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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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阳区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 实施办法》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4-30952
文件类型
通知
发文单位
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郧政规〔2024〕1号
发布日期
2024年07月22日 09:42:00
效力状态
有效



郧阳区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审核审批程序,有效发挥临时救助“托底线、救急难”功能,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和《省民政厅 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实施意见》(鄂民政发〔2019〕13号)精神,结合郧阳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救助对象

遭遇重大生活困难,在综合运用各项救助帮扶政策的基础上生活仍特别困难的,申请救助金额超过当年月城镇低保标准12倍的对象。具体分类如下:

第一类:散居特困对象、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第二类: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第三类:困难优抚对象、防返贫监测对象、一二级重度残疾对象;

第四类: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五类:非本地户籍在郧阳辖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外来务工人员或者办理了居住证的人员;

第六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协调会议(以下简称协调会议)确定的其他对象。

二、救助标准

大额临时救助“一事一议”救助标准,原则上一年内救助金额累计不超过5万元,且一般不超过个人自负费用的50%。

(一)因火灾、洪涝灾害、交通事故、工伤事故、溺水、触电、矿难、食物中毒等意外事件造成人员伤亡、住房严重损毁不能居住,导致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造成人员死亡的原则上按1万元/人救助,最高不超过2万元/人;造成身体损伤需紧急抢救的,第一、二、六类对象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高不超过4万元予以救助。

(二)突发重特大疾病需要紧急入院抢救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予以先行救助,最终视情况按第5条标准执行。

(三)存在特殊困难的全失能一、二类对象住院需近亲属陪护、照料等费用,按最高不超过1万元予以救助。

(四)因遭遇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造成家庭成员伤亡,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导致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第一、二、六类对象,按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高不超过3万元予以救助。

(五)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患恶性肿瘤(含白血病)等重大疾病及其他重大疾病需长期治疗导致基本生活暂时特别困难的,按以下标准予以救助:

1.第一类对象在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就医、个人实际自负(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社会捐助等,含政策范围内自付和政策外自费的住院治疗费等,下同)费用,凭正式住院费用结算单原件全额救助,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万元。其他支出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2.医疗支出费用个人实际自负超过5万元,未超过10万元的第二、六类对象按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低1万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予以救助。

3.医疗支出费用个人实际自负超过10万元,未超过15万元的第二、六类对象按最低2.5万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低2万元,最高不超过3万元予以救助。

4.医疗支出费用个人实际自负超过15万元的,第二、六类对象按最低3万元,最高不超过5万元予以救助;其他对象按最低2.5万元,最高不超过4万元予以救助。

(六)特殊情况救助

1.对情况极其严重的急难型救助个案,为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可以先行救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个案事实情况向郧阳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领导小组提交请示,按最高不超过2万元标准,并经组长签批同意后,先行给予救助,事后具体救助金额由协调会议研究确定。

2.对救助金额确需突破5万元救助标准的特殊情况,由各乡镇依据个案实际困难情况提出建议,区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后,提交协调会议研究确定具体救助金额,原则上最多不超过10万元,且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第一、二、六类对象;

(2)遭遇重大无责任意外事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造成人员伤亡,经相关部门确认无法查找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支付赔偿金;

(3)经协调会议表决,参会人员票决2/3通过。

3.因重大灾害、重大事故、见义勇为或抢救国家财产等造成人员伤亡,确需突破10万元救助标准的,协调会议讨论后报区政府决定。

三、救助程序

(一)个案收集。各乡镇在救助工作中,发现经社会救助等各项政策帮扶后,家庭生活仍然特别困难的,应主动告知或代为提出申请,收集需要“一事一议”研究的个案材料,并进行核查。

(二)个案预审。区民政局对各乡镇上报个案的真实情况进行核实,对核实后符合要求的个案,组织有关乡镇等单位召开预审会议,对个案的基本情况、佐证材料、申请救助金额等进行审核,并将审核情况向协调会议报告。

(三)会议召集。协调会议由组长召集,也可由组长委托具体召集人召集。在遇到重大政策问题和困难群众特殊困难需要部门联动或突破现有政策才能有效防止发生紧急性事件时应及时召开。

(四)讨论表决。会议由临时救助申请人所在乡镇分管领导(或委托区民政局)对需要进行临时救助的事项作情况说明,议事单位按照召集人要求依次发言,充分讨论,逐一表决,所议事项超过三分之二参会人员同意视为通过。救助金额在2万元以下的(含2万元),可由组长直接签批;也可由区民政局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决议执行。会议由区民政局安排人员负责做好记录,存档备查;会议研究事项经召集人审签后以领导小组办公室(或区民政局)纪要印发各议事单位执行,涉密的有关内容、决议和决定形成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六)资金发放。区民政局按照会议纪要中的救助标准,将救助资金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同时建立救助台账,向社会公示发放情况。对协调会议确定救助金额的个案,根据需要可“一次审批、多次救助”,具体由乡镇人民政府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经研究同意后按阶段发放救助金。救助资金从各级配套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调剂解决。

四、其它

本办法其他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解释权由区司法局负责。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