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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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阳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1-10778
文件类型
政府文件
发文单位
郧阳区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郧政发〔2021〕4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4月19日 15:12:20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现将《郧阳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4月10日

  郧阳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鄂政发〔2020〕16号)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应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本细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总责,组织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上级决策部署,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消防安全问题;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综合协调本地区的消防工作,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落实消防工作的情况;班子其他成员按照“一岗双责”的要求,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定期研究部署分管领域的消防工作,组织督查指导,推动分管领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到位。

  第四条  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全区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人民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  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 坚持权责一致、依法履责、尽职免责、失职追责的原则,对不履行或不按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责问责。

  第七条  区人民政府成立由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区消防安全委员应当定期召开成员单位会议,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协调指导消防工作开展,督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

  区消防救援机构承担同级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地方各级政府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 区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每年召开消防工作会议,部署年度消防工作;定期召开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区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或审议本地区消防工作重大事项。

  (二)健全消防安全委员会实体化运行和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完善消防工作部署、督查、考核、报告机制,协调解决辖区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

  (三)建立完善消防工作考核评价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将消防工作纳入日常检查、政务督查等重要内容,组织年度消防工作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四)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包括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专项规划纳入相关国土空间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五)加快农村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改善老城区、城中村等消防基础薄弱区域的消防安全条件,促进城乡消防事业共同发展。

  (六)定期分析评估辖区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专项治理。组织实施重大火灾隐患和区域性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对报请挂牌督办的重大火灾隐患和停产停业整改报告,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并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整改措施,督促隐患单位限期整改。

  (七)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有计划地建设公益性消防科普教育基地,开展消防科普教育活动,提高全民消防安全素质。

  (八)在本级政府预算中安排必要的资金,保障消防事业发展所需经费。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推进消防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九)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对监管主体不明确的新兴产业领域,及时组织研究,完善相关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监管主体。

  (十)推动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消防远程监控、消防物联网等技术。将消防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民生工程或为民办实事工程;统筹解决居民小区老旧电线、管井封堵、消防车道、消防水源、固定消防设施维护、电动自行车棚建设等问题;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等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

  (十一)组织领导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建立灭火救援社会联动和应急处置机制,落实人员、装备、经费和灭火药剂等保障,根据需要调集灭火救援所需工程机械和特殊装备。

  (十二)依法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明确政府专职消防队公益属性,按标准建设营房,配齐人员、装备,按规定落实工资、保险和相关福利待遇。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健全由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相关机构负责人组成的消防工作领导机构。

  (二)将消防安全内容纳入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并同步组织实施。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消防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等工作经费支出。

  (三)督促村民按照消防安全标准修建自建房,改善居民房屋消防安全条件。

  (四)部署消防安全整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将消防安全纳入网格化管理,对沿街门店、小型生产经营场所、家庭作坊等实行消防安全监管。

  (五)指导村(居)委员会做好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等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六)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推动村(社区)建立微型消防站、志愿消防队,配齐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健全防火巡更制度。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条 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按照本细则履行同级别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三章 部门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一条 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责任范围内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保障消防工作经费。按照职责分工对所属单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加强许可事项的事中事后监管。

  (三)督促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本行业系统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消防安全归口管理科室。

  (四)定期分析评估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形势,部署本行业系统及所属单位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参与或配合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

  (五)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等纳入本行业系统内部宣传教育培训内容。指导督促本行业系统制定和完善灭火救援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消防演练。

  (六)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

  (七)按规定落实本系统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优待保障政策。

  (八)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指导、协调消防监督、火灾预防、火灾扑救、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对主管的行业领域依法实施行政审批和安全生产监管,负责救灾物资储备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

  (三)将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四)将消防救援机构发现的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情况或者重大火灾隐患,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大队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对辖区内相关行业部门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情况实施综合监管,指导督促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依法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规定对其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进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组织针对性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实施消防行政处罚。

  (三)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工作,负责指挥调度相关灾害事故救援行动,承担重要会议、大型活动消防安全保卫工作。

  (四)参与拟订消防专项规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并监督实施。组织指导社会消防力量建设。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各职能部门除履行本细则第十一条职责外,按照管辖权限还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发展和改革部门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审批政府投资项目时,监督建设单位将消防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指导粮食等储备行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做好储备基础设施中的消防安全管理。

  (二)教育部门负责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和中小学生研学旅行基地(营地)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知识纳入学校教育、教学内容,指导学校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鼓励、支持高等学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开设消防相关专业和课程,培养社会消防专业人才。

  (三)科技和经信部门负责将消防科技进步纳入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消防安全重大科技攻关、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会同有关部门推动消防科研成果转化应用示范;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开展消防技术及产品研发,引导企业增加消防技术研发资金投入;将消防知识纳入科普教育内容。负责指导督促工业园区及相关工业行业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行业规划和布局;在工业结构调整、企业技术改造中,提升企业消防安全技防水平;将消防产业纳入应急产业同规划、同部署、同发展;负责指导督促通信业、通信设施建设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网站、移动互联网媒体和通信运营企业等开展公益性消防安全宣传。

  (四)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寺院、宫观、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消防管理,指导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民族宗教大型活动主办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宗教教职人员和宗教团体的消防宣传教育培训。

  (五)公安部门负责查处消防救援机构移交的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行政案件;协助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办理失火罪和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负责消防救援现场及周边道路的交通管制,并保障消防车辆通行,协助封闭火灾现场,维护火灾现场秩序;公安派出所可以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加强对老旧住宅、宾馆旅店、出租屋、民宿(农家乐)、小微企业、小作坊和电动自行车停放点等场所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督促整改;对拒绝整改隐患或存在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消防救援大队,国务院公安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森林公安机关根据公安部门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的消防监督和案件查处工作。

  (六)民政部门负责社会福利、特困人员供养、救助管理、未成年人保护、婚姻、殡葬、养老机构等民政服务机构审批或管理中的行业消防安全,开展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社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对社会消防公益组织、消防志愿队伍(微型消防站)建设等扶持指导。

  (七)司法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学习宣传纳入普法工作要点内容。

  (八)财政部门负责对消防资金进行预算管理,建立健全消防经费投入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业务经费按时、足额拨付。

  (九)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将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做好政府专职消防队员、企业专职消防队员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作。

  (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对建设工程相关单位履行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依法依规开展建设工程消防领域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负责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等消防安全监管工作;配合实施传统村落的消防保护和改造;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加强住宅小区的消防安全防范,并做好住宅小区的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做好商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和房屋使用安全知识的宣传;参与建设工程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城市市政设施、环卫、园林绿化、公园、游园、广场等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防工程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一)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审查国土空间规划时,将涉及空间利用的消防安全内容纳入审查范畴;将消防站、消防训练基地的规划要求和布局原则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依据城乡规划配合制定消防设施布局专项规划,依据规划预留消防站规划用地,将公共消防设施纳入城乡整体建设、改造计划,并负责监督实施。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依法履行林业消防安全管理;指导督促本系统及直属单位、林区、林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十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在客运车站、港口、码头、隧道、内河流域、仓储物流企业及交通工具管理中,依法督促有关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和消防工作制度;依法督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指导交通运输企业和从业人员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指导农业农村领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所属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乡村振兴战略规划同步实施,统筹推动乡村消防安全治理。

  (十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参与、协调、指导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加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应急监测工作;参与消防水源等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

  (十五)商务部门负责成品油、拍卖行业的消防安全监管,推动商场、市场、商品交易市场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导、督促商贸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商贸行业单位消防违法行为。

  (十六)文化和旅游部门负责博物馆、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文化馆、公共体育场馆等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文化娱乐场所、营业性演出市场、艺术品市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旅行社、星级饭店、A级旅游景区、高危体育经营场所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承办的大型文化娱乐、旅游、演艺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指导督促广播电视机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指导协调广播电视机构制作、播出消防安全节目,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重大宣传活动和公益消防安全教育;负责承办体育赛事活动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所属单位的消防安全监管。

  (十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医疗卫生机构行业消防安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教育和继续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和应急救援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十八)水利和湖泊部门负责水利行业消防安全监管;指导督促水利工程、水域、非港口岸线、南水北调工程等相关单位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加强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将消防水源、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十九)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烈士纪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军休所、光荣院等服务机构的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十)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电器产品质量监管;负责依法督促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加强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的消防安全管理;负责协助相关消防安全技术标准制定;负责督促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销售单位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未经消防安全许可或者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市场主体;配合加强对商品交易市场的消防安全检查,促进市场主办单位依法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加强消防安全管理。

  (二十一)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根据授权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查处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违法停放车辆占用消防车通道、疏散通道的违法行为;查处户外广告遮挡消防救援窗、排烟窗、违章搭建彩钢板、擅自改变建筑原规划使用性质等违法行为;根据火灾扑救需要,配合公安、消防等部门清理影响灭火救援行动的私家车、商贩、摊位等。

  (二十二)燃气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等相关单位的主管部门指导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督促燃气经营企业指导用户安全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隐患;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依法查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用户等各方主体的燃气违法行为;根据扑救火灾需要,对现场燃气设施进行安全评估,截断可燃气体、液体输送,配合灭火救援行动。

  (二十三)邮政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邮政企业、快递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十四)电力部门负责配合做好电力企业的消防安全监管;负责电力企业电气设备及火电厂、大中型水电站、电网建设项目施工的消防安全监管;开展输配电线路和受(送)电设施消防安全检查,加强安全用电知识宣传教育,推广采用先进的火灾防范技术设施,引导用户规范用电;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联勤联训联动机制,负责救援现场电力切断、保障等工作。

  (二十五)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监管机构负责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业机构、保险机构及服务网点、派出机构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负责监督管理保险公司依法合规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业务。

  (二十六)气象、地震部门及时将重大灾害事故预警信息通报消防救援机构。

  (二十七)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有关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根据扑救火灾需要,保障灭火救援现场消防栓管网供水,维护抢修受损消防供水管网,配合灭火救援行动。

  第四章 基层组织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五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

  (二)协助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措施和要求,明确网格管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

  (三)定期组织对居民住宅区、村庄、沿街门店等进行防火检查和消防宣传提示,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四)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指导无物业服务企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区加强消防管理,对公用消防设施、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

  (五)对辖区内的孤寡老人、留守儿童、残疾人等登记造册,落实消防安全重点监护。

  (六)因地制宜建立志愿消防队或微型消防站,配置灭火救援装备器材,建立健全夜间防火巡更制度,组织村(居)民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开展群众自防自救工作。

  (七)完成乡镇人民政府部署的其他消防工作任务。村(居)委员会负责本级消防工作,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工作第一责任人,定期研究部署消防工作,协调解决村(居)内的重大消防安全问题,班子其他成员积极推进分管领域消防安全隐患排查整治。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制定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定期进行消防工作检查考核,保证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到位。

  (二)保证消防工作所需资金的投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费用应保证适当比例用于消防工作。

  (三)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2人,并持证上岗。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保证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加强消防装备配备和灭火药剂储备,定期组织训练演练,提高扑救初期火灾能力。

  (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七条、《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所规定的职责。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每2小时应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服务机构、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十八条  对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单位和高层、地下公共建筑等火灾高危单位,除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第十七条、《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职责外,鼓励应用智慧消防、智慧用电、消防物联网等技术措施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所有权人将建筑物或者场所提供给他人使用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和消防设施、器材的设置、维护保养责任;未明确的,由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所有权人负责。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使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服务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劝阻、制止各类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劝阻和制止无效的,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告。未建立物业服务企业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使用人签订防火协议,明确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消防安全自律管理,组织制定行业自律管理制度和执业准则,引导行业单位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推动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一条  消防设计审查、设施检测、维护保养和消防安全评估、咨询、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依法依规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开展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独立、合法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审图、施工和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终身责任。

  第五章 责任落实

  第二十三条  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绩效考评和各级班子及成员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

  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对消防安全工作职责不落实的政府及部门、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单位对个人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约谈。

  (一)对消防工作经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力量建设等消防工作任务推进缓慢、落实不力的。

  (二)本地、本行业系统消防安全形势严峻、问题突出的。

  (三)其他应当约谈的情形。

  因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发生一般及以上火灾事故的,应当依法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相关责任人员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消防工作函告制度,函告制度由区级消防安全委员会组织实施。函告对象为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函告的形式包括建议函和督办函。

  发出建议函后,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加强跟踪问效,相关单位未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区域、行业消防工作的,适时提请本级人民政府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或挂牌督办。

  有关单位应在接到督办函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消防安全委员会反馈办理结果。需特事特办的,应及时反馈;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及时向消防安全委员会说明原因。

  第二十六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扬、奖励。

  第二十七条 信用惩戒、容错免责等工作严格按照《湖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具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参照本细则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本细则由区消防救援大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