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相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22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鄂政发〔2023〕5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做好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十政发〔2023〕6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国务院决定于2023年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这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第一个百年奋斗目标之后,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一次重大国情国力调查。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依法普查、科学普查、为民普查,坚持实事求是、改革创新,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反映郧阳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
各乡镇(场)各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省、市、区工作要求上来,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对标绿色低碳发展示范区要求,围绕“创建国家高新区 冲刺中部百强县”目标,深刻认识开展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经济普查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明确工作目标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将首次统筹开展投入产出调查,全面调查我区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发展规模、布局和效益,摸清各类单位基本情况,掌握国民经济行业间经济联系,客观反映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以及创新驱动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的新进展。
普查的对象是在我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活动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具体范围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等。
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情况、组织结构、人员工资、生产能力、财务状况、生产经营、能源生产和消费、研发活动、信息化建设和电子商务交易情况,以及投入结构、产品使用去向和固定资产投资构成情况等。
普查标准时点为2023年12月31日,普查时期资料为2023年度资料。
三、抓好组织实施
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调查内容增多、技术要求较高、工作难度加大,各乡镇(场)各部门要按照“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分级负责、共同参与”的原则,统筹协调,优化方式,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普查工作顺利开展。
区政府成立郧阳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组织和实施中重大问题的研究部署。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宣传部、区委政法委、区委编办、区统计局、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科技经信局、区商务局、区住建局、区税务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国调队等部门(组成人员名单另发)。
涉及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由区财政局负责;涉及数据处理能力建设方面的事项,由区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及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由区统计局、区委宣传部负责;涉及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行政审批局、区税务局负责;涉及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委编办负责;涉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基层自治组织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民政局负责;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共享方面的事项,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涉及城乡社区网格化服务管理工作的事项,由区委政法委负责;涉及企业社保缴纳名录方面的事项,由区人社局负责;涉及工业和信息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科技经信局负责;涉及教育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教育局负责;涉及建筑企业和房地产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住建局负责;涉及商贸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商务局负责;涉及文化、体育和旅游企业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文旅局负责;涉及司法系统单位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司法局负责;涉及宗教活动场所等调查方面的事项,由区民宗局负责;涉及其它调查方面的事项,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
各乡镇(场)设立相应的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认真组织好本辖区的普查实施工作。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作用,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积极参与、认真配合做好普查工作。各乡镇(场)普查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聘用或者从有关单位商调政治素养高、业务能力强的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并及时支付聘用人员的劳动报酬,保证商调人员在原单位的工资、福利及其他待遇不变,确保普查工作顺利进行。
四、落实工作要求
(一)坚持依法普查。所有普查工作人员和普查对象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按时、如实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在普查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和普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必须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发布普查数据。对在普查工作中的违纪违法等行为,要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并加大通报曝光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数据。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普查对象实施奖惩的依据。
(二)确保数据质量。始终坚守数据质量第一原则,严格执行普查方案,规范普查工作流程,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切实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可信。各级普查机构要加强普查业务培训,提高普查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技能,建立健全普查数据治理控制体系和岗位责任制,强化事前事中事后数据质量检查核查。
(三)注重宣传引导。各级普查机构要会同宣传部门认真做好普查宣传的策划和组织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广泛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和要求,引导广大普查对象依法配合普查、全社会积极参与普查,充分利用部门及相关组织的资源和渠道,向管理对象宣传经济普查在服务宏观管理和微观服务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解读统计法律法规,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落实经费保障。全区第五次全国经济普查所需经费,要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将区、乡(镇)普查经费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特别要认真筹措支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劳动报酬所需经费。各级普查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普查经费监管,做到厉行节约、精打细算、专款专用,充分发挥普查经费的最大效益。
2023年5月12日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区人大办,区政协办,区监察委,区法院,区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