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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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郧阳区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引号
011437144/2024-46180
文件类型
文件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郧政规〔2024〕3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22日 17:11:12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郧阳区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试行)》已经2024年9月5日区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10月14日

郧阳区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救助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关于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要求,现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财产和生活状况符合郧阳区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条件的家庭,经申请审核确认可以认定为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

第三条  区民政局统筹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监督指导工作。区教育、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申请、受理、调查、审核确认等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政策宣传、主动发现、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和资料收集等相关工作,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提交申请。

第五条  区民政局依托省级核对平台,为审核确认对象提供信息核对查询。

根据政务信息共享要求,与相关单位共享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有关信息。

第六条  区级各部门应当对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或提供其他必要的帮扶措施。区民政部门按月将认定通过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信息推送至教育、司法、财政、人社、住建、农业农村、卫健、应急管理、医保、残联等部门,对符合专项救助和帮扶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相关救助帮扶措施。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七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具有郧阳区户籍或家庭成员多数户籍在郧阳区的;

(二)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郧阳区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三)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相关规定的;

(四)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内经认定的医疗、教育、残疾康复或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达到或超过其家庭年总收入的70%。

第八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组成包括:

(一)配偶;

(二)未成年子女;

(三)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四)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包括未单独立户的成年未婚子女。

下列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一)连续3年以上(含3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二)在监狱内服刑、在戒毒所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三)被宣告失踪或与家庭失去联系满两年的人员;

(四)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申请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通过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家庭生活状况综合评估等方式确定。

第十条  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申请前12个月内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具体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收入测算方法)。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社会救助款物、奖学金、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孤儿基本生活费、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补贴、高龄津贴、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义务兵优待金、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金、计划生育奖励与扶助金、见义勇为奖励金等不计入家庭收入。

第十一条  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含接受继承、赠与)的全部动产(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车辆等)和不动产(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及其它应当计入家庭财产的项目。对于维持家庭生产生活的必需财产,可以在认定家庭财产状况时予以豁免。

第十二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刚性支出按照申请人提出申请前12个月的支出总额计算,主要包括:

(一)医疗费用支出。指家庭成员患病在医疗机构发生的,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其他补充医疗保险、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慈善救助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二)教育费用支出。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就读幼儿园和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个人负担的保教费或学费、住宿费,原则上按就读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提供的基准定额认定;

(三)残疾康复等费用支出。指残疾人用于基本康复训练、护理或辅助器具适配,在扣除政府补助、慈善救助和商业保险补偿部分后,个人实际支付的费用,原则上依据票据认定;

(四)因灾、因意外事故费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灾、爆炸、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扶资金后,用于家庭恢复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

(五)住房租金支出。申请的家庭在郧阳区没有自有住房需租房的,按照承租人上一年度实际缴纳的月均租金确认,但最高每月不超过农村低保2倍标准;

(六)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确定其他情形刚性支出的费用。

以下支出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购房支出(含商铺)、购买车辆等非生活必需支出、奢侈品消费支出、择校费、留学费等支出、境外就医、过度医疗(含美容整形)等非必须性医疗费用支出、因违法违规导致的支出、购买各类商业保险的支出及区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名下财产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家庭成员名下金融资产的人均金额(市值)不超过同期城市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倍;

(二)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上年度我省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1.5倍,名下无非居住用途不动产;

(三)家庭成员名下均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1辆车且车辆价值低于城市年低保标准12倍(残疾人功能性代步车、燃油摩托车、电瓶车除外);

(四)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15万元。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

(一)拒绝提供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或提供虚假、不完整的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拒绝配合有关部门对申请家庭及其相关人员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致使无法核实其经济状况的家庭;

(二)自费在高收费的幼儿园、各级各类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就读的家庭,以及自费在境外留学的家庭;

(三)故意通过离婚、赠予、转让、分户等方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抚、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的家庭;

(四)家庭存在非生活必须的高消费行为;

(五)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且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不从事生产劳动人员的家庭;

(六)区社会救助联席会议认为不应被认定为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确认

第十五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参照最低生活保障有关规定进行。由申请人向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家庭任一成员的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申请人应当提供所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及法定赡、抚(扶)养义务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等证件和各类刚性支出证明村料,并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委托受理申请的乡镇人民政府查询核对。

第十六条  受委托查询核对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申请人签署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授权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根据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经济状况认定标准,开展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

第十七条  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及刚性支出证明材料的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10个工作日内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工作人员开展入户调查。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不符合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佐证材料,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复核。

第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入户调查核实的家庭经济状况、刚性支出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确认意见,并将结果在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进行公示。

第十九条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公示期间有异议且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重新组织调查、开展民主评议,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确认;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确认,并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且将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区级民政部门。

民主评议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村(社区)党组织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等组成。

第二十条  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将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信息,通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社区公开栏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公共服务大厅、政务信息平台等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家庭人数、救助方式等,但不得公开与救助无关的信息。

公示后有异议的,区级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年度内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明显变化的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该家庭收入和财产变化情况,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等社会救助条件的,要及时协助申办相对应社会救助;对不再符合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要按程序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二条  申请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低保边缘家庭,经审核其收入、财产状况符合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条件的,在征得其同意后,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其申请资料和调查核实情况,直接转入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认定程序,相关申请资料不再重复提交,简化工作流程。

第四章  救助措施

第二十三条  首次认定的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按照四倍城市低保标准给予一次性基本生活救助,缓解其阶段性困难。资金从区级配套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临时救助不再重复核查收入,并按照年度内刚性支出票据给予相应临时救助。

第二十五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医疗救助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医疗救助:

(一)家庭成员个人医疗支出达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由区民政部门认定为“因病致贫重病患者”,落实医疗救助;

(二)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部分按“第四类医疗救助对象”予以救助。

第二十六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可通过学生资助申请经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教育资助:

(一)学前教育。对在籍在校的幼儿,提供学前教育资助;

(二)义务教育。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学生,全面免除学杂费、教科书费,给予相应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

(三)高中阶段。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就学的家庭成员,按政策免除学费、给予国家助学金;

(四)高等教育。对在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学生,提供大学新生路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等教育帮扶;

(五)对不能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送教上门、远程教育或者其他适合残疾儿童特点的教育服务,保障具有一定接受教育能力的重度残疾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受教育权利。

第二十七条  住房困难的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可以通过住房保障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住房救助:

(一)对城镇住房救助对象,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对符合条件的农村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纳入当地农村危房改造计划实施改造。

第二十八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可以通过失业登记或就业困难人员申请审核程序确认后享受就业救助:

按规定落实贷款贴息、培训补贴、社保补贴等政策。对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通过产业发展、劳务输出、车间吸纳等方式进行就业帮扶,确保该家庭至少有1人就业。

第二十九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中的残疾人可优先纳入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困难重度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等政策。

第三十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中年满60周岁的独居、留守老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可享受政府举办或政府出资委托其他组织开办幸福食堂就餐补贴。将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项目延伸至刚性支出困难家庭。

第三十一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提供以下殡葬服务:

家庭成员可享受“四免一送”政策;同意生态安葬的可免费在指定公墓安葬,选择不用骨灰盒直接骨灰安葬的给予500元补助。

第三十二条  区民政局将首次认定通过的对象推送给区慈善会,对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申请慈善救助的,区慈善会根据家庭支出情况给予慈善救助。

第三十三条  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持相关证明材料享受法律援助服务。

第三十四条  对权利受到侵害且没有获得有效赔偿的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成员开展司法救助,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可以采取一次性辅助救助措施,以解决其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

第三十五条  引入群团组织力量落实帮扶措施,认定对象家庭成员中的困难职工、妇女儿童、青少年分别由工会、妇联、团委等群团组织落实帮扶措施。

第三十六条  开展“物质+服务”救助,根据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需求,对有特殊情况家庭成员开展生活照料服务、康复训练、送医送药陪护、社会融入、能力提升、心理疏导、资源链接等服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区级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举报箱或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对刚性支出型困难家庭的经济状况信息查询核对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入户调查核实每年至少进行1次,提出继续保留或中止认定资格的建议,并报区级民政部门确认。区级民政部门应当按照一定的比例入户抽查,作出复核决定。

第三十九条  负责认定和救助帮扶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对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的,经有关部门调查认定后,依法依规予以免责。

第四十一条  申请人不按规定如实提供证明材料或恶意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已经认定的由原认定单位取消其认定资格,且区级民政部门及时告知相关部门停止救助帮扶、追缴其骗取的救助资金和物资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已纳入特困人员供养、最低生活保障、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其它未明确的事项,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试行期间省、市有相关要求的,按省、市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