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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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阳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 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2-17367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郧政发〔2021〕10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1月10日 17:52:15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已经2021年11月26日区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1年12月20日

  郧阳区支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

  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加快推进全区企业上市进程,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郧阳实际,现就支持企业上市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在郧阳区注册的上市公司和通过资本市场筹集资金的非上市公司。本意见中的企业是指纳入省级“金种子”“银种子”后备上市企业,有希望冲刺新三板以上的资本市场企业。

  二、加大企业上市(挂牌)扶持力度

  (一)降低企业改制税费成本。税务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等相关减免与税务处理政策。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涉及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股份转让溢价和除股票溢价发行以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由区财政根据财务情况对纳税人进行奖励。因上市需要补缴税款而形成的新增地方财力部分,股东转让股份产生的相关税费(以湖北证监局辅导验收完毕为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对并入拟上市企业的资产,在调整股权、划转资产时不变更实际控制人的,各相关部门或单位对土地、房产、车船、设备等权证过户手续按非交易过户处理。

  (二)实施企业上市(挂牌)分阶段奖励和兑付。

  1.分阶段奖励。

  (1)企业在国内A股市场上市。对注册地在郧阳区的企业在沪、深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区政府分阶段给予奖励。在完成企业股份制改造向湖北证监局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并验收通过出具辅导监管报告的,奖励50万元;对经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奖励5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交易所成功发行的,奖励200万元。

  (2)企业境外上市或重组上市。对注册地在郧阳区的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仅限美国纳斯达克和港交所),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注册地在郧阳区的企业按规定异地“买壳”或“借壳”上市后,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回且主要生产经营地点放在郧阳区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3)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上市及转板。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企业,奖励100万元;在北交所上市的再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挂牌上市并获得融资,资金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额度超过1000万元的,财政根据融资额度给予4‰的奖励,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北交所企业转板上交所、深交所上市的,奖励100万元。

  (4)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中心挂牌。对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四板)挂牌的企业,已完成股份改制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股改板),未完成股份改制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科技板)。各类企业后期若成功升板或上市的,按前述上市标准补足补齐前述奖励差额。

  2.奖励资金兑付。企业上市挂牌奖励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无申请兑现”。奖励工作由区财政局、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和管理。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依据有关信息系统以及大数据库等,对郧阳区上市相关数据及信息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情况及时函告财政部门。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提请兑现政策的函,力争在5个工作日内将兑现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三)政府专项资金集中倾斜。区发改局要严格落实《省发改委关于印发支持企业上市工作措施的通知》(鄂发改体改〔2018〕282号)文件要求。区财政、科技经信、商务等部门在向上级部门申报重大科技专项及其他各类科技项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项目资金和安排各类专项资金时,同等条件下应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上市后备企业。同等条件下,区级财政安排的各项政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后备企业倾斜,就高给予相应支持。

  (四)项目建设用地优先保障。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对原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工业土地,以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可按所在地工业用地最低价格标准核定。对企业首发上市及再融资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用地,区政府予以大力倾斜,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办理核准预审,及时报批,优先供地,实现应保尽保。

  (五)引导对接各类金融资源。支持区内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对上市后备企业制定综合融资方案,开展灵活多样的组合融资,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担保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优先推荐申报发行企业债券。

  三、构建最优企业上市服务体系

  (一)畅通企业上市绿色通道。各部门部门要树立主动服务意识,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对企业上市工作采取直通式、定制式方法,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要按照“一窗受理”登记流程标准,提供“一站式”政务服务。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求的,部门要及时办理;涉及审批事项或者出具相关证明的,有关部门在收到企业申请后及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涉及的土地、房产、税务、国资、市场监管、环保和项目立项等各项审批或备案确认,相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积极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对上市后备企业进行相关检查时,应以帮助整改规范为主。确需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在履行事先告知程序之前向区政府书面报告。

  (二)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对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不动产确权登记、税费缴纳、税收奖励、股权纠纷、知识产权纠纷、证照补办和行政许可不衔接等历史遗留问题和企业提出的相关请求,以及改制上市前3年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需要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应及时给予政策指导与支持。,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协助企业完善相关手续,不得推诿、拖延或推卸责任。对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没有明确规定的特殊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和解决问题的原则态度,区政府采取“一事一议”和“一企一策”的办法,依法依规解决。

  (三)发挥中介机构专业作用。加强对证券中介服务机构执业情况的跟踪与了解,建立中介机构执业业绩档案,采取通报黑名单和正向激励等形式,提升中介机构业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重点证券公司保荐专人“点对点”为企业提供上市融资政策咨询和专业指导。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区政府金融办(上市办)负责解释。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