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重点水域禁捕重大决策部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长江水生生物保护工作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长江流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禁捕水域垂钓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汉江及堵河流域郧阳段垂钓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管理原则
落实“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要求,汉江郧阳段、堵河郧阳段水域垂钓按照“堵疏结合、钓禁结合”的原则,因地制宜,系统规划,合理布局,科学划定禁钓区域,并严格限定禁钓区范围、钓具钓法、钓获物种类、数量和规格,实行“八个禁止”,严格规范垂钓行为,加强垂钓人员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规范,提升公众对水生生物的保护意识,杜绝生产性垂钓,有效保护汉江及堵河流域郧阳段水生态环境和水生生物资源。
二、明确禁钓区范围
(一)郧阳区内水源一级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严禁开展垂钓活动。
(二)丹江口库区(170米水位线以下)消落地围网区域严禁开展垂钓活动。
(三)取水口附近、水库电站泄洪区域、高速公路、桥梁、输电线路附近以及其他有规定的水域严禁开展垂钓活动。
(四)陡峭、滑坡、落石区域和水流湍急区域等危险地段严禁开展垂钓活动。
(五)汉江主汛期及上游水库泄洪时,流域岸线原则上禁止垂钓。
三、规范垂钓方式
(一)许可垂钓方式。只允许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垂钓。
(二)环境卫生管理。垂钓人员须配合相关部门及辖区乡镇、村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部门及其人员的依法公务行为,不得向水域及沿库岸线乱扔垃圾,不得向水体倾倒、投放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离开垂钓区域时应当将废弃物回收上岸,作无害化处理。
(三)执行“八个禁止”
1.禁止垂钓受国家保护的水生野生保护动物;
2.禁止使用一人多杆、多线多钩、长线多钩、单线多钩、笼子钩、联体钩、串钩、爆炸钩等对水生生物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
3.禁止使用鱼枪、鱼叉、鱼镖、弓弩、锚鱼等手段钓鱼射鱼;
4.禁止使用各类探鱼设备和视频装置或使用灯光诱钓的方式进行垂钓;
5.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和添加剂及鱼、虾、泥鳅等活体水生物进行垂钓;
6.禁止使用船舶、舶艇、排筏等水上漂浮设施进行垂钓,禁止在其它水面设施上以及桥梁上垂钓;
7.禁止任何天然水域渔获物买卖交易;
8.严禁在天然水域私自举办团体性大型垂钓活动。
四、限制垂钓强度
(一)天然水域内渔业资源的保护品种必须及时放回原水体(外来入侵物种除外)。
(二)每年3月1日零时至6月30日24时期间(鱼类繁殖期),每人每天一次性钓获物数量应控制在10公斤以内,单条渔获物重量达到10公斤或10公斤以上的,当日不得再进行垂钓,超出渔获物必须放回原水体。
五、相关要求
(一)各乡镇和区直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坚持日常巡查,及时发现、劝止、处罚违规垂钓行为,加大宣传力度,共同规范垂钓行为。
(二)凡违反本规定的,由区农业农村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和区公安局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在执法过程中阻碍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本意见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四)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试行两年。
2024年12月20日