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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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郧阳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4-46178
文件类型
文件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郧政办发〔2024〕15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17:07:19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

《郧阳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4年10月6日

郧阳区推进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十政办发〔2023〕14号)精神,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养老服务机制,大力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提升养老服务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全面建成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旅居康养为点缀的多层次养老服务体系,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服务对象、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逐步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的养老服务需求。

二、重点工作

(一)落实兜底普惠养老服务

1.建立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在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的过程中,逐步拓展基本养老服务的对象、内容、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区残联,各乡镇人民政府)

2.完善兜底保障制度。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及时纳入社会救助范围,落实特困、低保、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政策,提高特困供养保障水平,稳步提高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和照料护理标准,切实维护其基本生活权益。完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以生活照料、康复护理、机构运营、社会工作和人员培训等服务项目为重点,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失能、残疾、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等(以下统称特殊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确保兜底保障床位供给,确保有意愿入住的特困人员集中供养率100%,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的前提下,优先为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服务,剩余床位可用于满足其他社会老年人需求。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委托供养制度,引导民办养老机构优先接收特殊困难老年人。(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3.落实普惠性养老服务政策。建立与全区老年人口增幅比例相协调的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养老服务财政投入的科学性、稳定性和连续性。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健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和待遇调整机制,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健全老年人福利补贴制度,落实好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强化司法保护,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建立健全老年人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长效机制。扩大老年人教育供给,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者参与老年教育,向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免费乘坐城市公交车。辖区内公园、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和旅游景区(点)要设置老年人优先、凭证优惠或免费标识,积极落实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区医保局、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区公安局、区司法局、区委老干局、区教育局、区交通运输局、区文化和旅游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建设完善居家和社区(村)养老服务设施

4.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和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工程。对特殊困难老人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家庭,采取政府补贴等方式实施适老化改造。依托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支持有资质的物业、家政等服务企业为居家老人开展供餐代买、专业照护等特色服务。建立完善特殊老年人关心关爱服务体系,基本满足农村老年人生活照料、精神文化等多元化需求。依托福利主任、志愿服务队伍,对农村老年人开展定期巡访、结对帮扶、紧急救援等服务,健全独居、空巢、留守老年人定期巡访机制,了解其生活状况,提供精神慰藉等关爱服务,及时防范和化解意外风险。(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残联、区住建局、区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5.推进农村互助养老中心建设。加快布局村级养老服务设施,探索“党建引领、政府扶持、村级主办、志愿服务、社会参与”相结合的互助养老服务模式,利用农村闲置住房或村党建中心空置公房等建设互助中心、幸福食堂等农村养老服务中心。通过公益性岗位等方式,解决农村养老服务人员问题;发挥慈善力量在养老服务领域的作用,采取爱心人士捐一些、村集体补助一些、老人个人负担一些的方式,多方筹措资金,解决农村养老资金来源问题,确保互助养老“有阵地、有人员、有经费”,针对不同需求开展“助养、助餐、助乐”等互助服务项目。到 2025年,村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80%以上,逐步实现农村居家养老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农业农村局、区人社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6.加大社区养老服务供给。加强城镇区域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建设,结合实施乡镇福利院改造提升工程优化服务功能,支持具备条件的福利院升级成为区域性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开展特困人员供养、失能老年人托养、居家上门、连锁托管村级养老服务设施等养老服务。落实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完工、同步移交。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工程,配套养老服务设施,逐步提高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到2025年,新建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全部配套建设并移交使用,老旧社区按15分钟生活圈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住建局、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推进养老服务机构改革和能力提升

7.落实养老服务机构区级直管。成立郧阳区养老服务指导中心,指导全区养老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推进全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协助民政局开展养老行业监管和发展促进等工作。推进乡镇福利院区级直管改革,将乡镇福利院人、财、物、事等管理权限全部收归区民政局管理,乡镇配合做好属地福利院管理工作。(责任单位:区委编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8.开展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行动。以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和养老服务标准化建设为基础,实施机构等级化和服务标准化工程,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和服务。提升养老机构失能半失能照护能力,全面完成郧阳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养护院建设,推动失能半失能老年人区级集中管理和照护。完善精神病福利院建设管理,推动精神障碍老年人区级集中服务。推进公办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建设,到2025年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6%。持续开展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工作,督促养老机构升级达标。开展养老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技能培训,到2025年持证比例达到90%,持续提升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数据局、区卫健局、区人社局)

9.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深化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落实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民办养老机构备案管理,加强民办养老机构安全前置管理,培育壮大养老服务领域市场主体。鼓励采取委托运营、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营公助、政府购买服务、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企业和专业组织。实施“互联网+行业”行动,鼓励房地产、物业、家政、餐饮、医疗机构等行业市场主体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到2025年,民办养老机构备案率达到100%。(责任单位:区数据局、区民政局、区商务局、区卫健局、区住建局)

(四)积极发展医养康养新业态

10.推动养老机构医养融合发展。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督促养老机构按照就近、方便的原则,与相关医疗服务机构以签约托管、合作共建等形式建立协作关系,通过养老机构内设医疗康复站室、医疗机构开通就诊绿色通道等方式,开展医疗康养服务。优化医养结合机构审批流程和环境,鼓励养老机构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照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开办老年病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和临终关怀机构等。支持具备医养条件的乡镇卫生院设置护理床位,为老人提供医疗和生活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11.推动居家社区医养融合发展。探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的社区“双中心”融合发展模式,鼓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定期探访在养老服务中心入住和活动的老人,为社区养老服务中心老人开设“健康大讲堂”。支持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养老服务登记备案后开设的养老床位与养老服务中心享受同等政策支持待遇。鼓励基层医疗机构为社区高龄、重病、失能半失能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动不便或确有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保健护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务。(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卫健局)

12.支持康养产业加快发展。科学编制发展规划,引导各类资本参与发展康养产业,建设康养基地、康养小镇、康养社区等,促进养老与保健、文化、旅游、中医药等产业融合发展,培育壮大康养服务新业态。推动沧浪山森林公园康养基地、龙韵村文旅康养基地、青曲曲远河店古人类文化康养基地、天惊洞和九龙瀑旅游康养基地建设。鼓励湖北鑫榄源油橄榄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耀荣木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企业研发康养食品,推动膳食康养产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卫健局、区商务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五)构建智慧养老服务模式

13.完善区、镇、村三级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区级智慧养老数字化平台,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创新“互联网+养老”智慧养老模式,推行“物质+服务”养老,汇聚线下线上资源,丰富产品工具,提供生活照料、紧急救助、家政预约、健康咨询、物品代购、服务缴费等“点菜式”“一键呼叫”便捷养老服务,精准对接需求和供给。发展智慧养老社区,同时利用现代物联网技术,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提供老年人定位、健康监测、精神关怀等实时化服务。构建以区级智慧平台为中心,以养老机构、服务企业、社会组织、志愿团体等为支撑,以机构内老人、居家老人、社区老人、农村老人为对象的养老管理、服务网络。(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各乡镇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各有关部门、各乡镇政府是落实《郧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的责任主体,要把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按照职责分工,抓好推进落实。区民政局要发挥牵头抓总作用,研究推动解决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中的重点、难点问题,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动态监测和评估评价机制,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强基本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同时要积极主动做好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宣传,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形成基本养老服务人人参与、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新局面。

附件:郧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附件

郧阳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序号

服务项目

服务内容及标准

服务对象

牵头责任部门

1

提供社区活动场所

为老年人提供安全可靠、环境适宜、相对固定的室内外活动场所。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民政局

2

“银发顾问”服务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政策咨询、信息查询、服务推荐等便民养老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民政局

3

就医便利服务

所有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方面的便利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卫健局

4

老年教育服务

扩大老年教育供给,推进各类学校和社会力量举办老年大学或参与老年教育,向老年人公平有序开放老年教育资源。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委老干局

5

自愿随子女迁移户口

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随子女迁移户口手续,依法依规享受迁入地基本公共服务。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公安局

6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交通运输局

7

参观公园、人文纪念馆和风景区

持优待证、居民身份证,进入各类公园、纪念性陵园,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门票实行免费。进入风景区和博物馆、美术馆、展览馆、纪念馆、已经开放的文物点、宗教活动场所,凡收取门票的,对60周岁以上70周岁以下的老年人实行半价优惠,对70周岁以上实行免费。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民政局

区发改局

区文旅局

8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可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结合,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有需求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民政局

区卫健局

9

健康管理服务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每年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内容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卫健局

10

高龄津贴

按户籍所在地确定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本地户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民政局

11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区人社局

12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待遇。

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对象

区人社局

13

法律援助服务

为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恤金、养老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医疗费等向人民法院起诉,交纳诉讼费用有困难的,按照国家规定免收、减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并告知当事人可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符合条件的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区人民法院

区司法局

14

居家上门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服务组织,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等居家上门服务。

符合当地规定的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

区民政局

15

优抚供养

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优抚对象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16

分散特困供养

确定照料服务人,签订照料服务协议,定期探视并帮助解决日常照料问题,在生病住院期间提供陪护。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自愿选择在家供养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区民政局

17

集中特困供养

区民政部门就近安排到相应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对生活不能自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照料。

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的,自愿选择集中供养以及因失能等原因需要机构专业照护服务的60周岁及以上特困老年人

区民政局

18

低保重点保障

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比例增发保障金。

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高龄老年人

区民政局

19

养老服务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服务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贴支付给相应机构;居家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80周岁及以上

区民政局

20

养老护理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养老护理补贴。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补贴支付给相应机构;居家的老年人,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的方式提供上门服务。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农村低保家庭中60-79周岁老年人

区民政局

21

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按不低于100元/月/人的标准,发放重度残疾老年人护理补贴。

残疾等级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

区民政局

22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按当地规定标准发放困难残疾老年人生活补贴。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困难残疾老年人

区民政局

23

家庭适老化改造

通过政府补贴等方式,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家庭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家庭以及低保对象中高龄、失能、重度残疾的老年人家庭

区民政局

24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有意愿参加失能人员护理、养老护理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符合条件的劳动者

区人社局

25

居家探访关爱服务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由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开展居家探访与帮扶服务。

居家的空巢、独居、留守、失能(失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特殊困难老年人

区民政局

26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现役军人家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役军人等老年优抚对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老年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和为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区民政局

区卫健局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27

流浪乞讨救助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区民政局

备注:1-13项为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普惠服务项目,14-27项为面向特殊老年人的保障服务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