区政府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社会援助制度,鼓励和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工作提供物资、资金、技术支持,加强与国际红十字会等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积极吸纳国际捐赠的救助款物。需要时,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应当积极开展心理疏导等社会援助活动,鼓励支持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开展社会帮扶活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公开募捐活动。

区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捐赠资金和物资的分配、调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5.5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6.恢复与重建

6.1善后处置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期的善后处置工作,做好传染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并对相关人群提供心理疏导,防止出现次生、衍生突发事件。

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损失和伤害核定工作,制定并落实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制定伤病员及受影响人员的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落实工伤保险待遇;对参加应急处置的一线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和我区政策规定落实有关待遇。对征用的民用场所、设备、设施和其他物资予以恢复或适当补偿,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保险监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6.2功能恢复与重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卫生健康局或有关部门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暴露出的问题,制定辖区卫生应急功能恢复与重建方案,经区政府批准后实施。需要时报请市政府和有关部门予以支持。

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恢复正常医疗卫生秩序,确保社会秩序正常恢复运转。根据分类施策的原则,逐步解除本区的区域封锁、恢复辖区交通线路、确保复工复产、制定开学计划、保障商业区有序营业等措施。

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所需救济资金和物资由区财政保障,需要时报请市政府在资金、物资、技术上予以支持。

6.3总结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内容包括事件发生经过、现场调查处理情况、病人救治情况、卫生学评价、居民健康状况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效果评价,以及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等,并提出加强和改进同类事件应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以书面形式报送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级别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参与开展调查评估,并提出防范、改进措施和建议。

7.应急保障

7.1专业技术机构建设

建立健全专业技术机构应急组织体系。区疾控中心、区人民医院设置独立应急办,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和各乡镇卫生院明确相关科室卫生应急管理职能;完善卫生应急工作机制,组建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全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好卫生应急物资和技术准备。

7.1.1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完善职能设置,推进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建设病原微生物标准化实验室,设置独立的P2实验室,开展实验室病原学检测;建立健全由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消杀灭)、检验检测专业组成的卫生应急队伍,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监测、分析、预测和报告;开展日常和专题风险评估,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卫生学处理、健康教育宣传等工作。

7.1.2医疗救治机构

(1)专业医疗救治网络

应急医疗救援网络:建立完善区乡两级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形成城区15分钟、农村30分钟应急医疗救援圈;建设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三家区级医疗救治基地,做好一般性疾病收治,重症及时向市级医院做好转诊。区卫生健康局(120急救指挥中心)加强应急调度,做好市、区、乡紧密对接,建立绿色通道,合理分流病人。对不能转诊的重症病人,请求市级医院派员支援。

传染病救治基地网络:区人民医院为传染病定点医院,加强传染病病区规范化建设,根据条件设置负压病房,培养专业化的传染病救治技术力量,提升传染病救治能力。发生重大疫情时实行分级分层分类救治,传染病轻症和一般患者由区人民医院统一收治,必要时启用重大疫情救治基地,重症患者转诊到市级医院;设置独立的P2实验室,开展实验室病原学检测。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建设一定的可转换病房,战时转化为传染病隔离病房,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做好人员、物资、设备等储备;区人民医院、区中医院、区妇幼保健院要加强发热门诊、肠道门诊等科室的标准化建设,要落实预检分诊和首诊负责制。

中毒救治基地网络:依托国家化学中毒救治(湖北)基地十堰分基地(市太和医院),建立区人民医院中毒救治站,做好中毒防护和应急检测装备设备、救治药品和技术力量的准备,承担突发中毒事件现场医学救援。

核和辐射救治基地网络:依托十堰市核和辐射救治基地(市人民医院),建立区人民医院核和辐射救治站,负责组织制订核和辐射事件医学应急救援方案,在市级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医疗救治准备工作;参与核和辐射事故受照人员的医学处理和长期医学观察。

(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加强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标准化建设。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加强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建设,有条件的要建设规范的感染性疾病门诊,完善预检分诊流程,落实预检分诊制度,规范疫情信息报告。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承担职责范围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任务,充分发挥家庭医生团队功能,开展辖区居民健康异常状况监测、重点人员排查、居家隔离人员健康监测、环境消杀;协助做好患者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做好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物处置等工作。

(3)院前急救机构

加强区120急救指挥中心建设,负责组织开展突发事件现场急救,配备监护型救护车、负压救护车、负压担架等各类救护车辆及必备设备、设施,按规范要求做好病人转运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信息报告,开展急救知识和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增强公众的急救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4)心理援助机构

区中医院(精神卫生中心)组织心理卫生专家开展对社会特殊人群心理援助、心理危机干预和心理咨询等工作。

7.1.3卫生健康监督机构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要依法对医疗卫生机构、学校、托幼机构和公共场所等单位的卫生应急工作开展执法检查,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7.2人力保障

区卫生健康局负责组建紧急医学救援、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处置、核和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各类应急队伍,并统一调配卫生应急队伍。

建立军地协作机制,充分发挥预备役、武警部队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的作用。

各乡镇社区(村委会)建立基层卫生应急队伍,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网格管理制度。广泛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3财力保障

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费保障机制。区发改局根据区政府的决定,安排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门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经费。区财政局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所需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督管理。

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保险保障机制。区政府为参与卫生应急处置工作的人员购买相应的保险,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7.4物资保障

区政府建立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制度,物资储备种类主要包括药品、疫苗、血液、检测试剂、消杀药械和防护、救治、检测设备设施以及生活必需品等。采取产能储备、合同储备和实物储备相结合的模式落实应急物资储备。应急状态下按照30天的用量储备,常态防控下由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卫生防疫应急物资储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按照基本物资“自用自储”、特殊物资“统一调配”的原则做好储备,满足15天的用量。

7.5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公安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为执行卫生应急任务的交通工具开设“绿色通道”,保证紧急情况下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区卫生应急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事发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保障卫生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7.6社会治安维护

公安局应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确保事发地区社会治安稳定、交通畅通;加强对事件污染区等重点地区、病人定点救治机构等重点场所、传染病病人等重点人群、重要卫生应急物资和设备、病人转运通道的安全保卫,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参与事件原因的调查和取证;配合做好事件善后处理工作。事发地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治安、交通秩序的维护工作。

7.7通信与信息保障

依托全区卫生健康医疗大数据中心升级建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监测中心,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信息监测系统,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运用于公共卫生安全管理,实现省、市、区和跨部门的信息数据共享、互联互通,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融入数字化社会治理大系统。

区卫生健康局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为卫生应急队伍配备通讯设备,并加强日常维护和管理。通信管理、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应急广播电视保障体系,确保通信和广播电视畅通,确保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7.8气象水文地质服务

气象局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机构提供特定气象分析资料和气象信息服务。旱涝灾害发生后,水利和湖泊局要及时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提供江河、湖泊、水库水情的信息服务。

7.9公共设施保障

电力、石油、燃气、煤炭、自来水等供应单位要确保应急状态下事发地居民和医疗卫生单位等突发事件应急专业机构用电、用油、用气、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生态环境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0健康宣教

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新媒体、大喇叭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公共卫生应急法律宣传教育,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读本,向社会公众普及卫生应急知识。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社区(村委会)负责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进行应急法律法规政策和自救互救、卫生防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和技能培训。区委党校将卫生应急管理知识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教育局和各级各类学校设置应急教育课程,对学生进行卫生应急知识宣教。

7.11培训演练

区卫生健康局制订本行业卫生应急培训、演练计划,定期组织开展卫生应急专业人员培训和各类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实战演练、桌面推演;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跨部门、跨行业应急演练。通过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和决策、协调、处置的基本程序,检验各部门之间配合程序、应急队伍快速反应通知和现场处置能力。

7.12科技支撑

区卫生健康局要运用国内外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等方面的先进科研成果和应急技术装备,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技水平。区科技和经信局将卫生应急技术研究、推广和运用纳入全区科技发展计划,鼓励、扶持有关单位研究开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预警、处置与救援的新技术、新设备,提高应急处置工作的科技能力。

8.表彰奖励与责任追究

区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符合条件的,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工作或协助维护社会秩序期间,其在本单位的工资待遇和福利不变。

区政府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追究制度。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置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处理。

9.附则

9.1预案管理

本预案实施后,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评估修订。

9.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9.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21年4月26日印发的《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郧政办发〔2021〕19号)同时废止。

10.附件

10.1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10.2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工作组职责

10.3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试行)

10.4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框架图

10.5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参照表

10.6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


10.1

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专项预案

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专项应急预案,由卫生健康局牵头起草,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以政府办名义发布实施,报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部门预案

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制定的部门预案,主要包括突发急性传染病防控、突发中毒事件卫生应急处置、核和辐射事件卫生应急处置等预案,由区卫生健康局及相关部门制定并发布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抄送区应急管理部门。

基层组织和单位预案

基层组织和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居委会、村委会等为有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而预先制定。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制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报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支撑性文件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根据预案,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置工作,制订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卫生应急力量分工、不同情形下的应对措施、卫生应急物资保障和后勤保障、工作制度等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可以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监测分析、处置工作程序、响应措施、物资储备、卫生应急队伍和相关单位联络员联系方式等。

注: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及其支撑性文件应当根据演练实施情况,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补充和完善。


10.2

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

工作组职责

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成立若干工作组,主要工作组职责如下:

一、综合组

职责:负责综合协调指挥部内部日常事务,统筹各工作组协同运转;与市应急指挥机构联络;指导督促各地做好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监督检查。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办公室、区政府办公室、区纪委监委机关、区委组织部、区委政研室、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研究室、区政府督查室、区卫生健康局等。

二、医疗救治和疾控组

职责:负责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溯源工作,组织制定落实各项应急处置措施;优化诊疗方案,指导各地做好患者医疗救治工作,检查督促医院院感措施落实;负责卫生应急专业队伍管理;组织科研力量开展相关应急技术科研攻关及应用;统筹协调援郧医疗队的服务保障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卫生健康局、区财政局、区公安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民政局、区人社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住建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市场监管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畜牧兽医服务中心、区医疗保障局、区疾控中心等。

三、物资与市场保障组

职责:负责协调应急物资的供需、生产、采购、储备、调配等事宜,做好医疗废物处置;加强对全区市场运行调度、监测和市场监管,保证生活必需品供应充足、品种丰富,价格相对平稳;畅通社会捐赠渠道,做好捐赠款物的监督管理使用,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捐赠款物接收使用信息;协调督促公路、水路、邮政等各管理部门及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储备应急运力,保证紧急物资及人员及时运输;指导交通系统落实各项应急措施。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发改局(区粮食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民政局、区委统战部、外事办、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住建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林业局、区供销社、区妇联、团区委、区残联、区红十字会、区慈善会、区邮政公司等。

四、宣传组

职责: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相关信息;组织应急处置工作的新闻宣传报道;及时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安排新闻媒体实施健康教育,向公众普及防病知识;统筹协调处置网络舆情;做好涉外宣传及协调工作;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区委外事办、区卫生健康局等。

五、社会稳定组

职责:负责及时排查处置各类风险隐患,全力维护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强化社会面巡逻防控和公安检查站等进出通道查控,确保治安、交通秩序良好;加强医疗机构安全保卫,指导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单位内部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妨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违法犯罪行为。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公安局、区委网信办、区信访局、区法院、区检察院、区武警中队、区教育局、区民宗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等。

六、社会防控工作组

职责:指导督促各地做好社区(村)、行业疫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督促区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党员干部下沉社区(村)开展公共卫生知识宣传,参与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指导制定学校(含幼儿园)、监管场所、民政福利机构、精神卫生机构等特殊场所及商超、农贸市场、宾馆酒店、景区、民宿、文化娱乐场所、棋牌室、工厂、建筑工地、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宗教场所等重点场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协调落实属地、行业管理责任,组织指导特殊场所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督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委政法委、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人社局、区住建局、区生态环境分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管执法局、区民宗局、国家金融监管总局郧阳支局等。

七、外事组

职责:加强与省、市外事部门的沟通衔接,做好全区涉外、涉港澳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对外联络和指导;协调做好境外疫情输入防控工作,统筹做好入境人员纳入社区管理后信息闭环反馈工作;向在我区外国人和入境来我区人员宣传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政策,配合做好境外人员疫情监测、应急救治、物资保障等工作;协调做好向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的境外我区人员提供海外领事保护与协助;做好境外媒体的管理、引导和服务工作;做好涉港澳台人员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工作;负责入境人员集中隔离场所统筹协调。承办指挥部交办的工作。

主要成员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外事办、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教育局、区科技和经信局、区公安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商务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区卫生健康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


10.3

湖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分级与报告标准

(试  行)


编号

病种/事件

事件分级

报告标准

特别重大

重大

较大

一般

1

鼠疫

肺鼠疫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发现1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的鼠疫病例或疑似病例。

2

霍乱


7天内,在一个市(州)范围内流行,发现30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市(州),并呈扩散趋势。

7天内,在1个县(市、区)范围内,发现10~29例霍乱病例,或相关联的霍乱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7天内,在一个县(市、区),发现1~9例霍乱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霍乱病例或疑似病例。

3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

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确诊病例,且相关联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省份,并呈扩散趋势。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4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7天内,2个及以上市州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风险,导致局部暴发流行。

7天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

县(市、区)范围出现聚集性疫情,有社区持续传播的风险。

发现1例及以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

5

脊髓灰质炎


发现1例脊灰野病毒病例;或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关联到2个及以上市州,或关联到外省。

出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循环病例局限于市州范围内。

发现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携带者。

发现1例及以上脊灰疫苗衍生病毒病例或脊灰野毒株病例。

6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生由高致病性禽流感(新亚型)病毒株引发的疫情,出现明确的人间持续性传播,且呈扩散趋势。

发现2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多点散发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7

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


7天内,2个及上的市州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病例。

7天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同一亚型食流感)病例。

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年度首次发现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散发病例,确定为IV级事件;再次发现散发病例,则为未分级事件。

发现1例及以上人感染H7N9流感(其他禽流感)病例或疑似病例。

8

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HIV感染等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9例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梅毒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病例。

9

甲肝/戊肝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或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甲肝/戊肝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病例。

10

麻疹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麻疹病例,或累计发病50~9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49例,且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19例麻疹病例;或达到报告标准,且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

10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麻疹病例。

11

流行性出血热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并出现死亡。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

7天内,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流行性出血热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2

流行性乙型

脑炎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2例死亡病例。

7天内,同一乡镇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3

登革热


7天内,2个及以上市州发生本地登革热暴发疫情或2个及以上市州达到较大级别事件标准。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本地登革热病例或2个及以上县(市、区)达到一般级别事件标准。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9例本地登革热病例。

7天内,一个社区、村庄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本地病例。

14

炭疽

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6天内,发现5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病例波及2个及以上的县(市、区)。

6天内,发生1~4例肺炭疽病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肺炭疽:发现1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疑似病例。

其他炭疽: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15

痢疾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痢疾病例,或累计发病1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痢疾病例。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痢疾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6

肺结核




一个学期内,同一所学校,发现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时,学校所在地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现场调查和风险评估结果综合判断。

一个学期内,同一所学校,发现10例及以上有流行病学关联的肺结核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7

伤寒/副伤寒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发病10例及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99例伤寒/副伤寒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伤寒/副伤寒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8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累计发现5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病例。

19

百日咳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0~49例百日咳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百日咳病例。

20

白喉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白喉病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9例白喉病例,或出现1例死亡病例。

14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4例白喉病例。

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例及以上白喉病例。

21

猩红热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猩红热病例。

22

布鲁氏菌病




21天内,一个自然村、养殖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本地感染布鲁氏菌病病例。

21天内,一个自然村、养殖场、屠宰场等集体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布鲁氏菌病病例。

23

钩端螺旋体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5~19例钩端螺旋体病病例。

7天内,同一自然村寨、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钩端螺旋体病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4

血吸虫病


14天内,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14天内,以行政村为单位,发现1~9例当地感染的急性血吸虫病病例。

发现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性钉螺。

发现本地新感染的血吸虫病病例和感染性钉螺。

25

疟疾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5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入继发病例5例及以上;出现输入继发病例引起本地传播。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2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入继发病例。

1个月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例及以上输入疟疾病例;一个月内出现有流行病学关联2例及以上来源不明疟疾病例;出现输人继发病例。

26

流感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以县区为单位,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现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现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27

流行性腮腺炎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流行性腮腺炎病例。

28

风疹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99例风疹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风疹病例。

29

急性出血性

结膜炎



发病数量明显增加,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病例。

30

其他感染性

腹泻




一周内,以县(市、区)为单位,发生5起及以上其他感染性腹泻暴发疫情,或发生生活饮用水污染诺如病毒导致暴发。

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现20例及以上其他感染性腹泻病例。

31

手足口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发生10例及以上手足口病病例,或同一自然村发生5例及以上手足口病例。

32

水痘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同一县区范围内,1个月内发病水平达到5年同期水平2倍以上。

7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水痘病例。

33

人感染猪链

球菌病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7天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2例及以上人感染猪链球菌病病例。

34

军团菌病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20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7天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军团菌病病例。

35

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




同一事件中,当地首次发现发热伴血小板减少综合征,并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周内,在同一村庄或在同一山坡、树林、茶园、景区等地劳动或旅游的人员中,出现2例及以上病例,或在病例的密切接触者中出现类似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36

新发或再发

传染病

在本区发生全球首次发现并经世界卫生组织确认的传染病,短期内不断出现新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或在本区首次发生具有较强传染性和较高病死率的传染病,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或发现全国已经消灭的天花和脊灰野毒株等病例。

本区首例,但在全国其他县区已经发生过的传染病事件,其级别由区卫生健康局根据该疾病全国流行情况,确定事件级别。

发现本地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或发生本地近5年从未报告的或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37

输入性传染病

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估认为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我国尚未发现的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的传染病(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发生或传人,尚未造成扩散。

我国尚未发现的而其他国家或地区已经发现的传染病(埃博拉、猴痘、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病例或疑似病例。

38

其他传染病

由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综合研判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发生时间、涉及人群及社会影响程度,予以定级。

7天内,同一学校、宾馆、饭店等集体单位或公共场所,发现2例及以上病例。

39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两周内,在两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临床表现相同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病例数不断增加或疫区范围不断扩大,经国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出现死亡病例,并扩散到其他县(市、区),经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经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未出现死亡病例,经区级及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调查,仍然原因不明。

14天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现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40

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事件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与群体性预防接种、服药事件相关的死亡病例,并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明确死亡原因为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所致。

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或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发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并经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鉴定确认的事件。

达到报告标准的事件。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发现10例及以上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1

医源性感染事件(除经血液途径传播的乙肝、丙肝、HIV)


发现10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造成3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发生特殊病原体或新发病原体的医院感染。

发生5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直接导致患者死亡;或由于医院感染暴发导致3人及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发生5例及以上疑似医院感染暴发;或发生3例及以上医院感染暴发。

发现3例及以上医院感染病例。

42

食物中毒事件

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一次食物中毒100例及以上,且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100例及以上,或出现1~9例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30~9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一次食物中毒30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一次食物中毒5例及以上,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3

职业中毒事件

由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50例及以上;或出现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0~49例;或出现1~4例死亡病例。

一次急性职业中毒1~9例,未出现死亡病例。

发现1例及以上急性职业中毒病例。

44

其他中毒事件

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全国2个及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发生同类Ⅱ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国务院及其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2000人及以上;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2~9例死亡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2~9例死亡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Ⅲ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1000~1999人;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且出现1例死亡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同类IV级事件,并有证据表明存在关联。

同一起事件中,暴露人数50~999人;同一起事件中,发现1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出现2起及以上可能存在关联的同类中毒事件,累计发现10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环境因素引发中毒以外的其他急性中毒,发现3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45

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0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500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35例及以上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4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60~9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14例死亡病例;24小时内,以全市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0~49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25~34例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2~3个县(市、区)发生Ⅲ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0~5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6~9例死亡病例;或24小时内,2个及以上县(市、区)发生IV级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29例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3~5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3例及以上非职业性一氧化碳中毒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46

高温中暑事件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300例及以上中暑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150~299例中暑病例;或出现4~9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100~149例中暑病例;或出现1~3例死亡病例。

24小时内,以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单位,报告30~99例中暑病例。

24小时内,以区县行政区域为单位,发现10例及以上中暑病例,或出现死亡病例。

47

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国家病原微生物目录中规定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以及其他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被盗、被抢、丢失,造成人员感染、死亡或造成传播,并有扩散趋势。

境内外病原微生物实验室隐匿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可能造成传染病暴发或流行的:卫生律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病原微生物、未列入目录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等实验活动的实验室工作人员确诊或疑似感染所从事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实验室发生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泄漏;实验室人员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过程中发生职业暴露;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非保藏、储存地点发现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的容器或者包装材料、发现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

48

生活饮用水污染事件

发现100例及以上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3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发现50~9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10~29例死亡病例。

发现10~4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3~9例死亡病例。

发现5~9例因水污染造成的化学性中毒病例,或出现1~2例死亡病例。

发现5例及以上中毒病例,或出现1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备注:本标准未列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湖北省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研判后确定事件的报告和分级标准。


10.4

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框架


10.5

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参照表

事件级别

响应分级

启动主体

组织应对主体

重大以上或较大且敏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级一级

由区委、区政府决定启动

在市级党委、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或工作组指导协调下,区主要领导组织指挥,必要时设立前方指挥部,指挥长由县领导担任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级二级

由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决定启动

区领导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一般且敏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级三级

由区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区领导决定启动

区领导或指定负责同志赴现场,组织指挥或指导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区级四级

由区卫生健康局或其他牵头部门决定启动

区级牵头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单位)派出工作组赴现场,协助事发地党委政府处置

备注:区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级响应级别、响应启动条件及响应行动等。

10.6

郧阳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