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6月21日区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3年7月18日
郧阳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资源与金融资源有机结合,促进郧阳区知识产权市场化运用,进一步增强郧阳区自主创新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是指经郧阳区市场主体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各类市场主体以其合法拥有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植物新品种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经评估作为质押物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并按期还本付息的一种融资方式。
第三条 郧阳区设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项资金,用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和贴息。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政策兑现所需资金,从区财政每年预算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专项资金300万元(根据需要逐年增加)中统筹。
第四条 郧阳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金融管理部门建立信息交流与工作协调机制,共同推进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
第二章 质押融资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以知识产权向贷款人出质取得的信贷资金主要用于技术研发,知识产权产业化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周转等生产经营活动,不得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用于有价证券、基金、房地产、期货等投资经营活动及监管机关禁止的其他信贷资金用途,法律、法规、规章及银保监会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用于质押融资的知识产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已依法授予或核准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权属清晰,可依法转让并能够办理质押登记。
(三)知识产权处于法定有效期限(或保护期)内,且不短于贷款期限。
(四)知识产权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保密事项。
(五)出质人必须将质权价值全额用于贷款质押担保。
(六)办理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时,与质押专利权相关的同族专利权等知识产权应一并质押。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时,权利人应将其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一并进行质押。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知识产权质押:
(一)出质人非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法定知识产权文档所记载的知识产权所有人。
(二)知识产权被提出撤销或被启动无效宣告程序的。
(三)已经被宣告无效、被撤销或者已经期满终止或提前终止的。
(四)假冒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知识产权存在权属纠纷或权属不清的。
(六)质押期限超过知识产权剩余有效期限的。
(七)已被国家专利行政机关强制许可的专利权。
(八)未按时、足额缴纳专利年费的专利权。
(九)涉及被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
(十)其它不具备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情形。
第八条 贷款人根据自身审批流程和审查标准决定是否与相关企业建立授信关系。
第九条 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知识产权质押合同。有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参与的,需签订担保、保险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资金用途。
2.相关质押知识产权的著录项目。
3.质押担保范围。
4.质押金额及其支付方式、质押率。
5.对质押期间进行知识产权转让或实施许可的约定;质押期间出质人维持知识产权有效的约定。
6.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被宣告无效、撤销或者知识产权归属发生变更时是否另行提供担保。
7.违约及索赔、争议的解决方法、质押期间债务的清偿方式。
8.依照规定及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并签订相应合同后,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出质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质权登记变更手续。出现法律规定的导致质权消灭的情形时,应到原登记机关办理质权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 办理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后,借贷双方应将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凭证等资料递交至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知识产权经过出质登记后,出质人应及时依照约定将出质的知识产权相关证书移交贷款人。质押登记注销后,贷款人应当返还相关证书。
第三章 风险补偿
第十三条 知识产权质押损失类贷款补偿由发生损失的金融机构提出申请,每家机构每年风险补偿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担保机构和保险机构参与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于未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如出现债务人违约,金融机构可向郧阳区知识产权局申请风险补偿,补偿标准为:100万元以内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5%给予补偿,超过100万元的债务,按债务违约金额的10%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其不具备风险补偿条件。
第十六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将补偿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
第四章 风险分担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引入担保机构担保或保险机构承保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对金融机构发放的按照《湖北省新型政银担科技融资担保合作协议》准入的中小微企业贷款,在发生风险损失时,按照《湖北省新型政银担科技融资担保合作协议》约定的风险比例承担。有保险机构承保的,以保险赔付后抵扣本金的净额按代偿比例承担损失。
第十八条 合作机构依法及时进行债权追偿,追偿回收的资金按各方风险承担比例返还。贷款利息损失和债权追偿费用等由合作机构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金融管理部门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合法(合规)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核,材料不齐的,限期予以补正;逾期不能补正的,视为其不具备风险分担条件。
第二十条 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将分担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财政贴息
第二十一条 在郧阳区核准登记注册的中小微企业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符合各级财政补贴政策及《郧阳区协同营造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实施方案》(郧政办函〔2021〕36号)支持范围的,借款人在还本付息后,可享受财政贴息。
第二十二条 本息结清后汇总报送至区财政局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第二年的第一季度完成贴息。相关贴息标准和要求按照《郧阳区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促进资助办法》(郧政规〔2023〕2号)执行。
第二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不合格,或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项目不予发放补贴资金。对已经享受贴息的企业或项目贷款,不得重复贴息。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不得申领贴息。
(一)未依法依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核准登记注册的,或存在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有不良信用记录的。
(三)借款人环保、安全未达到相关部门要求标准的。
第六章 质物处置
第二十五条 为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融资质物处置流转体系,降低金融机构质押贷款风险,在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出现损失时,金融机构、担保机构等质权人可采取以下措施对质物进行处理。
(一)开展反向许可。在质权存续期间,可与出质人协商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盘活质押期间知识产权运用,探索将许可费计入债务清偿资金池。坏账产生后,可将知识产权质物通过普通许可、独占许可等反向许可给出质人,按季度或年度收取许可费,从而实现知识产权质物收益。
(二)开展质权交易。在债务到期行使质权期间,鼓励质权人将知识产权质物捆绑打包,以委托、集中收储等方式交予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开展集中运营处置,通过定向推荐、对接洽谈、拍卖等形式实现债权。
(三)推动质权转股权。通过将知识产权质物的债权转化为出质人或控股母公司的股权,通过债权转股权的方式化解不良贷款,实现股权收益。
(四)开展转移转化。在债务到期行使质权期间,鼓励质权人委托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作为一定时间内知识产权质物管理人,由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通过许可、转让、技术入股等方式进行转移转化,转移转化成功后产生的收益按一定比例作为处置收入。
对引入第三方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参与质物处置所产生的运营费用,可采用事前约定收益的方式实施,具体由质权人和相关运营服务机构协商确定。如质物处置过程中涉及司法处置,按司法处置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明确处置收益。建立权利义务对等的知识产权质物处置收益分配机制,在质物处置前明确担保方、商业银行、风险补偿资金方等相关各方收益分配比例。
第二十七条 强化跟踪预警。动态跟踪在质押的专利、商标、版权等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及法律状态,及时关注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质押公告窗口,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市场流动行情和影响出质知识产权的市场价值因素,防范和控制风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对同一项目可对应申报多项政策的,可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申报其中一项,不得多头申报。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