郧阳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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郧阳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汉江及堵河流域郧阳段垂钓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索引号
011437144/2025-00680
文件类型
规范性文件
发文单位
区政府办
发文字号
郧政发〔2024〕4号
发布日期
2024年12月27日 16:37:11
效力状态
有效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汉江及堵河流域郧阳段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原则

    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汉江郧阳段、堵河郧阳段水域垂钓按照“堵疏结合、钓禁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系统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划定禁钓区域,并严格限定禁钓区范围、钓具钓法、钓获物种类、数量和规格,实行“八个禁止”,严格规范垂钓行为,加强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升公众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意识,杜绝生产性垂钓,有效保护汉江及堵河流域郧阳段水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

    二、明确禁钓区范围

    (一)郧阳区内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严禁开展垂钓活动。

    (二)丹江口库区(170米水位线以下)消落地围网区域严禁开展垂钓活动。

    (三)取水口附近、水库电站泄洪区域、高速公路、桥梁、输电线路附近以及其他有规定的水域严禁开展垂钓活动。

    (四)陡峭、滑坡、落石区域和水流湍急区域等危险地段严禁开展垂钓活动。

    (五)汉江主汛期及上游水库泄洪时,流域岸线原则上禁止垂钓。

    三、规范垂钓方式

    (一)许可垂钓方式。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垂钓。

    (二)环境卫生管理。垂钓人员须配合相关部门及辖区乡镇、村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部门及其人员的依法公务行为,不得向水域及沿库岸线乱扔垃圾,不得向水体倾倒、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域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上岸,作无害化处理。

    (三)执行“八个禁止”

    1.禁止垂钓受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2.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3.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4.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或使用灯光诱钓的方式进行垂钓;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泥鳅等活体水生物进行垂钓;

    6.禁止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禁止在其它水面设施上以及桥梁上垂钓;

    7.禁止任何天然水域渔获物买卖交易;

    8.严禁在天然水域私自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

    四、限制垂钓强度

    (一)天然水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二)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鱼类繁殖期),每人每天一次性钓获物数量应控制在10公斤以内,单条渔获物重量达到10公斤或10公斤以上的,当日不得再进行垂钓,超出渔获物必须放回原水体。

    五、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止、处罚违规垂钓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规范垂钓行为。

    (二)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